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山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一、洪山區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了新一屆洪山區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洪山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單位: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政府
二、區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湖北重要講話精神,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聚焦“四個著力”、做到“四個切實”,爭當“四個方面排頭兵”,全力推進中央重大戰略貫徹落實,全力推進市委、市政府和區委部署安排精準落地見效,著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努力建設國內一流的大學之城和武漢創新驅動的核心動力區。
三、區政府工作必須遵循以下準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在中共洪山區委的領導下,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對區委決策部署,周密謀劃、用心操作,堅定不移地抓學習、抓貫徹、抓執行、抓落實。
(二)堅持執政為民。把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貫徹到政府全部工作之中,把人民民眾對美好生活的嚮往作為奮鬥目標,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積極回應民眾關切,努力解決廣大市民關心的突出問題,不斷增強人民民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堅持依法行政。帶頭尊崇憲法和維護法律權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構建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
(四)堅持實事求是。推廣一線工作法,大興調查研究之風,察實情、說實話、出實招、辦實事,走好新時代的民眾路線,做到作風紮實、工作落實、結果真實、心裡踏實,努力贏得人民民眾的信賴和支持。
(五)堅持民主公開。規範決策行為,加強決策監督,防範決策風險。尊重規律、廣納民意、科學論證、增強合力,提高政府決策的精準性、操作性和有效性。
(六)堅持廉潔高效。嚴格執行全面從嚴治黨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深化廉潔政府建設,持續推進反腐倡廉工作。弘揚雷厲風行、真抓實幹、踏石留印、抓鐵有痕的作風,以釘釘子精神一抓到底、務求實效,以實際行動、實際成效取信於民。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區政府組成人員包括區長、副區長、政府辦主任和區政府組成部門主任、局長,政府派出機構的負責人、天興鄉人民政府鄉長。
五、區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領導區政府的工作,副區長協助區長工作。區長外出期間,受區長委託,由常務副區長主持區政府工作。
六、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區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區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區政府進行外事活動。重要事項要及時向區長報告。
八、政府辦主任在區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區政府日常事務工作,協調落實區政府決定事項和區長交辦事項。區政府辦副主任、調研員、副調研員、應急辦主任、督查室主任、金融辦主任按分工,協助副區長聯繫、協調和處理有關工作。
九、區政府組成部門和派出機構、鄉人民政府在黨委(組)、黨工委領導下,實行主任、局長、鄉長負責制。
各組成部門和派出機構、鄉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法律、法規法定職責和區政府的決定開展工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確保政令暢通。
區審計局在區長和上級審計機關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區政府組成部門和派出機構、鄉人民政府要深入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推動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和公平正義,創造良好生產生活生態環境,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求。
十一、堅持把發展作為“第一要務”。認真落實國家巨觀調控政策措施,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科學確定經濟發展計畫目標,加強預期指導;按照高質量發展的要求,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推進新舊動能轉換,加快培育新產業、新動能、新增長極;堅決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精準脫貧、污染防治三大攻堅戰,推動經濟發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
十二、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行政裁量權,形成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營造良好的投資創業環境、經商營商環境。
十三、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機制,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加強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設;完善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的體制機制,不斷提高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慧型化、專業化水平,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維護國家安全。
十四、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著眼於在發展中補齊民生短板,在幼有所育、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取得新進展。
十五、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落實推進共抓長江大保護實施意見,促進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修復長江生態環境擺在壓倒性位置,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推進生態保護修復;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格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準入負面清單“三線一單”硬約束,加大環境監管執法和環境保護監察力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
