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區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設定管理辦法

《南通市市區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設定管理辦法》是南通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通市市區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設定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設定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營造規範有序、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江蘇省廣告條例》《江蘇省享精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範圍內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的設定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利用建(構)築物、道路、廣場、公共設施等載體設定的,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商品、服務或者公益內容的設施,包括燈箱、展示牌、電子顯示裝置、實物造型等。
本辦法所稱店招標牌設施,是指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商戶在辦公地、經營地的建(構)築物、院兆櫻場地及其附屬設施上設定的,用組朵備於表明單位或者商戶名稱、字號、商號、徽標的招牌、標誌牌、匾牌、發光字牌等設施。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設定的業務指導和綜合協調。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設定的日常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普通國道、省道以及內河港口、碼頭等管理區範圍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管理。
水利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管理。
公安、規劃、國土資源、城鄉建設、環境保護、行政審批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管理。
第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應當與城市規劃、區域功能、歷史風貌、周邊環境等相適應,符合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交通運輸、水利等阿您疊拳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建設發展的實際需要,對戶外煮故只廣告設施專項規划進行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調整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或者座談會等形式,聽取相關部門、行業協會、市民代表和有關專家的意見。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布點的公共陣地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納入城市公共資源管理,由政府確定建設主體,實施特許經營。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一)利用交通信號設施、交通標誌牌、交通執勤崗設施、道路隔離欄、人行天橋護欄、道路和橋樑防撞牆與隔聲牆的;
(二)在國家機關、學校、歷史文化街區及其建築控制地帶內的;
(三)在主次幹道紅線範圍內的;
(四)跨越城市道路、公路、鐵路、河道的;
(五)利用行道樹或者影響綠化景觀的;
(六)利用建築物樓頂及沿街毗鄰建築之間空間的;
(七)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築物和設施安全的;
(八)破壞建築物立面整體風貌的;
(九)影響建築物採光、通風和消防救援等功能的;
(十)法律、法規以及戶外廣告設施專項規劃禁止設定的其他情形。
中心城區禁止設定高立柱廣告設施。
第九條 嚴格控制電子顯示屏廣告設施設定。電子顯示屏廣告設施設定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道路交叉口視距三角形50米範圍內以及朝向道路來車方向設定。
(二)不得播放聲音。
(三)設定在商業街區的,夜間亮度不得超過1000cd/㎡;設定在其他區域的,夜間亮度不得超過400cd/㎡。
第十條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除交通運輸、水利部門管理許可權外,各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行政許可,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的地區從其規定。
交通運輸、水利部門在辦理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時,應當徵求城市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 申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應當提交《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申請書》以及戶外廣告設施效果圖、設計圖。
申請設定臨時戶外廣告設施的,提交《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申請書》。
第閥連殃背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組織現場勘察,並根據實際需要,對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是否影響交通安全、綠化景觀、產生光線、噪聲污染等,徵求公安、園林、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可能產生光線污染、噪聲污染以及其他影響相關利害關係人情形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部門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周邊居民、單位的意見。
第十三條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許可條件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部門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頒發《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證》;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證》應當載明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位置、形式、規格、結構、期限等事項提拜講。
第十四條 大中型戶外廣告固定設施應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行政審批部門對大中型戶外廣告固定設施進行規劃許可審查時,應當徵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經批准的位置、形式、規格、結構等要求進行設定,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經批准設定的商業戶外廣告設施,其廣告版面空置時間連續超過15日的,應當按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部門的要求發布公益廣告。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有效期為2年,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設定的,應當在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部門提出延期申請。
因舉辦活動需要設定臨時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期限根據活動期限確定。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有效期滿後,除依法獲得延期外,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在15日內自行拆除戶外廣告設施。
臨時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在設定期滿之日起24小時內予以拆除。
第十九條 在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有效期內因城市規劃調整、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給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條 商業戶外廣告設施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履行公益宣傳義務,公益宣傳內容占廣告內容的面積或者時間比例不得低於20%。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商業戶外廣告設施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發布公益廣告。
第二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結合城市容貌標準,參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制定公布店招標牌設施設定導則。
店招標牌設施設定應當符合設定導則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店招標牌設施設定導則的宣傳,通過信息化手段為社會公眾查詢、利用提供便利。
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店招標牌設施設定的指導和監督,對符合設定導則的予以登記,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店招標牌設施設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同一載體設定的店招標牌設施保持統一規格,與載體立面風格、色彩相協調;
(二)不得影響、破壞載體的立面形象,不得“一店多招”、“多層多招”設定;
(三)不得遮擋建築物玻璃幕牆和窗戶,不得影響建築物採光通風和消防安全;
(四)在以大樓冠名的建築物頂部或者立面設定鏤空形式名稱標識的,字型高度應當與建築高度相協調;
(五)企業、商戶店招標牌內容應當與工商註冊名稱相符,不得含有經營服務內容、電話號碼、產品(畫面)推廣宣傳等廣告信息;
(六)設計和安裝應當符合國家建築物結構荷載、防風、抗震、防火、電氣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出現設施破損或者畫面污損、褪色、字型殘缺等影響城市容貌情形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及時維修、更新。
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是設施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設施日常管理和安全維護,遭遇暴雨、暴雪、颱風等惡劣天氣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影響設施安全的,應當及時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排除安全隱患。
