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國家4A級旅遊景區評定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A級旅遊景區評定管理,推進旅遊景區高質量發展,浙江省旅遊區(點)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於2022年1月7日印發了《浙江省國家4A級旅遊景區評定管理辦法》。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國家4A級旅遊景區評定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7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7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旅遊區(點)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發文通知

各市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
為進一步規範A級旅遊景區評定管理,推進旅遊景區高質量發展,我委修訂了《浙江省國家4A級旅遊景區評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浙江省旅遊區(點)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
2022年1月7日

辦法全文

  • 浙江省國家4A級旅遊景區評定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A級旅遊景區評定管理,推進旅遊景區高質量發展,依據《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管理辦法》《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標準》(GB/T17775-2003)及細則精神,修訂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全國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景評審”)授權省級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機構(以下簡稱“省景評審”),負責本地區4A級旅遊景區評定、覆核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條 國家4A級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管理工作,以新發展理念為指引,堅持以人為本、質量至上、綠色發展、文旅融合、共建共享,推動高水平創建與高質量發展有機結合。
第三條 遵循“自願申報、嚴格標準、規範程式、動態監管”的原則,推動“創建為了更好的發展”,打造全國旅遊景區提升發展的“重要視窗”,努力為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範區和現代化旅遊經濟強省貢獻力量。
第二章 申報與評定
第四條 申報國家4A級旅遊景區質量等級,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以自然、歷史文化或其他旅遊資源為基礎,優先支持資源普查認定的文旅資源“優集區”;有明確的自然空間四至邊界,非相連景點原則上不得聯合創建;有必要的旅遊服務設施,以提供遊覽服務為主要功能,優先支持封閉管理景區;商貿場所、城市公園等不以遊覽服務為主要功能的場所,原則上不予受理;
(二)突出文旅融合,深入挖掘、充分展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注重文化的保護、傳承與利用,彰顯在地特色;
(三)安全責任主體明確,有統一的管理或運營機構,且無嚴重違法違規等行為記錄;
(四)有必要的安全設施及制度,經過安全風險評估滿足安全條件;有必要的環境保護設施和生態保護措施;
(五)有較高的數位化管理水平,建成智慧景區,接入省市級管理平台,能夠提供實名制且可追溯遊客信息的預約預訂服務;
(六)堅持人民至上,有較高的市場吸引力和品牌影響力,能夠提供與遊客需求相匹配的休閒度假產品;
(七)項目建設均已完成審批、備案及運營安全評估,正式對外開放運營時間滿1年以上;
(八)注重共建共享,突出旅遊景區發展的綜合帶動效應,聚焦推動所在區域縮小“三大差距”,促進富民增收,助力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範區;
(九)主動接受各級文化和旅遊部門的監測、監管和監督;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條件。
第五條 國家4A級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分為資料審核、景觀質量評價、開展創建、現場檢查、公示公告五個階段。
(一)資料審核。自願申報且符合條件的旅遊景區,由所在縣(市、區)景評部門向設區市景評部門提交申報材料,設區市景評部門經審核達標後,向省景評審提出推薦意見。申報材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1.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申請檔案與報告書;
2.旅遊景區基本信息和經營信息;
3.自評報告及相關說明材料;
4.旅遊景區已具有項目立項、環境影響評價、安全風險評估、特種設備檢驗、消防、衛生許可等開放合法性的行業主管部門證明;
5.旅遊景區四至範圍內土地建築合法合規的行業主管部門證明;
6.旅遊景區所依託的資源、涉及遊覽服務的重要資產不存在權屬爭議的承諾書;
7.旅遊景區創建視頻;
8.其他有關資料。
(二)景觀質量評價。對通過資料審核的旅遊景區,省景評審採用會議審查或實地檢查方式,開展景觀質量專家評價,並通報評價結果。2次未通過景觀質量評價的,3年內不得申請。景觀質量評價原則上每年舉辦1次。