十六、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全面深化“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一次辦”改革,強力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建成全區一體化網上政務服務體系,最佳化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最大限度便利企業和民眾辦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最大程度激發市場活力、增強內生動力、釋放內需潛力;大力推進“放管服”改革,繼續壓減審批事項,不斷最佳化政務服務環境。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七、區政府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八、區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範性檔案,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建立區政府重大事項、重大決策出台前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的工作制度。
提請區政府審議的規範性檔案由區政府有關部門起草,區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審查;重要的規範性檔案由區政府法制部門牽頭組織起草。區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由區政府法制部門承辦,區政府規章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實施部門負責說明。
十九、區政府要貫徹落實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起草規範性檔案和制定政府規章,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省、市、區政府的規章、決定、命令,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及時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規範性檔案的制定都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徵求意見。加強工作協調,對爭議較大的重要事項,應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重要問題,區政府法制部門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區政府決定。
政府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要進行效果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區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除具體實施法律、法規、規章的規範性檔案外,政府規範性檔案應按規定明確有效期,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要嚴格合法性審查和制度廉潔性評估,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二十一、區政府組成部門和派出機構、鄉人民政府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二、區政府組成部門和派出機構、鄉人民政府要完善重大決策程式規則,把調查研究、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二十三、關係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財政預算、社會管理重要事務、區政府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設項目等重要決策事項,由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四、區政府組成部門和派出機構、鄉人民政府提請區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各部門的,應當事先聽取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五、建立完善區政府決策諮詢制度,重視發揮智庫作用,為區政府重大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和智力支持。
二十六、區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列入區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年度工作計畫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按照決策程式和相關要求,提前徵求區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的意見。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七、區政府組成部門和派出機構、鄉人民政府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二十八、區政府組成部門和派出機構、鄉人民政府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等工作。區城市數學化服務中心要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和考核評估。
二十九、區政府組成部門和派出機構、鄉人民政府要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對一些專業性較強的政策,牽頭起草部門要注重運用客觀數據、生動實例等進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讀。
三十、推行行政決策公開,逐步擴大行政決策公開的領域和範圍,推進行政決策的過程和結果公開。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區政府及組成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除依法依規需要保密的外,應逐步在決策前向社會公布決策草案、決策依據,廣泛聽取公眾意見。逐步建立健全利益相關方、公眾代表、專家、媒體等列席政府有關會議的制度。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國務院、省、市、區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和各種媒體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三十一、推行行政權力執行和管理公開,推進權力清單、責任清單、負面清單公開工作,建立健全清單動態調整機制。區政府及組成部門和派出機構要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時、主動向社會公開有關行政執法信息。
三十二、深入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推進“一網、一門、一次”改革,按照“一網覆蓋,一次辦好”的總體要求,深入推進政務服務“網上為常態”,加快建成區、街道(鄉)、社區(村)三級聯通的全區政務服務“一張網”,並與市政府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對接,推動更多的行政職權和服務事項網上辦理,不斷提升全程網辦率和一次辦好率。政務數據資源整合集中、共建共享,加快實現跨層級、跨系統、跨部門、跨業務的數據互聯互通和協同共享,提升政府中心工作數位化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三十三、加強政務公開工作,讓公眾更大程度參與政策制定、執行和監督。建立健全政務輿情快速反應和協調聯動機制,做到及時預警、科學研判、妥善處置、有效回應,提高輿情回應的主動性、針對性、有效性,定期開展政務輿情應對工作效果評估。積極回復城市留言板,用好“兩微一端”,問政於民、問需於民、問計於民,增進公眾對政府工作的認同和支持。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四、區政府要自覺接受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區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
