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業區域相關共有設施設備管理辦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於2007年4月20日頒布實施的一部行政規範性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物業區域相關共有設施設備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07年4月20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浙政發〔2007〕19號
全文
第一條 為確保物業區域內相關共有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轉,維護業主、物業服務企業、相關專業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物業區域內相關共有設施設備的建設施工、移交接收、維修養護、更新改造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相關共有設施設備是指物業區域內分戶門外配置的給排水、供電、燃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
本辦法所稱相關專業單位是指承擔城市公共服務的給排水、供電、燃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單位。
第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下同)物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相關共有設施設備建設施工、移交接收、維修養護、更新改造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經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配套建設物業相關共有設施設備。
物業相關共有設施設備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施工(安裝)。
第六條 在物業開發建設過程中,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從有利於後期物業管理與維護的角度,就共有設施設備的安裝位置、管線走向等事宜向建設單位提出合理性建議,參與共有設施設備的安裝、調試等工作。
建設單位在與生產廠家、安裝單位簽訂設施設備購買(安裝)協定時,應當約定由生產廠家、安裝單位負責接管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技術人員的操作培訓,並督促、協調設施設備的生產廠家、設計、施工安裝等單位共同配合前期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工作。
第七條 物業區域內共有設施設備經相關專業單位、建設單位共同驗收合格後,移交給相關專業單位負責管理。同時,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將相關共有設施設備的技術資料移交給相關專業單位。
本辦法施行前已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小區,由業主委員會會同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前款規定負責辦理移交手續;未實施物業管理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區,由所在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牽頭,參照本辦法前款規定組織辦理移交手續。
專業單位在接管已交付使用住宅小區時,發現共有設施設備運轉不正常或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會同業主委員會或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將設施設備修復正常、消除隱患後,辦理接收管理手續。
第八條 物業區域內共有設施設備有下列情形的,相關專業單位可以不予接收管理:
(一)設施設備、管線經相關專業單位驗收不合格的;
(二)對設施設備未約定相應保修期的;
(三)設施設備的技術資料不齊全的。
經建設單位或生產廠家、安裝單位維護、整改後,共有設施設備符合條件的,相關專業單位應當及時予以接收管理。
第九條 相關專業單位在接收管理物業區域內共有設施設備後,應當及時做好共有設施設備維修、養護、更新改造,確保物業區域共有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轉和全體業主的正常使用。
專業單位委託物業服務企業負責設施設備日常維修養護的,雙方應當簽訂委託協定,明確維修養護的主要事項和費用支付的標準與方式。
第十條 專業單位實施共有設施設備維修、養護、更新改造,應當提前7日公示,告知物業區域全體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
專業單位在實施維修、養護、更新改造過程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綠地及其他共有部分、其他設施設備的,應當事前公示告知全體業主並徵得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
和直接利害關係人的同意,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廣大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給予配合與支持。
專業單位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綠地及其他共有部位、其他設施設備,應當採取措施保障通行安全,並及時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物業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共有設施設備,不得改變用途。專業單位認為確需改變共有設施設備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專業單位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予以實施。
第十二條 相關專業單位接收管理物業區域共有設施設備後所發生維修、養護、更新改造等費用,在企業成本中列支。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專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接收管理物業區域共有設施設備的,由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接收管理。
具備接收管理條件的,專業單位接收管理不及時,造成物業區域內業主正常生活受到影響或人身安全和財產受到損害的,專業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各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可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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