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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未成年人監護評估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未成年人的關愛保護,落實未成年人監護職責,做好未成年人監護評估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意見》(國未保組〔2021〕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未成年人監護評估是指對未成年人被監護狀況、監護人監護能力進行評估,形成階段性評估結論的服務行為。
第三條 監護評估應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客觀全面、專業科學的原則。
第四條 未成年人監護評估的對象為:
(一)戶籍所在地或長期居住地在海南且納入保障範圍的散居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困境兒童和留守兒童;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由民政部門進行臨時監護的未成年人。
第五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對轄區內的社會散居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困境兒童、農村留守兒童每2年開展一次全覆蓋的監護評估。
其他需要評估的未成年人,相關部門(單位)可參照本辦法自行開展評估。
第六條 開展監護評估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評估工作所需經費由當地財政安排。
第二章 評估組織及人員
第七條 未成年人監護評估,可以由部門(單位)自行組織,也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
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監護評估的,應當與第三方機構簽訂委託協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等。
第八條 自行組織開展未成年人監護評估的,應當組建評估小組。評估小組應至少有1名在編人員和1名熟悉未成年人保護、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業務的工作人員;對殘疾未成年人進行監護評估的,評估小組還應當有1名與殘疾類型相應專業的執業醫師參與。
第九條 受委託的第三方評估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或依法登記註冊且評估為3A級以上的社會組織;
(二)業務範圍包含社會調查或評估,或具備評估相關經驗;
(三)有5名以上具有社會工作、醫學、心理學等專業技術職業資格的工作人員,且無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未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名單;
(四)開展評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評估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未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自然人)名單;
(二)具有社會工作、醫學、心理學等專業技術職業資格,且從事為未成年人服務相關工作2 年以上;
(三)遵守社會工作職業倫理操守。
第十一條 評估工作應由2名以上符合條件的評估人員開展,開展評估時必須遵守以下行為規範:
(一)遵守法律法規及相關檔案規定,嚴格保守未成年人隱私,不得在任何場合以任何形式泄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和其他不應當公開的信息;
(二)堅持客觀公正,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真實記錄評估過程中的談話內容和收集其他材料;
(三)嚴格按照評估標準規定的評估流程和評估內容,完整開展評估工作,按時出具評估報告。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估人員應當自行迴避,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也可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或評估機構申請其迴避:
(一)與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的;
(二)與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評估的。
第三章 評估內容
第十三條 未成年人監護評估主要包括未成年人被監護狀況評估和監護人監護能力評估。
第十四條 未成年人被監護狀況評估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未成年人基本情況,包括未成年人基本信息、戶籍地和居住地、就學情況、生活情況、健康狀況、受救助情況等;
(二)未成年人家庭情況,包括家庭成員基本情況、違法犯罪情況、不良嗜好情況;
(三)未成年人身體狀況,包括發育情況、睡眠情況、體檢情況等;
(四)未成年人心理狀況,包括自我認知水平、性格特點、行為表現等;
(五)未成年人教育娛樂情況,包括受教育情況、日常學習情況、遊戲和娛樂等;
(六)未成年人社會行為,包括道德品行情況、日常行為情況、同伴關係情況、與成年人交往情況等;
(七)受照料情況,包括飲食照料情況、衣服適宜情況、個人衛生情況等;
(八)安全保護情況,包括居住安全、交通安全、身體傷害、精神傷害、性侵害等。
第十五條 監護人能力評估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監護人基本情況,包括年齡、婚姻狀況、經濟狀況、受教育程度、身心健康情況、品行道德情況、遵紀守法情況、社會信用情況等;
(二)監護意願,包括對未成年人監護的認知程度、對撫養義務的認知程度、對保護未成年人不受傷害的意願等;
(三)監護知識,包括了解與監護未成年人的相關法律政策情況、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長需求情況、了解未成年人成長階段特點情況等;
(四)生活照料能力,包括提供未成年人飲食營養、衣著情況,保障未成年人個人衛生情況,提供未成年人健康照顧情況等;
(五)教育引導能力,包括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情況,充分尊重未成年人並進行合理管教等;
(六)人際溝通能力,包括協調處理家庭成員關係的能力、處理親子衝突的能力、建立鄰裡間和諧友好關係的能力等;
(七)其他影響監護狀況的因素。
第四章 評估流程及方式
第十六條 評估部門要制定評估方案明確評估對象、評估機構或評估人員、目標任務、評估方法、分工、時間安排等。
第十七條 評估前,應向監護人發出《未成年人監護評估通知書》,書面告知監護人將對未成年人進行監護評估,並商定評估事宜。
第十八條 評估人員根據評估要求,全面了解未成年人家庭監護狀況。評估方式包括但不限於:
(一)觀察法。評估人員對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狀況進行現場觀察,了解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的實際情況。觀察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身體狀態、精神面貌、行為表現、人際交往、情緒狀況等。
