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聯審辦法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管理,明確相關部門管理職責,最佳化許可程式,提高行政效率,統一規劃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合理配置戶外廣告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江蘇省廣告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泰州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包括廣場、綠地、水域、空間、道路、公路、鐵路、車站、建築物、構築物、交通工具、交通設施等)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涉及的許可活動,適用本辦法。

在公路收費站區、服務區以及港口、碼頭控制範圍內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涉及的許可活動,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

在高港區範圍內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許可,除市政府規定應由市城市管理局實施的區域外,由高港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州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聯審辦法
  • 索 引 號:01441689/2011-00004
  • 發文日期:2011-05-09
  • 文 號:泰政規〔2011〕4號
通知,全文,附屬檔案,

通知

關於印發泰州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聯審辦法的通知
泰政規〔2011〕4號
關於印發泰州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
聯審辦法的通知
海陵區、高港區人民政府,泰州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泰州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聯審辦法》已經市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希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全文

泰州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聯審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在戶外設定的為直接或間接介紹自己及他人所生產、經營的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設施和標誌,以及戶外公益性宣傳設施。
兼有單位或項目名稱、字號、品牌、商標、標誌、標識、圖案等廣告內容的戶外標誌牌、指示牌、指路牌,按戶外廣告設施處理。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局是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行政許可聯審牽頭部門。規劃、路政、公安交管、房管、市政、園林、綠化、旅遊、水利、氣象等依法具有監管職能的部門為聯審部門。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申請由聯審牽頭部門受理,其他聯審部門不再受理。
第五條 對於涉及聯審部門管理事項、依法應當取得聯審部門審查意見的申請,牽頭部門應當在受理後的7個工作日內向聯審部門傳送《泰州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聯審表》(聯審表格式見附屬檔案)。
聯審部門應當在收到聯審表後的10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查意見,並將聯審表反饋給牽頭部門。
第六條 對於疑難複雜、對城市容貌有重大影響,或者聯審部門之間有較大分歧的項目,牽頭部門應當召集會審。
第七條 許可事項涉及聯審部門收費事宜的,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牽頭部門繳費通知並完成繳費手續後向牽頭部門領取許可設定檔案。
第八條 設定期滿(包括本辦法實施前經相關部門許可設定的戶外廣告設施),尚符合戶外廣告管理法規、城市容貌標準和戶外廣告設定規劃,設定人需要繼續保留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人應當在設定期滿30日前向牽頭部門申請辦理延續設定許可手續。
第九條 需要通過招標、拍賣、掛牌、談判等市場化方式出讓戶外廣告資源使用權的,由牽頭部門與聯審部門會商後,委託相關專業機構組織實施出讓使用權,並根據出讓結果辦理許可設定檔案。
第十條 申請人取得許可設定檔案後,按照《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發布登記。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與本辦法相衝突的規定,一律廢止。

附屬檔案

泰州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聯審表
聯審部門

申 請 人
名稱

法定代表人

住址

授權代理人

固話

傳真

手機

設定地點

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媒體形式

媒體性質

規格數量
總高度
版面高度
版面寬度
單體面積
設定數量





設定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牽頭部門 送審意見
承辦人簽章:負責人簽章:機關印章: 送審時間:年月日
聯審部門 審查意見
承辦人簽章:負責人簽章:機關印章: 簽發時間: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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