(三)開展創建。通過景觀質量評價的旅遊景區,應在1年內啟動制定創建提升規劃和年度計畫,規劃經設區市景評部門審核後,報省景評審備案。省景評審適時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實地評估。
(四)現場檢查。通過景觀質量評價1年以上的旅遊景區,可由設區市景評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省景評審採用明查方式,依據《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國家標準和創建提升規劃,對服務、設施、環境質量、規劃實施等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形成檢查意見。景區針對意見制定整改計畫,進行為期半年的整改提升。整改期滿後,由省景評審採用暗訪方式,進行現場檢查。通過檢查的,進入公示程式;未通過現場檢查的,景區需根據評定意見開展整改,原則上1年後方可再次申請現場檢查。2次現場檢查未通過的,原則上不得再次申請。景觀質量評價通過後,3年內未申請驗收的,原則上不再受理。
(五)公示公告。省景評審對通過現場檢查的旅遊景區在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由省景評審發布公告,並報全國景評審備案並申請頒發證書和標牌。
第六條 4A級旅遊景區名稱原則上由“所在地縣(市、區)行政區劃+名稱+景區”組成。
第七條 各創建單位要在當地政府及景評部門的指導下,制定創建方案,細化創建措施,明確創建進度,保證創建質量,並將創建進展情況及時報送省景評審。
第八條 設區市景評部門應堅持優中選優,成熟一家、推薦一家,真實客觀反映創建成效,切實解決“創而不動、創而不實、創而不快”問題,推動高質量創建。
第三章 運營與管理
第九條 旅遊景區所在設區市和縣(市、區)景評部門應負責指導旅遊景區建設和管理,指導做好項目招引、業態培育、運營管理、宣傳推廣等工作,全面提升旅遊景區服務品質。
第十條 旅遊景區所在設區市和縣(市、區)景評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景區安全管理,創新安全監管機制和應急處置,落實景區管理或運營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主體責任,履行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職責,重點加強對旅遊景區新業態的安全監管,新業態項目建設立項、備案、評估率應達到100%。
第十一條 旅遊景區開發建設項目應符合相關規劃要求,應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第三方評估,嚴格杜絕“未批先建、未評估先運營”,嚴防“無行業標準、無運營規範、無監管主體”的項目引進與建設。
第十二條 4A級旅遊景區(含創建)因發展所需,確需調整邊界,變更名稱、管理機構的,應根據評定管理許可權向相應的旅遊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機構備案。4A級旅遊景區調整邊界涉及核心旅遊資源的,應當按照原程式重新申報質量等級。調整邊界不涉及核心旅遊資源,但調整面積超過30%的,應重新申請現場檢查。
第十三條 4A級旅遊景區應當公布景區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及更新的最大承載量,強化瞬時承載量管理。
第十四條 4A級旅遊景區因季節、改造等原因歇業的,應及時公布歇業信息,並逐級上報評定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加強信息管理。設區市景評部門應指導4A級旅遊景區按時報送各項相關統計數據和信息,確保數據的真實性、權威性和準確性。
第十六條 堅持以人為本,強化問題導向,注重系統收集遊客等各方群體的評價意見與建議,做到第一時間回應、第一時間整改、第一時間反饋,形成規範有效的處理機制,切實提高人民民眾的滿意度,增強旅遊獲得感與幸福感。
第十七條 堅持綠色發展,推行綠色設計、綠色建設、綠色遊覽、綠色消費、綠色運營、綠色能源、綠色公益,重點落實“無廢景區”建設,不主動提供一次性餐具或減少一次性塑膠製品使用,做好垃圾分類,引導遊客踐行“光碟行動”等,助力“碳達峰、碳中和”。
第十八條 4A級旅遊景區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價格政策的規定,自覺規範價格行為,對殘疾人、軍人、烈士遺屬、30年教齡教師等群體應按規定切實提供門票減免等優惠政策。
第四章 評價與監督
第十九條 加強旅遊景區的覆核評估,建立長效機制。省景評審每年組織開展1次國家4A級旅遊景區年度覆核與五年期滿評定性覆核。評定滿兩年的旅遊景區開展年度覆核,滿五年的旅遊景區開展評定性覆核。同時,根據各地覆核、投訴、媒體及輿情情況,適時對相關國家4A級旅遊景區進行抽查覆核或指定覆核。
第二十條 建立專家庫和首席檢查員負責制,創新專家抽取方式,加強對評定、覆核過程與結果的檢查和責任追查,每個評定與覆核組組長為首席檢查員,對評定、覆核過程和結果負主要責任,其他成員負相應責任。參與評定、覆核的專家應嚴守工作紀律,嚴格執行迴避制,不得藉機承接項目、不得隨意收受贈禮、不得擅自透露結果等,如若違反上述行為,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建立旅遊景區評定、覆核檔案,對評定覆核工作進行全程記錄、分類存檔,做到職責分明,查處有據。
第二十一條 強化覆核結果運用,建立“優勝劣汰、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機制。經監督檢查和覆核不達標的,視情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降低等級、取消等級處理。旅遊景區受到警告、通報批評處理的,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整改,期滿後報評定部門檢查驗收。通過驗收的,下達整改合格通告;未通過驗收的,由評定部門視情況延長整改期限6個月,整改期限最長為一年。整改2次不達標的,給予降低或取消等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加強有效整改,應整改的旅遊景區在不涉及核心資源的前提下,涉及範圍調整等方面,可簡化程式,直接申請現場驗收評定。4A級旅遊景區降為3A級旅遊景區的,一年後方可重新申請恢復原等級;受到取消等級處理的,在無重大變化的情況下不得重新申報。原則上降級處理每次只降低1個等級,需要再降低的,由相應管理許可權部門繼續做出處理。