區政府組成部門和派出機構、鄉人民政府要依法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三十五、區政府組成部門和派出機構、鄉人民政府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區政府及組成部門和派出機構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有關部門要認真整改並向區政府報告。
三十六、區政府組成部門和派出機構、鄉人民政府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提高行政複議辦理質量,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七、區政府組成部門和派出機構、鄉人民政府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八、區政府組成部門和派出機構、鄉人民政府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落實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區政府領導同志及各街鄉、各部門負責人要堅持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定期接待民眾來訪、帶案下訪和包案處理信訪問題等制度,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九、區政府組成部門和派出機構、鄉人民政府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開展第三方測評機構評議,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四十、區政府實行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和區人民政府專題會議制度,討論決定政府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四十一、區政府全體會議由區政府領導和區政府辦主任及副主任、調研員、副調研員,區政府法制辦、研究室、督查室、應急辦、金融辦主任,區政府組成部門行政主要負責人及派出機構主任、鄉人民政府鄉長組成,由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全體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區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貫徹落實意見;
(二)討論決定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區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報有關重要情況;
(五)討論其他需要區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會議根據需要邀請區委、區人大、區政協領導和區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二、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和區政府組成部門、政府辦主任組成,由區長召集和主持。區長不能參加會議時,可以委託常務副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常務會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重要會議、重要檔案、重大決策部署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主要領導同志重要講話及指示批示精神,研究提出貫徹落實意見;
(二)審議由區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和重要政策措施;
(三)審議擬上報市政府的重要請示、報告,審議擬提請區委、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工作匯報、工作報告和規範性檔案草案等;
(四)討論決定區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五)通報和討論其他事項。
區政府常務會議依據工作需要定時召開,具體召開時間由區長確定。遇重大突發事件、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不能及時召開區政府常務會議決策的事項,區長、副區長或者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可以臨機處置,事後應當及時向區政府常務會議報告。
區政府辦副主任、調研員、副調研員,區政府法制辦、研究室、督查室、應急辦、金融辦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根據會議需要,區監察委、區審計局主要負責人可參加或列席會議。
四十三、區政府專題會議由區政府領導同志召集和主持。受區領導委託,區政府辦副主任、調研員、副調研員可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專題會議。區政府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協調區政府工作中的專項問題;
(二)協調解決分管部門之間有意見分歧的問題;
(三)研究協調需提交區政府集體研究決策的有關問題。
區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召開,可安排有關區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出席會議。
四十四、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檔案由區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協調和審核後提出,由區政府辦公室匯總報區長審定。檔案匯報材料由部門獨立或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區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批印。會議檔案應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應當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區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審核把關。議題匯報材料會議前三天前報區政府辦公室秘書科梳理匯總並擬定會議方案。
會議方案經區政府辦主任初審後,報區長或常務副區長審定。區政府辦公室秘書科負責通知與會領導和相關單位,並做好會場布置、會議簽到、材料分發及會議服務等工作。
凡提請區人民政府會議研究的議題,主管部門或街鄉應按科學民主決策的要求,深入開展前期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並與相關部門充分協調。部門意見不一致時,由分管副區長召集有關部門專題協調,協調一致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須在會簽意見上籤字。涉及發展戰略、重要規劃等全局性、根本性、長遠性內容的,應事先組織專家諮詢、論證和評估;對存在社會穩定、公共安全、財政和生態環境等方面風險的,需事先進行相應的風險評估;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應以座談會、聽證會、社會公示等形式,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廣大民眾的意見和建議;涉及政策、法律法規的問題,應由區政府法制部門審核並提出明確意見。凡事先未經審核和區領導批准的議題,區政府辦公室不予安排。
四十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般不列入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事範圍:
(一)分管副區長職責範圍內能夠處理的問題;
(二)副區長之間能夠協商解決的問題;
(三)區長或常務副區長能夠決定的問題;
(四)會前未經協商、協調和論證的問題;
(五)未經分管副區長審核的議題;
(六)其它不符合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範圍的問題。
