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廳行政審批管理辦法

《海南省教育廳行政審批管理辦法》是海南省教育廳於2014年12月31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教育廳行政審批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4年12月31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教育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教育廳行政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教審〔2014〕30號)
廳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教育廳行政審批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12月9日第11次廳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教育廳
2014年12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教育廳行政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規範行政審批行為,依法行政,進一步明確職責,提高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海南省政務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審批,是指海南省教育廳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職權,以派駐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視窗辦公的形式,由海南省教育廳行政審批辦公室(以下簡稱“審批辦”)統一實施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和其他公共服務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審批事項,是指經省政府審定並納入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和其他公共服務事項。
第四條 行政審批實行“一個視窗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條龍服務、限時辦結”的行政審批模式。遵循公開、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則,不斷提高行政服務水平。
第五條 行政審批事項堅持“應進必進”的原則,進入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並按照本部門對事項的授權和流程辦理。禁止在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外受理行政審批事項。
第六條 政策法規處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的取消、下放、調整等清理工作,及審核進入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的事項。審批辦負責本部門納入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實施。各相關處室根據各自職責按流程做好行政審批工作,並負責事項審批後的監管工作。
第七條 審批辦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依法受理並按承諾時限辦結本部門納入省政務服務中心的政務服務事項;經廳長授權,首席代表行使行政審批職權,並在授權範圍內辦理審批、審簽和發證工作。
(二)制定本部門集中受理、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操作規範,並組織實施;編制行政審批事項辦事指南,並對外公開。
(三)負責受理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政策法規、辦事諮詢。
(四)遵守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各項管理規定,接受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的監督協調。
(五)配合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或相關部門完成有關聯審、聯辦事項。
(六)負責本部門與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的工作銜接;完成本部門和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二章 行政審批事項
第八條 行政審批事項實行目錄管理。堅持依法合理、從嚴管控、動態調整、便民公開的原則。禁止在目錄外設定行政審批。
第九條 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由審批辦依據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組織編制,經省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同意後,報省政府備案。
第十條 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的取消、下放、調整及國務院下放事項的承接由政策法規處按程式提交廳務會審定。
第十一條 審批辦負責按照廳務會審定的行政審批事項調整結果做好目錄更新和管理工作,並負責指導市縣做好落實和銜接工作。
第十二條 行政審批事項辦事指南的修訂,由審批辦按程式提交廳務會審定。
第三章 行政審批流程
第十三條 《海南省教育廳行政審批事項辦理流程》(詳見附屬檔案)由審批辦負責編制,按程式提交廳務會審定。
第十四條 審批辦和相關處室按照辦事指南及辦理流程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受理、審核、審批。按照省政府關於加快推進網上審批的要求,利用海南省行政審批辦公系統逐步實現全流程網上審批。
第十五條 受理。申請人向審批辦提出行政審批申請,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並由申請人簽名確認,正式受理該事項,辦理期限從受理當日開始計算;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行政審批的,應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三)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應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其向具有審批職能的有關部門申請;
(四)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五)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出具告知憑證。
第十六條 即辦件辦理。即辦件是指審批條件及材料要求較簡單,程式簡便,可當場或當天辦結的事項,審批辦首席代表可依據授權,實行即時辦結。其辦理程式為:
審批辦視窗對申請人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要求的,視窗工作人員提出受理意見,報請首席代表審定,當場辦結;申報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影響當場辦結的,應當場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明確告知需補正的材料,並在申請人補齊材料後當場辦結。
第十七條 承諾件辦理。承諾件是指審批條件及材料要求相對複雜,需對申報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聯合審核、現場勘查、專家評審、論證的事項,實行及時辦理。其辦理程式為:
(一)審批辦視窗對申請人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作出處理。
(二)審批事項屬廳長授權審批辦首席代表審批的,審批辦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結。
(三)審批事項需相關處室聯合審核的,審批辦應徵求相關處室意見;需進行現場勘查、專家評審、論證或測試等特別程式的,由審批辦牽頭組織實施。
(四)涉外教育機構(項目)、高等學校設立等重大審批事項,由審批辦匯總相關處室審核及專家評審意見形成初擬意見,提交廳務會審定。
(五)除上述事項外,其他事項一般由審批辦匯總相關處室審核及專家評審意見形成初擬意見,報分管廳領導簽批。
(六)由本部門進行初審同意後報教育部或省政府審批的事項,由主要廳領導簽批。
(七)已受理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依法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特別程式及制證所需時間不在審批時限內。不能按時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經分管廳領導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延長審批時限的,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省教育廳行政審批專家庫的建設。審批辦根據工作需要和自願的原則,從行業、學校和有關單位選聘專家參與行政審批諮詢、評審等工作,建立“行政審批諮詢專家庫”和“中外合作辦學評審專家庫”,並負責專家庫的日常管理工作。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進行專家評審的事項,審批辦應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進行評審,並形成專家評審意見作為行政審批的依據。
第四章 行政審批的監督與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內外結合的行政審批監督制度。
審批辦受理的行政審批事項接受省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和省監察部門的督查,審批辦工作人員須對受理的每個事項進行自查和互查,防止不按規定的條件、程式、期限辦理的問題發生。
相關處室在行政審批過程中接受省教育紀工委辦公室的督查。如發生未在規定期限辦理的,審批辦應將有關信息報送省教育紀工委辦公室,由省教育紀工委辦公室通知整改,限期辦理,拒不整改或發生三次以上超期辦理的,由省教育紀工委辦公室向全廳通報。
行政審批信息納入政務公開平台,主動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建立行政審批責任追究制度。
行政審批責任是指行政審批工作人員因故意或者過失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規定,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審批職責,危害或者損害國家、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所應當承擔的行政及法律責任。
行政審批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處罰與責任相一致、預防和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節嚴重或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應追究行政審批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審批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審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的;
(三)依法應當根據專家評審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未經評審、考試或者不根據評審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的;
(四)不依法履行行政審批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監督不力,從而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擅自設定行政審批項目,或者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實施行政審批的;
(六)繞開審批辦,擅自受理行政審批申請、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並直接送達行政審批決定的;
(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刁難行政審批申請人或行政相對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謀取其他利益的;
(八)利用行政審批權,向申請人提出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有償服務等不正當要求的;
(九)擅自改變、撤銷、註銷已生效的行政審批的;
(十)其他需要限期改正或依法追究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審批辦首席代表、審批辦工作人員、相關處室工作人員對具體的行政審批行為承擔責任。
第五章 行政審批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海南省教育廳行政審批專用章”和“海南省教育廳行政審批辦公室”印章由審批辦依法管理和使用。
“海南省教育廳行政審批專用章”在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內使用,具體範圍是:
(一)作出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請的書面通知、申請材料補正的書面通知、不予行政許可(審批)決定和聯合審批的通知用章;
(二)作出準予行政許可(審批)決定而不需要依法頒發相關證照的用章;
(三)發往省外或向上呈報的審批批文須行政審批機關簽署意見並加蓋印章的,憑加蓋行政審批專用章的意見,再加蓋本部門印章。
第二十四條 建立投訴舉報制度。省教育紀工委辦公室配合省政務服務管理機構做好行政審批監督管理的投訴、舉報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部門應當按照要求配齊審批辦工作人員。審批辦實施行政審批所需經費列入本部門的工作經費預算。審批辦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不收任何費用。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收費,嚴格按照國家財政、物價部門核准的標準收取,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和非稅收入的銀行代收管理。
第二十六條 審批辦應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做好行政審批檔案材料的整理、裝訂、歸檔工作,按規定移交廳檔案室保管。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南省教育廳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暫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海南省教育廳行政審批事項辦理流程
2.海南省教育廳行政審批事項內部審核流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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