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設生態省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設生態省的決定》在1999.02.06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設生態省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9年02月06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2月06日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
海南建省辦經濟特區以來,堅持把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作為開發建設中的一項基本方針,經過不懈的努力,取得了明顯的成效,為創建一流環境質量,發展新興生態產業,奠定了良好基礎。為了充分發揮海南的環境、資源優勢,全面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海南跨世紀發展遠景目標的實現,省人民代表大會認為有必要提出加快生態省建設的任務。通過生態省建設,進一步增強全省幹部民眾的生態環境意識和可持續發展意識,堅持按自然規律和經濟規律辦事,正確處理經濟發展同人口、資源、環境的關係,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為此,特作決定:
一、建設生態省是關係全省各族人民利益、造福子孫後代的大事,必須在中共海南省委的領導下,調動廣大民眾的積極性,組織全社會的力量去完成。全省城鄉居民、各行各業都應當積極投入生態省建設,大抓封山育林、植樹種花,保護自然資源和海洋資源,治理水土流失,防治環境污染,因地制宜建設生態農業、生態旅遊業和高科技新興工業。
二、省人民政府要把生態省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按照科學規劃、目標明確、重點突出、措施可行的原則,儘快編制生態省建設大綱,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各市、縣、自治縣要在生態省建設大綱的指導下,結合實際制定本市縣的生態環境建設實施方案。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大綱貫徹實施。
三、省人大常委會要根據國家法律和實際需要,不斷完善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方面的地方立法,引導、規範、保障和促進生態環境建設事業健康發展。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加強生態環境執法監督,督促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嚴格管理,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為加快生態省建設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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