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有線電視和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管理暫行辦法

《海南省有線電視和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管理暫行辦法》在1991.06.13由海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有線電視和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1.06.13
  • 實施時間:1991.06.13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省有線電視(指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站和電視共用天線系統)和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範圍內所有有線電視和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設計、安裝、使用和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有線電視和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管理工作由各級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各級公安、國家安全部門應予密切配合。
第四條 省內機關、部隊、團體、企事業單位開辦有線電視台(指接收、傳送無線電視節目,播放自製電視節目和錄像片的公共電視傳輸系統),須經省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廣播電影電視部批准,取得廣播電影電視部發放的《有線電視台許可證》後方可開辦;開辦有線電視站(指接收、傳送無線電視節目,播放錄像片的公共電視傳輸系統),須經市、縣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省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省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有線電視站許可證》後方可開辦。有線電視站禁止播放自製電視節目。個人不得開辦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站。
《有線電視台許可證》、《有線電視站許可證》不得轉讓。因條件變化不再開辦有線電視台(站)的,應在一個月內到審批機關辦理許可證註銷手續。
第五條 單位可設定共用天線系統。單位未設定共用天線系統的,個人可設定自用的共用天線。
設定電視共用天線系統,須由設定者向所在市、縣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電視共用天線系統的設計施工方案,經所在市、縣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施工。
設定電視共用天線系統,必須使用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認定合格的設備。設定單位必須配備管理人員和健全管理制度。
電視共用天線系統不得播放自製電視節目和錄像節目。
第六條 省內機關、部隊、團體、企事業單位設定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衛星傳送的中央台和外省台電視節目,須向所在市、縣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備案,並接受其監督和管理。
省內教育、科研、新聞、金融、經貿、旅遊等單位,確因業務需要,利用已有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或設定專門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外國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應經省級主管部門同意後,報省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發放《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外國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許可證》(以下簡稱《衛星接收許可證》),然後由審批機關報廣播電影電視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備案。《衛星接收許可證》不得轉讓,因業務工作變化需要改變《衛星接收許可證》規定的接收內容或者停止接收外國電視節目的,應在一個月內到審批機關更換或者註銷《衛星接收許可證》,並由審批機關按上述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
第七條 省內從事有線電視、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工程設計、安裝的單位,須經省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發放《有線電視、衛星地面接收工程設計(安裝)許可證》(以下簡稱《設計(安裝)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委託無《設計(安裝)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承領有線電視和衛星地面接收工程的設計、安裝和維修任務。
第八條 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站、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工程竣工後,由省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或委託有關單位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電視共用天線系統設定完成後,由所在市、縣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條 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站播映的電視節目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關於電視節目和錄像製品的規定,並編制播映節目單報市、縣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經批准建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外國電視節目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發布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外國衛星傳送電視節目管理辦法》的規定,接收和播映外國電視節目。嚴禁將所接收的外國電視節目私自在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站及錄像放映點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傳播。
第十一條 各級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當地有線電視設施和有線電視播映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各級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國家安全部門負責對當地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行政處罰:
(一)對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未獲得《有線電視台許可證》、《有線電視站許可證》而私自開設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站,以及利用有線電視站播映自製電視節目或者利用共用天線系統播映自製電視節目和錄像的,由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警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同時沒收其播映設備;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站,由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二萬元以下罰款、直至吊銷許可證的處罰,並建議所在單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二)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持有《衛星接收許可證》而設定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外國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的單位,由省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國家安全部門沒收其衛星地面接收設施,並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單位,由省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國家安全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二萬元以下罰款、直至吊銷《衛星接收許可證》和沒收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處罰,並建議所在單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獲得《設計(安裝)許可證》而私自承攬有線電視台、有線電視站及電視共用天線、衛星地面接收工程的設計(安裝)任務的單位和個人,由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非法業務活動,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上一級機關應在接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 軍隊以及公安、國家安全部門因國防、公安和國家安全工作需要利用已有的或者專門設定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外國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分別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學校開辦用於教學的有線電視,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和管理,並抄送省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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