四十六、區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專題會議原則上不能請假。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會議,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區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區長請假;區政府各部門參加區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必須是主要負責人,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不能與會的,會前向區政府辦公室書面請假,由區政府辦公室向區長報告。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不能參加區政府領導同志召集的專題會議,向召集會議的區政府領導同志請假。
四十七、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的紀要,由區長簽發。區政府專題會議的紀要,一般由分管副區長簽發,如涉及重大事項,報請常務副區長或區長簽發。
區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紀要應當於會後 3個工作日內完成初稿,區政府專題會議紀要應當於會後2個工作日內完成初稿,並按程式送審。
四十八、區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專題會議決定事項,由區政府督查室負責督辦,並將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向區政府領導同志報告。
四十九、區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嚴格按照程式審批,切實減少各類會議,能不開的堅決不開,能合併召開的合併召開。以區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區性會議,由區政府辦公室統籌安排。部門召開的全區性會議,應報經區政府批准後實施。未經區政府批准,部門不得要求區政府負責人出席本部門召開的全區性會議。區政府領導原則上不出席由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
五十、各類會議要切實改進會風,精簡會議議程,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會議實效,重在解決問題。充分運用網路視頻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改進會議形式,提高會議效率。
第九章 公文處理
五十一、區政府組成部門和派出機構、鄉人民政府報送區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辦發〔2012〕14號)和市、區公文處理有關規定,嚴格公文審批管理。要注重質量,講求實效,報送的公文應遵守《黨政機關公文格式》規定與要求。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除區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區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擬提請以區政府及其辦公室名義發文的檔案代擬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部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的,應當先按程式報區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者審批程式。
五十二、區政府組成部門和派出機構、鄉人民政府報送區政府的請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門的,應當事先徵求相關部門意見。部門之間如有意見分歧,主辦部門要主動與其他部門協商,達成一致;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當列出各方理據,提出意見建議報請區政府協調或者決定。
五十三、區政府組成部門和派出機構、鄉人民政府報送區政府審批的公文,區政府辦公室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辦理意見。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區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應當主動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者提出傾向性建議。區政府辦主任、副主任要協助區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做好協調工作。
公文及辦理意見由區政府辦公室按照區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報相關領導同志閱批,重大事項報區長審批。
五十四、公文簽發許可權:
(一)以區政府名義報送市政府的請示、報告、意見,由區長簽發;
(二)向區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區政府制定的政府規範性檔案、區政府制發的人事任免檔案,以及以區政府名義制發的其他下行文,由區長簽發;
(三)以區政府名義制發的其他平行文,一般由區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內容涉及其他區政府領導同志分管範圍的,應當請其他區政府領導同志會簽;涉及面廣的,應當報請區長或者常務副區長審定簽發;
(四)經區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事項和屬於例行批准手續的事項,需以區政府名義行文的,由區長或者區長授權副區長簽發;
(五)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由辦公室主任簽發;如文中註明“經區政府同意”的,報區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或者區長、常務副區長簽發。
五十五、切實改進文風,大力精簡檔案簡報。認真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及省、市、區實施辦法,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檔案篇幅。屬於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者聯合發文,不以區政府或者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凡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一律不再制發檔案。分工方案、實施細則、非常設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原則上應當與檔案合併印發,不另行單獨發文。弘揚“短實新”的優良文風,檔案要突出政治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做到簡明實用。
五十六、認真落實無紙化辦公有關要求,積極推進“洪山區黨政協同辦公平台”的運用和管理,逐步實現全區人民政府系統公文“一張網”辦理。“洪山區黨政協同辦公平台”公文流轉制度和程式嚴格按收發文制度和流程處置。
第十章 政務信息和督促檢查工作
五十七、區政府組成部門和派出機構、鄉人民政府要把政務信息工作作為一項重點工作抓緊抓實,高站位、高標準、高效率編報信息文稿,及時向區政府反映政務工作及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為區政府領導同志及上級機關掌握情況、精準決策、科學施政提供依據。
五十八、政務信息報送的主要內容:
(一)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區委、區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及領導同志重要批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特別是新情況、新趨勢、新經驗、新問題;
(三)全局性、前瞻性、創新性的工作思考及建議;
(四)重點工作推進中的典型經驗、創新做法和突出成效;
(五)基層反映政府工作中的典型性、傾向性、苗頭性問題,以及意見建議;
(六)具有重要參考價值的問題分析、建言獻策。
