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人口登記是對已離開戶口所在地的人口,在其暫時居留地、旅居地或換乘交通工具的站場所進行的登記。根據流動人口的不同情況,有不同的登記方式:(1)公民離開戶口所在地到外地暫住,到達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持有關證件,向暫住地派出所或暫住人口登記站申報暫住人口登記;(2)對途經本地區又需換乘交通工具的過境人口,應視其具體情況與需要,在機場、車站、碼頭等處,進行不定期的流動人口調查與登記;(3)國外旅遊者從進入國境到離開國境,由有關接待的機關、團體和居留的旅社進行登記;(4)其他流動人口、視具體情況採用適當方式進行登記、如收容登記、拘留登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