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9號公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9號公告》是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公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9號公告
  • 頒布時間:2019年11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9號公告
作者 :編輯 :楊小涵來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會
海南省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服務管理條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9年11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11月29日
海南省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服務管理條例
(2019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創新社會治理,提升公共服務能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建立以社會保障卡為載體的一卡通服務管理模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是指以社會保障卡為載體,在政府公共服務領域逐步實現多卡合一、一卡通用,推動社會保障卡在政府公共服務領域中的民生待遇補貼發放以及身份信息識別、查詢服務、證明服務等方面的套用。
鼓勵開發社會保障卡在智慧城市服務、社會便民服務等民生領域的套用功能,促進跨領域、跨行業集成套用。
社會保障卡包括實體社會保障卡和電子社會保障卡。
第三條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服務管理應當遵循統一組織、強化協作、整合資源、高效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服務管理體制機制,負責統籌協調和組織領導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服務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服務管理,協同有關部門最佳化社會保障卡一卡通套用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衛生健康、公安、旅遊文化、財政、教育、民政、交通運輸、醫療保障等有關部門以及大數據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服務管理的相關工作。
有關金融監管部門、社會保障卡一卡通合作金融機構等單位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服務管理規劃和服務管理事項目錄清單,統一標準、統一建設、統一推進,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批准後分階段、分領域實施。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為本省戶籍人員或者享有本省公共服務權益的其他人員辦理社會保障卡。
享有本省公共服務權益人員的範圍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社會保障卡持卡人可以根據個人需求申領並套用電子社會保障卡。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社會保障卡一卡通合作金融機構做好社會保障卡的申領、使用、掛失、解掛、補換、註銷等工作,明確辦理期限,提高辦事效率。
第八條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確定應當使用社會保障卡的政府公共服務領域,有關部門不再發放功能重複的民生服務卡。
前款規定以外的政府公共服務領域適合使用社會保障卡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經與有關部門協商一致,可以使用社會保障卡替代有關部門發放的民生服務卡和證件。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服務管理事項的網上受理和辦理,運用和推廣電子社會保障卡,逐步實現一網通辦。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全面實現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服務管理事項的本省跨地區辦理,推動實現跨省辦理。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辦理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服務管理事項時,應當主動提供服務,不得刁難、推諉、拖延。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衛生健康、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開放有關信息平台和業務數據,將公民信用信息系統、健康信息系統、人口基礎信息庫以及有關用卡業務系統等,依託省電子政務外網信息共享交換平台與全省統一的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服務管理系統、社會保障卡持卡人員基礎信息庫實現對接。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社會保障卡一卡通合作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使用與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有關的信息,對持卡人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確保持卡人用卡安全。
持卡人應當妥善保管社會保障卡及其密碼。持卡人本人原因造成個人信息泄露、個人賬戶損失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服務管理誠信檔案。對持卡人違反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服務管理規定的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記入誠信檔案,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和網路媒介等對社會保障卡的功能、套用領域、用卡規範和服務規程等進行宣傳,引導持卡人積極使用社會保障卡,營造良好的用卡環境。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社會保障卡一卡通合作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服務管理過程中給持卡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服務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服務管理事項目錄清單實施的;
(二)發放功能重複的民生服務卡的;
(三)在提供政府公共服務時拒絕接受使用社會保障卡的;
(四)在辦理社會保障卡一卡通服務管理事項時有刁難、推諉、拖延等行為的;
(五)泄露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持卡人個人信息的;
(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設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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