五十九、報送政務信息要堅持實事求是,堅持圍繞中心,注意貼近領導決策需求,突出重點,把握要點,挖掘亮點,抓住切入點,做到全面、及時、準確、規範。
區政府組成部門和派出機構、鄉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信息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政務信息工作貫穿到各項業務工作中去,安排工作責任心強、政治敏感性高的同志負責政務信息工作,並強化對重大信息的審核把關。
區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政務信息的考核工作,每季度對各街鄉、各部門政務信息的報送和採用情況進行通報,鼓勵信息報送單位多出有價值的信息,多出精品信息。
六十、區政府及各部門要把督促檢查工作貫穿於政府工作的全過程,建立健全“人人都是督查員”的工作機制,做到研究決策時提出督促檢查要求,部署工作時明確督促檢查事項,決策實施後檢查落實情況,把明查暗訪作為抓落實的“利器”,切實推進區政府各項決策部署的落實。
六十一、區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及時跟蹤督查,確保政令暢通、決策落實。
區政府組成部門和派出機構、鄉人民政府必須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的決定,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加強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完善科學民主決策的監督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限時反饋制度,對上級重要檔案和會議、領導重要批示和交辦事項,按規定時限書面報告落實情況。
對區政府的重要決策、區政府領導同志批示件和區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專題會議議定事項。各街鄉、各部門要明確相關負責人負責落實,辦理完畢後向區政府報告辦理情況,重要進展情況要及時報告。
六十二、區政府辦公室要合理統籌全區政務系統專項督查,制定督促檢查工作年度計畫,精準、精簡、高效開展各類督促檢查活動。區政府辦公室督促檢查的重點:
(一)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的重要決策、重大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
(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領導同志批示和交辦事項的辦理落實;
(三)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區政府部署開展的督促檢查活動;
(四)《政府工作報告》及十件實事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
(五)區委、區政府重要會議確定的工作部署;
(六)區委、區政府涉及全區經濟社會發展重要檔案的貫徹落實;
(七)重要事項審計結果的整改落實;
(八)區政府領導同志要求開展的其他督促檢查活動。
六十三、對督促檢查發現的問題發督辦通知,督促責任單位明確任務清單、責任清單、時限清單,堅決防止整改落實走過場、打折扣,緊盯不落實的事,問責不落實的人,推進問題整改到位,確保督查事項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音。
六十四、強化區政府專項督查和暗訪督查結果運用,對問題較多的街鄉和部門,由區政府分管領導或督查室約談相關負責人。對落實重點工作成效明顯的街鄉或部門,將予以通報激勵。
六十五、從嚴控制各類實地督查活動,為避免多頭督查、重複督查和無效督查,除區委、區政府統一部署要求外,一般情況下不組織開展全覆蓋的實地督查。區直部門、單位如需臨時開展專項督查,須向區政府辦公室書面報告。未經批准,不得以區直部門、單位名義組織開展跨部門實地督查活動,不得向各街鄉下發督查通知。
第十一章 工作紀律
六十六、區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區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區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嚴格文稿發表。區政府領導同志代表區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署名文章,事先須經區政府批准。
六十七、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區長離漢出訪、出差或休假,由區政府辦公室向市政府辦公廳和區委報備。副區長、各街鄉及區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漢出訪、出差或休假,應經區長簽字同意,並向區政府辦公室報備。區政府各部門分管負責人離漢外出,應經分管副區長簽字同意。
六十八、區政府組成部門和派出機構、鄉人民政府邀請區政府領導同志參加公務活動,一般應提前3個工作日向區政府請示,由區政府辦公室統一辦理;不得直接向區政府領導同志發出邀請。
嚴格執行因公出訪計畫和量化管理制度,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區領導原則上每年出訪不超過1次,分管外事、商務的副區長嚴格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其他區領導一個任期出國不超過2次,兩年出國不超過1次。
六十九、區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七十、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七十一、區政府組成部門和派出機構、鄉人民政府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市區實施辦法,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提倡“開短會、發短文、講短話、簡辦事、勤儉節約”的務實作風,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七十二、區政府組成部門和派出機構、鄉人民政府要從嚴治政。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清理規範行政權力。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七十三、區政府組成部門和派出機構、鄉人民政府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七十四、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中央和省市區委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廉潔齊家,注重家庭、家教、家風,自覺淨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七十五、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區政府及各部門要通過舉辦講座等方式組織學習,建設學習型機關。
七十六、區政府領導同志到基層調研,要堅持問題導向,緊緊圍繞調研主題,既要到工作開展好的地方去總結經驗,更要到困難較多、情況複雜的地方調研解決問題。調研現場要真實,不得為迎接調研增添設備、改變環境,不得“踩點”,更不得弄虛作假。不安排領導同志集中或輪番到一個地方、一個點去調研。要把調查研究作為重大決策的前置條件。區政府領導同志每年結合工作實際,確定 1—2個重點調研課題,重大調研應形成高質量的調研報告。堅持區領導基層聯繫點制度,每位領導同志要將下基層調研與接訪、下訪、約訪結合起來,每季度至少安排接待民眾信訪1次。
調查研究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不搞層層陪同,不搞形式主義,不接受超標準接待,不接受任何禮品和土特產,不提與調研無關的要求,不增加基層負擔。
七十七、區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考察調研等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章 附則
七十八、區政府特設機構、直屬機構、部門管理機構、直屬事業單位等工作機構適用本規則。
七十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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