(二)訪談法。主要通過聽取個人陳述、深度訪談等形式進行,訪談對象應包括但不局限於未成年人、監護人及其家庭成員、鄰居、老師、村(居)委會等了解監護狀況的人員。
(三)資料收集法。評估人員可通過問卷調查、資料蒐集等方式了解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家庭監護狀況信息、家庭監護能力信息等。
評估小組或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時,選擇適合的評估方法和工具,科學套用評估量表。
第十九條 評估小組或評估機構應當在客觀、全面掌握情況的基礎上,科學研判,對評估對象被監護狀況作出結論,評定評估對象風險等級,提出加強關愛保護針對性意見建議,形成《未成年人監護評估報告》。
第二十條 評估報告應當在監護人收到書面評估通知之日起60日內作出。委託第三方機構評估的,評估報告應當由參與評估人員簽名,經機構負責人審核簽署評估結論並加蓋公章。評估報告一式三份,一份送達委託方,一份送達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不設鄉鎮街道的市縣送達村委會或者居委會),一份評估機構留存。
第五章 監護狀況風險等級劃分及管理
第二十一條 根據評估結果對未成年人監護狀況風險進行分級,分為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三個等級,並按風險等級採取相應措施,降低或消除風險,確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第二十二條 對於監護狀況評估為高風險的未成年人,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要進行個案處置,牽頭協調衛健、婦聯、公安、教育、檢察院、法院等相關部門要提出會商意見,依法依規及時採取委託他人監護或者轉移監護權、對未成年人進行矯治教育、實施綜合救助等有效措施消除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各種因素。
第二十三條 對於監護狀況評估為中風險的未成年人,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要將該未成年人納入重點關注對象,督促當地兒童主任、兒童督導員要定期上門探訪(兒童主任每月至少走訪一次、兒童主任每周至少走訪一次),及時掌握未成年人的相關情況。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引入專業團隊對其監護人(未成年人)提供親職教育指導、關愛幫扶等服務。
第二十四條 對於監護狀況評估為低風險的未成年人,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要指導當地兒童主任落實定期探訪制度,每季度至少走訪一次,及時掌握未成年人的相關情況,提供親職教育指導服務,幫助監護人增強監護意識和提高監護能力。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建立監護評估工作監督制度,加強對評估小組的監督和管理。對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的,應當對評估機構履行協定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 評估機構及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委託部門應當取消其評估資格:
(一)違規向監護人收取費用的;
(二)存在弄虛作假情形的;
(三)泄露當事人及其相關人員隱私的;
(四)玩忽職守造成評估資料損毀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完成評估任務的;
(六)被吊銷營業執照或已辦理註銷登記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評估中出現重大過失行為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不得委託其開展評估工作。
第二十八條 評估人員在評估工作過程中有違紀行為的,依紀依規給予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評估檔案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保管期限為10年。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意見》,建立健全監護人的監護能力評估工作規範,科學評判監護人履行監護人職責的能力和條件,及時對存在監護缺失、監護不當情形的兒童給予有效干預,特出台《海南省未成年人監護評估辦法(試行)》。
二、政策出台的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意見》等法規政策。
三、政策的主要內容
《海南省未成年人監護評估辦法(試行)》共有七個章節31條,分別對未成年人監護評估的定義、對象、方法、內容、流程和評估結果的運用進行了規範。
(一)明確了評估定義。未成年人監護評估是指對未成年人被監護狀況、監護人監護能力進行評估,形成階段性評估結論的服務行為。
(二)明確了評估對象。一是戶籍所在地或長期居住地在海南且納入保障範圍的社會散居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困境兒童和留守兒童;二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由民政部門進行臨時監護的未成年人。
(三)明確了評估方式。散居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困境兒童、農村留守兒童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組織評估,可以自行組織,也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每2年開展一次全覆蓋的監護評估。同時,對自行組織和委託第三方機構的評估要求都作了具體規定。
(四)明確了評估內容。主要包括未成年人被監護狀況評估和監護人監護能力評估兩部分:第一部分是對未成年人監護情況的評估內容。內容主要包括:未成年人基本情況、家庭情況、身體狀況、心理狀況、教育娛樂情況、社會行為、受照料情況、安全保護情況等八大項內容。第二部分是對監護人監護能力的評估內容。內容主要包括:監護人基本情況、監護意願、監護知識、生活照料能力、教育引導能力、人際溝通能力以及其他影響監護狀況的因素等七大項內容。
(五)明確了評估流程。《監護評估辦法》要求評估部門要確定評估對象、評估機構或評估人員,制定評估方案,向監護人發出《未成年人監護評估通知書》,書面告知監護人將對未成年人進行監護評估,並商定評估事宜。評估小組或評估機構應當在客觀、全面掌握情況的基礎上,科學研判,對評估對象被監護狀況作出結論,評定評估對象風險等級,並提出加強關愛保護針對性意見建議,形成《未成年人監護評估報告》。
(六)明確了風險等級。主要分為高風險、中風險和低風險三個等級,並按風險等級採取相應措施,降低或消除風險,確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七)明確了管理責任。評估部門應當建立監護評估工作監督制度,加強對評估小組的監督和管理;對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的,應當對評估機構履行協定情況進行監督。對在評估工作過程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紀依規給予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發展歷史
2023年8月,從海南省民政廳獲悉,為加強對未成年人的關愛保護,落實未成年人監護職責,該廳日前印發《海南省未成年人監護評估辦法(試行)》,提出科學評判監護人履行職責的能力和條件,及時對存在監護缺失、監護不當情形的兒童給予有效干預,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