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意見

《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意見》是2019年洛陽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意見
  • 頒布時間:2019年
  • 發布單位:洛陽市人民政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以下簡稱《徵收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提出以下意見。
一、規範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
(一)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對縣(市)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各城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市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市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三)市、縣級人民政府的發改、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文物、公安、市場監督、信訪等部門按照工作職能分工,互相配合,積極支持,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進行。
(四)房屋徵收部門可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監督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二、房屋徵收的決定
(一)需市、縣級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建設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1.項目主管部門或業主單位應提供市發改委或市政府授權部門的立項批准檔案。保障性安居工程和舊城區改建項目還應提供列入市、縣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的檔案;
2.房屋徵收部門書面確認的擬徵收範圍內的房屋徵收符合《徵收條例》規定的證明和擬徵收項目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以及補償安置資金足額到位證明;
3.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出具的擬徵收範圍用地的規劃意見;
4.符合法定程式的徵收補償方案。
(二)房屋徵收部門擬定的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應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且期限不得少於30日。被徵收人如有意見,應持本人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明在徵求意見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交。
房屋徵收部門應及時公布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期限不得少於2日。
(三)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1/2以上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徵收條例》及本意見規定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組織由被徵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可邀請被徵收房屋所在地基層組織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參加),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四)對房屋徵收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提交風險評估報告。
(五)市、縣級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將足額的徵收補償安置資金劃轉到專用賬戶。
(六)涉及被徵收人戶數在1000戶以上的房屋徵收項目,在做出征收決定前,應當報經做出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徵收實施期限應根據房屋徵收項目的規模等因素合理確定。一般情況下,徵收實施期限自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不得超過1年。
(八)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第二條第七款、第八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三、徵收房屋的評估
(一)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二)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三)原則上被徵收人應當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10日內自行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一致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公布選定結果。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無法達成一致的,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隨機方式確定。採用投票方式確定的,參與投票的被徵收人數量應超過被徵收人總數的50%,超過50%的投票人選擇同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為多數決定;採取隨機方式確定的,可在搖號、抽籤二者之中選其一。參與投票決定或者隨機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於3家。以投票或者隨機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當由公證部門現場公證。
(四)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必須入戶對被徵收房屋進行現場調查,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取得相關資料,逐戶出具評估報告,並解答被徵收人對評估報告的異議。
被徵收人應當積極配合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開展評估工作,拒不配合的,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五)被徵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做出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覆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在10日內出具覆核結果並送達。被徵收人對覆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覆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在7日內出具鑑定結果並送達。
四、房屋徵收的補償安置
(一)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對被徵收人的補償包括:
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房屋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房屋徵收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同時,應按照本意見的規定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上述各項補償標準和計算方式按照《洛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執行。房屋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的標準和計算方式按照《洛陽市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補償標準》執行。
(二)被徵收房屋的性質以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的記載為準。對被徵收房屋的性質存在異議的,應當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認。
(三)被徵收房屋的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的記載為準。對被徵收房屋的面積存在異議的,應當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認。
(四)違章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和批准建設時限定如遇規劃調整應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築,徵收時不予補償;徵收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其建築面積給予適當補償。
(五)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定,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做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相關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做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六)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斷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其他行政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行政機關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補償協定的簽訂
(一)房屋徵收補償協定文本由市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城市區房屋徵收補償協定簽訂需使用統一制式的協定文本。
(二)被徵收房屋存在產權爭議而無法簽訂補償協定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媒體上予以公告,並將相當於債權部分的貨幣補償金額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提存後實施徵收。
(三)徵收設有抵押的房屋,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定30日內不能提前清償或者註銷抵押權的,徵收部門應當將相當於債權擔保部分的貨幣補償金額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提存後實施徵收。
(四)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定後,被徵收人應當將被徵收房屋的不動產登記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一併繳回,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註銷手續。
六、其他問題
(一)各城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房屋徵收項目,其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在向公眾公布徵求意見前,應報經市房屋徵收部門審核。
(二)在《徵收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項目,繼續按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及原拆遷補償政策執行。
(三)本意見未明確的事項另行研究處理。
(四)若國務院或省政府今後對房屋徵收補償工作制定出台相關規定和政策的,按照新的規定和政策執行。
(五)本意見適用於澗西區、西工區、老城區、瀍河區、洛龍區,其他縣(市、區)可參照執行。
(六)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屬檔案:1.洛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
2.洛陽市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附屬設施及裝飾
裝修補償標準
2019年12月30日
附屬檔案1
洛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
一、對被徵收房屋的補償
1.實行貨幣補償的,按照被徵收房屋的市場評估價計算。
2.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做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進行調換。
在進行房屋產權調換時,被徵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築面積及公攤面積分別進行調換。套內建築面積調換時,被徵收房屋價格和安置房屋價格均按同期市場評估價計算,雙方結清差價。
公攤面積調換時,免收套內建築面積相對應的公攤面積的價差款。
被徵收人選擇的安置房在2套(含2套)以上的,實行高低搭配進行安置。
二、對被徵收房屋的政策性補償
1.房屋的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的補償,按照《洛陽市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補償標準》執行。
2.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若干規定的通知》(豫政〔2012〕39號)執行;若國務院或省政府今後制定出台相關規定和政策的,按照新的規定和政策執行。
3.臨時安置費。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需要過渡的(不含現房安置和提供過渡周轉房),臨時安置費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0元計算,最低不得低於800元/戶·月。安置房為多層建築的,過渡期限為18個月;安置房為高層建築的,過渡期限為36個月。若實際過渡期限超過規定過渡期限的加倍發放臨時安置費。
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0元計算,最低不得低於800元/戶·月,一次性發放12個月臨時安置費。  
4.搬遷費。按照被徵收房屋證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計算搬遷費,搬遷費按上述標準計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發放。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發放兩次搬遷費。
5.選擇產權調換並有集中供熱設施且正常使用的,每戶每個採暖期補償800元。
6.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徵收房屋有管道燃氣,每戶一次性補償500元。
三、對被徵收人的政策性補助
1.購房補助。對選擇貨幣補償方式自主購買安置房屋的,住宅按被徵收房屋分戶評估價的30%給予購房補助,非住宅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的20%給予補助。
對選擇產權調換的,住宅按被徵收房屋分戶評估價的20%給予購房補助。
2.物業管理費補助。按被徵收住宅房屋證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2元的標準一次性給予3年物業管理費補助。被徵收住宅房屋證載建築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計算物業管理費補助。
四、對被徵收人按期搬遷的獎勵
房屋徵收部門根據項目所在城市區的實際情況制訂《搬遷獎勵實施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對被徵收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簽訂徵收補償協定、完成搬遷、交付被徵收房屋的,可按《搬遷獎勵實施方案》給予不同檔次的獎勵,每戶獎勵金額不得超過3萬元。同時,按被徵收房屋的證載建築面積另給予每平方米不超過200元的面積獎。
五、對符合條件的被徵收人實行住房保障和照顧政策
被徵收人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承租廉租住房條件的,可優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承租廉租住房。對徵收範圍內的“雙困戶”實行補償金最低保障或安置房面積最低保障辦法。對徵收範圍內生活自理有困難的殘疾人,在安置房樓層挑選上給予適當照顧。具體辦法按照省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附屬檔案2
洛陽市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附屬設施
及裝飾裝修補償標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