海南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海南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所屬類別是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 頒布時間:1998年11月21日
  • 單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條例草案,

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830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11-21
【生效日期】1998-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1號)
《海南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已由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1998年11月2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檔案內容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8年11月21日
海南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1998年11月20日海南省第二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保障各級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科協)依法開展活動,發揮科協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科協是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民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發展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省、市、縣、自治縣建立科協。
省科協由其所屬學會、協會、研究會(以下簡稱科技團體)和市、縣、自治縣科協組成。
市、縣、自治縣科協由其所屬科技團體和基層科協組成。
第四條縣級以上科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科協所屬科技團體可以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街道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基層科協或者科普協會,並支持其開展工作和活動。
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街道建立的基層科協或者科普協會是所在市、縣、自治縣科協的基層組織。
農村可以根據農民自願結合的原則、建立農村各類專業技術協會或者研究會。縣、自治縣、鄉鎮科協應當對其開展工作和活動進行指導。
第六條科協所屬科技團體的設立、撤銷、變更,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科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和管理內部事務。
第八條科協可以組織科技工作者參與科學技術政策、法規的制定工作,參與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的方案論證。
第九條科協協助人民政府開展科學技術的有關工作,可以組織科技工作者參與重大建設項目和科學技術項目的科學論證和技術諮詢,對科學技術事業、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科協可以接受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的委託,組織相關專家學者參與科學技術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鑑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自然災害損失鑑定、技術標準制定與修改等事務。
第十一條科協組織所屬科技團體和科技工作者開展學術交流,弘揚創新精神,提高學術水平,增強科技創新能力,促進學科發展,並參與對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促使專業技術人員知識更新。
科協依法開展同國內外民間學術交流和科技合作,擴大同境外科學技術組織、學術團體和科技界人士的友好交往。
第十二條科協積極組織所屬科技團體和科技工作者開展科學技術普及工作和科技諮詢活動,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普及科學技術知識。
科協協同有關部門、人民團體,在青少年中開展適合其特點的活動,增強科技意識,提高科技文化素質,培養科技後備人才。
第十三條科協建立並鞏固農村科普網路,指導農村成立各類專業技術協會或者研究會,組織科技工作者深入農村,普及農業知識,傳播先進適用技術。
科協可以組織科技工作者建立農村科技示範基地,培育、引進和推廣優良種苗,提高生產、管理水平,促進我省農業產業升級。
科協可以建立農村科學技術培訓站(點),對農民進行科學技術培訓,傳授生產技能,提供生產技術指導,培養農村科技人才,推動農業科技進步,幫助和引導廣大農民依靠科學技術致富。
第十四條科協及其所屬科技團體應當加強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的科學普及工作,組織科技工作者建立科技扶貧示範點,傳授科學技術知識,幫助其脫貧。
第十五條科協及其所屬科技團體加強對企業科協的指導,提供科技信息,開展科技交流活動。
科協引導所屬科技團體與企業進行科技協作,引進和推廣先進科技成果,合作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提高企業產品質量和管理水平,增強企業產品的競爭力。
第十六條科協可以向有關單位舉薦科技人才,推薦科學技術成果,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
第十七條科協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為他們開展工作提供服務,並幫助解決其生活和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對侵犯科協和科技工作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科協可以參與調查並建議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對在科學技術工作和科協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科協可以建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科協的經費來源:
(一)人民政府的撥款和補助;
(二)科協依法興辦的企業、事業所得收入和有償服務收入;
(三)團體會員繳納的會費;
(四)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支持科協及其所屬科技團體依法開展工作和活動,
根據當地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將科學技術普及設施納入建設規劃,並保障其建設和發展;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對科普工作的投入;對科學技術類報紙、期刊、圖書、影視音像製品的出版給予扶持。
第二十一條鼓勵和扶持科協依法興辦與其宗旨相符的企業和社會公益性事業,開展有償服務。
科協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培訓,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與同類科技企業事業單位同等優惠待遇。
第二十二條鼓勵和支持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按有關規定資助、捐贈發展科學技術普及事業。
第二十三條科協應當建立經費收支、財產和捐贈款物管理制度,並接受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審計、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非法調撥科協的資產、經費;科協與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隸屬關係及其財產所有權,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擅自改變。
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科協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給國家和社會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託,現就《海南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和起草過程
建省以來,我省科協隊伍發展迅速,現有全省性學會、協會、研究會120人,會員3萬人;全省共有市縣科協19個,鄉鎮科普協會283個,農村專業技術研究會308個,成為我省發展科學技術事業、實施“科教興瓊”戰略的一支重要社會力量。各級科協及其所屬科技團體,團結和組織廣大科技工作者,積極推進學科建設,普及科技知識,培養專門人才,開展諮詢活動,維護科技工作者合法權益,有力促進了我省科技發展、經濟振興和社會進步。但長期以來,由於缺乏相關法律法規規範,科協在開展活動、財產保障、組織建設等方面存在一些困難。目前全國已有16個省、市、自治區先後制定出台科協的地方性法規。為保障科協依法開展活動,促進我省科技進步,制定《海南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是很有必要的。
省科協在大量調查研究和考察論證的基礎上,借鑑其他省市的經驗,認真進行條例的起草工作,先後四易其稿,形成《海南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建議稿)》,於8月21日向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提出審議建議,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室即將條例建議稿分送省直各有關單位、省人大常委會各工委、市縣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並根據各方面意見,對條例建議稿進行了修改,形成條例草案,提請主任會議審議。經報請省委批准和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會議審議。
二、關於科協及其所屬科技團體的設立和撤銷
科協是科技工作者的民眾組織,依照其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和管理內部事務。為了更好地開展基層科協工作,條例草案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街道可以根據需要建立科協或者科普協會並支持其工作。針對近年來一些地方出現的隨意撤銷、合併科協組織的情況,條例草案還規定:“市、縣、自治縣科協的撤銷或者變更,必須經同級科協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上一級科協備案。”“科協所屬科技團體的設立、撤銷,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三、關於科協的職能
條例草案對科協開展活動的範圍和方式進行設定,重點規範以下幾項內容:一是參與地方事務的政治協商,組織科技工作者參與科學技術政策、法規的制定工作和經濟建設及社會進步的科學決策。二是加強科學技術的普及工作,特別是農村科普工作,組織科技工作者下鄉傳播先進適用的科學技術,傳授生產技能,同時,加強老、少、邊、窮地區的科技扶貧工作,促其脫貧致富。三是指導企業科協開展科技交流,合作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提高企業產品質量和管理水平,推動產業升級。四是接受委託,組織專家學者參與或承擔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鑑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評審和技術標準的制定等事務。五是加強科技人才再教育,向有關單位推薦科技人才,推薦科技成果。
四、關於保障科協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科協依法取得社團法人資格,是獨立的民事法律主體。它不僅有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權利,還有維護科技工作者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權利。因此,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條例草案對和科協財產所有權以及與其企事業單位的隸屬關係設定了保護。同時條例草案還規定,對非法侵犯科協和科技工作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科協有權建議有關部門處理,也可以參與調查。
為了充分發揮科技工作者服務社會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條例草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科技工作者可以利用業餘時間開展科技諮詢、科技開發等有償服務”作了設定,並依法保護其合法收入。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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