受到取消或降低等級處理的景區,應當交回或者申請更換證書和標牌,不得以原等級名義從事宣傳和經營等活動。
第二十三條 旅遊景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評定部門給予降低等級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取消等級處理:
(一)偏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導向或意識形態事件性質嚴重的;
(二)旅遊服務與環境質量嚴重下降;
(三)景觀質量退化與資源價值降低;
(四)資源和生態環境因人為原因遭到嚴重破壞;
(五)旅遊項目出現未批先建並投入運營;
(六)發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
(七)處理重大投訴事件不力,發生嚴重不良社會輿情事件,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
(八)申報評定過程中存在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等行為;
(九)經營行為終止,包括主要經營單位依法宣告破產、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或法人資格被依法註銷等情形;
(十)因不可抗力影響或資源保護需要外,喪失旅遊功能或停業1年以上的;
其他經評定部門確認的不良情形。
第二十四條 旅遊景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定部門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處理,並要求期限整改:
(一)意識形態管理鬆散或存在“庸俗、低俗、媚俗”等不健康內容;
(二)旅遊服務與環境質量下降;
(三)被遊客投訴經調查情況屬實,且未及時有效處理;
(四)發生較大安全責任事故或負面社會輿情事件;
(五)接待量超過旅遊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並對旅遊景區生態安全和遊客安全造成不利影響;
(六)未按時報送數據信息或填報虛假信息;
(七)擅自變更旅遊景區名稱或範圍;
(八)其他經評定部門確認的不良情形。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各設區市景評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國家3A級及以下旅遊景區評定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旅遊區(點)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旅遊局關於印發<浙江省4A級旅遊景區評定管理辦法>的通知》(浙旅規劃〔2014〕105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制定依據
2014年8月,原省旅遊局印發了《浙江省國家4A級旅遊景區評定管理辦法》。根據機構改革制度建設的需要,隨著旅遊景區發展進入新階段,評定管理髮生新變化,結合全省4A級旅遊景區發展實際,進行修訂。主要依據文化和旅遊部資源開發司《關於對旅遊景區質量等級管理工作中若干問題的解釋》(資源函〔2020〕27號)。
二、制定原則
(一)緊扣發展大局。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充分體現新發展階段下文化和旅遊部、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將文旅融合、數位化改革等內容作為4A級旅遊景區評定的前置條件,完善準入機制。
(二)突出問題導向。聚焦當前創建過程中“創而不動、創而不實、創而不快”等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措施和具體要求,推動高質量創建。
(三)最佳化流程管理。規範工作流程,建立4A級旅遊景區申請、評定、運營、監督的全流程管理,形成工作閉環,全面提升旅遊景區的服務品質和管理水平。
(四)強化主體責任。堅持“安全至上”“生命至上”,進一步落實“誰主管、誰負責”機制,嚴格新業態的監管,築牢A級旅遊景區發展的底線。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26條,主要包括總則、申報與評定、運營與管理、評價與監督、附則等5個部分。
(一)總則。第1-3條,明確4A級旅遊景區評定管理機構、發展理念與發展原則。
(二)申報與評定。第4-8條,明確申報評定的工作要求與程式,包括申報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主要涵蓋資源稟賦、文旅融合、管理體制、風險評估、數位化、共同富裕等方面;申報評定應遵循的程式,主要分為資料審核、景觀質量評價、開展創建、現場檢查、公示公告五個階段。
(三)運營與管理。第9-18條,明確市縣兩級的管理職責、項目建設有關要求、範圍調整、承載量管理、數據信息的報送與更新、意見建議的處理、綠色發展、規範價格等內容。
(四)評價與監督。第19-24條,明確覆核評估機制與結果運用、責任追究與處理、風險防範、4A級旅遊景區警告/通報批評/降低等級/取消等級的情形等內容。
(五)附則。第25-26條,明確《辦法》的施行時間及廢止原《辦法》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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