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管理,明確相關部門管理職責,最佳化許可程式,提高行政效率,統一規劃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合理配置戶外廣告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江蘇省廣告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泰州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包括廣場、綠地、水域、空間、道路、公路、鐵路、車站、建築物、構築物、交通工具、交通設施等)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涉及的許可活動,適用本辦法。
在公路收費站區、服務區以及港口、碼頭控制範圍內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涉及的許可活動,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
在高港區範圍內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許可,除市政府規定應由市城市管理局實施的區域外,由高港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州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聯審辦法
- 索 引 號:01441689/2011-00004
- 發文日期:2011-05-09
- 文 號:泰政規〔2011〕4號
通知
全文
附屬檔案
聯審部門 | ||||||||||||||
申 請 人 | 名稱 | 法定代表人 | ||||||||||||
住址 | 授權代理人 | |||||||||||||
固話 | 傳真 | 手機 | ||||||||||||
設定地點 | ||||||||||||||
東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
媒體形式 | 媒體性質 | |||||||||||||
規格數量 | 總高度 | 版面高度 | 版面寬度 | 單體面積 | 設定數量 | |||||||||
設定期限 |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 |||||||||||||
牽頭部門 送審意見 | 承辦人簽章:負責人簽章:機關印章: 送審時間:年月日 | |||||||||||||
聯審部門 審查意見 | 承辦人簽章:負責人簽章:機關印章: 簽發時間: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