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國際科技合作載體體系建設方案

為加強科技創新能力開放合作,構建國際科技合作載體體系,不斷加強科技創新領域開放合作,浙江省科學技術廳於2022年6月24日印發了《浙江省國際科技合作載體體系建設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國際科技合作載體體系建設方案
  • 別名: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發文通知,方案全文,

發文通知

各市、縣(市、區)科技局,省屬及中央部屬在浙高校、科研院所,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推進科技惠企政策紮實落地,加快構建我省國際科技合作載體體系,不斷加強科技創新領域開放合作,我廳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國際科技合作載體體系建設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經聯合發文單位同意,《浙江省海外創新孵化中心建設與管理辦法(試行)》(浙科發外〔2018〕63號)廢止。《浙江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浙科發外〔2017〕187號)、《浙江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績效獎勵評價辦法(試行)》(浙科發外〔2014〕10號)同時廢止。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2022年6月24日

方案全文

浙江省國際科技合作載體體系建設方案
國際科技合作載體是我省深入推進全球科技精準合作,參與國際創新協同治理的重要平台,對加快融入全球創新網路,在開放合作中提升科技創新能力具有重要作用。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加強科技創新能力開放合作,現就構建我省國際科技合作載體體系,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聚焦“網際網路+”、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創高地和碳達峰碳中和技術制高點、海洋科技、農業科技等重點領域,堅持開放、合作、創新、共贏為原則,以全球視野著力打造科技創新領域對外開放合作平台,推動全球創新資源對接與集聚,為我省率先打造國內大循環的戰略支點、國內國際雙循環的戰略樞紐提供強大科技支撐,助推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範區。
二、建設目標
加快構建從基礎研究到套用研究、從示範引領到套用轉化的全方位、多層次、跨領域的國際科技開放合作平台,形成由國際科技合作基地、海外創新孵化中心、國際聯合實驗室、企業海外研發機構、外資研發中心組成的內外聯動、功能互補、錯位發展的國際科技合作載體體系,提升我省國際高端創新資源集聚和全球科技治理能力。
三、建設內容
(一)國際科技合作基地。以省內高校、科研院所、園區及企業為主體,統籌國別分布及重點領域,建設布局一批國際科技合作基地,探索國際科技合作新模式新路徑,引領我省創新主體更深層次地參與全球科技合作及創新治理。
(二)海外創新孵化中心。以地方政府、園區、企業為主體,在創新資源集聚的國家和地區,單獨或合作設立海外孵化中心,通過基金投入、孵化介入、研發合作等方式,集聚和連結全球創新資源,開展海外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引進、技術轉移、創新團隊及企業孵化對接,實現境內外協同互動。
(三)國際聯合實驗室。以省內高校、科研院所及企業為主體,聯合國(境)外高校、科研院所及企業,圍繞特定技術領域,雙向部署共建高水平科研平台,共同開展基礎科學研究、套用技術研發、先進適用技術示範推廣及人才培養。
(四)企業海外研發機構。以省內企業為主體,聚焦重點產業鏈關鍵核心技術需求,通過在海外新設或併購等方式設立研發機構,推動國(境)內外技術成果、高端人才、管理經驗和市場資源的融合發展,在更高層次上參與全球研發分工合作,提升全球創新資源配置能力。
(五)外資研發中心。鼓勵和吸引外國投資者在我省依法設立從事自然科學及其相關科技領域研究開發和實驗發展的機構,承擔其包括基礎研究、套用研究、產品開發等在內的全球研發任務,強化境內外研發連結與融合。
四、組織保障
(一)強化統籌協調。省科技廳牽頭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形成工作合力,統籌布局國際科技合作載體。強化省市縣聯動,鼓勵各地各單位結合實際,研究出台配套激勵政策,建立相應工作體系,營造開放創新良好氛圍。
(二)強化績效管理。建立導向明確、分類管理、激勵約束並重的績效管理制度和評價指標體系,定期開展第三方績效評價,深化獎優汰劣、有序進出的動態管理機制。
(三)強化政策支持。按照《浙江省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對績效評價“優秀”的國際科技合作基地、海外創新孵化中心、國際聯合實驗室給予獎勵;對企業海外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符合條件的,按研發投入一定比例給予適當激勵。
(四)強化區域協同。推動長三角一體化國際開放協同創新,在共商共贏的前提下通過機制性安排,高效整合各省(市)對外合作渠道,實現海外創新資源、渠道的共建共享和有序流動。
(五)強化科研誠信。對通過提供虛假資料等弄虛作假方式騙取有關資格或獎勵的申報單位,將予以通報、取消資格、撤消獎勵、追繳資金等處理,記入科研誠信失信資料庫。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其它
(一)對於國家級國際科技合作載體,根據科技部評估結果,納入省級國際科技合作載體績效評價獎勵體系。
(二)同一依託主體原則上只能建設一類國際科技合作載體(除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外)。
(三)同一依託主體(高校至學院層面主體)建有兩個及以上載體的,同一績效評價周期內不重複獎勵。
六、附則
(一)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合作的載體參照執行。
(二)該方案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2022年7月24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浙江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建設指引
2.浙江省海外創新孵化中心建設指引
3.浙江省國際聯合實驗室建設指引
4.浙江省企業建設海外研發機構激勵政策指引
5.浙江省外資研發中心研發投入激勵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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