戶外廣告設施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每年進行安全檢測,檢測結果報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部門備案;安全檢測不合格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五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機制,對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責令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的監督檢查,並按照一定的比例,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抽檢。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將店招標牌設施安全納入日常巡查範圍。
第二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需設定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的,應當納入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同步設計。規劃、城市管理、行政審批等部門對規劃設計方案進行聯合審查。
第二十七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管理信息系統,推動設施設定、日常監管和執法信息共享,並將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違法行為和不良記錄納入誠信管理體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未及時維護、整修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致使設施倒塌、墜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不得播放聲音。
(三)設定在商業街區的,夜間亮度不得超過1000cd/㎡;設定在其他區域的,夜間亮度不得超過400cd/㎡。
第十條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除交通運輸、水利部門管理許可權外,各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行政許可,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的地區從其規定。
交通運輸、水利部門在辦理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時,應當徵求城市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 申請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應當提交《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申請書》以及戶外廣告設施效果圖、設計圖。
申請設定臨時戶外廣告設施的,提交《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申請書》。
第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組織現場勘察,並根據實際需要,對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是否影響交通安全、綠化景觀、產生光線、噪聲污染等,徵求公安、園林、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設定戶外廣告設施可能產生光線污染、噪聲污染以及其他影響相關利害關係人情形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部門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周邊居民、單位的意見。
第十三條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許可條件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部門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頒發《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證》;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證》應當載明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位置、形式、規格、結構、期限等事項。
第十四條 大中型戶外廣告固定設施應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行政審批部門對大中型戶外廣告固定設施進行規劃許可審查時,應當徵求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經批准的位置、形式、規格、結構等要求進行設定,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行政許可。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經批准設定的商業戶外廣告設施,其廣告版面空置時間連續超過15日的,應當按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部門的要求發布公益廣告。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有效期為2年,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設定的,應當在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部門提出延期申請。
因舉辦活動需要設定臨時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期限根據活動期限確定。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有效期滿後,除依法獲得延期外,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在15日內自行拆除戶外廣告設施。
臨時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在設定期滿之日起24小時內予以拆除。
第十九條 在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有效期內因城市規劃調整、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給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條 商業戶外廣告設施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履行公益宣傳義務,公益宣傳內容占廣告內容的面積或者時間比例不得低於20%。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商業戶外廣告設施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發布公益廣告。
第二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結合城市容貌標準,參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制定公布店招標牌設施設定導則。
店招標牌設施設定應當符合設定導則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店招標牌設施設定導則的宣傳,通過信息化手段為社會公眾查詢、利用提供便利。
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店招標牌設施設定的指導和監督,對符合設定導則的予以登記,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店招標牌設施設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同一載體設定的店招標牌設施保持統一規格,與載體立面風格、色彩相協調;
(二)不得影響、破壞載體的立面形象,不得“一店多招”、“多層多招”設定;
(三)不得遮擋建築物玻璃幕牆和窗戶,不得影響建築物採光通風和消防安全;
(四)在以大樓冠名的建築物頂部或者立面設定鏤空形式名稱標識的,字型高度應當與建築高度相協調;
(五)企業、商戶店招標牌內容應當與工商註冊名稱相符,不得含有經營服務內容、電話號碼、產品(畫面)推廣宣傳等廣告信息;
(六)設計和安裝應當符合國家建築物結構荷載、防風、抗震、防火、電氣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出現設施破損或者畫面污損、褪色、字型殘缺等影響城市容貌情形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及時維修、更新。
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是設施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設施日常管理和安全維護,遭遇暴雨、暴雪、颱風等惡劣天氣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影響設施安全的,應當及時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排除安全隱患。
戶外廣告設施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每年進行安全檢測,檢測結果報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部門備案;安全檢測不合格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五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機制,對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責令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的監督檢查,並按照一定的比例,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抽檢。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將店招標牌設施安全納入日常巡查範圍。
第二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需設定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的,應當納入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同步設計。規劃、城市管理、行政審批等部門對規劃設計方案進行聯合審查。
第二十七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管理信息系統,推動設施設定、日常監管和執法信息共享,並將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違法行為和不良記錄納入誠信管理體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未及時維護、整修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致使設施倒塌、墜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