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通市城市管理局
- 隸屬:南通市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直屬單位,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省市決策部署。負責履行全市城市管理行業管理職能。組織起草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市容環衛等城市管理的政策措施和規範性檔案,並實施業務指導、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
(二)制定城市管理方面的發展規劃、年度計畫。組織編制並實施市容、環境衛生等專項規劃和行業發展規劃。推進城市管理系統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督促相關部門維護城市容貌的整潔美觀。負責市區範圍內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設定的業務指導和綜合協調。
(四)負責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負責城鄉垃圾分類管理和統籌處置。負責市垃圾處理中心的管理。負責市級建築垃圾處置和餐廚廢棄物處置等處置項目的監管。指導全市道路、公廁清掃保潔工作。指導環境衛生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及運營管理。
(五)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擬訂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的實施方案,牽頭組織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和考評。
(六)負責市區公共腳踏車網點布局的規劃、建設和系統運行監管工作。負責監督、指導市區非機動車停放管理。
(七)負責數位化城市管理工作。推進智慧城管信息系統平台建設。指導全市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運行管理工作,並參與全市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運行評估工作。
(八)承擔市城市綜合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城市管理日常的指導、檢查、考核和評比工作,協調、會辦、交辦、督辦城市管理中的各類問題。
(九)負責崇川區、港閘區區域內住房城鄉建設、城市規劃領域相關行政執法工作。牽頭查處跨區域及重大複雜違法違規案件。牽頭指導全市城市管理部門履行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監管職責。指導、監督、考核全市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指導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
(十)負責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及市容和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二)職能轉變。加強、最佳化、轉變管理職能和服務職能,構建權責清晰、管理高效、服務最佳化、執法規範的城市管理體制。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強化城市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城市管理數位化、精細化、法治化建設,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智慧型化、標準化水平。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檔案、保密、信訪、會務、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各項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起草重要檔案和綜合性文稿;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專項資金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處罰票據管理和內部審計等工作。
(二)人事處
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等工作;組織指導城市管理系統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政治思想教育、精神文明建設、城管志願者服務工作;負責城市管理宣傳、輿情監管處理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人員出國(境)管理;承擔城市管理行業黨建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三)法規處(行政服務處)
起草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牽頭擬訂城市管理的政策措施;承擔城市管理規範性檔案、行政處罰等的法制審核工作;承擔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指導、執法監督、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重大行政處罰案件聽證等工作;承擔執法證件的申領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組織推進城市管理系統信用體系建設;負責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許可等事項的行政審批工作,並限時辦結。
(四)市容管理處
貫徹實施市容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擬訂城市容貌標準和管理規劃;負責全市城市容貌、市容秩序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設施設定的業務指導和綜合協調;組織實施全市城市管理系統“三創”示範創建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市容環衛責任區管理工作;參與市區占用道路和臨時市場、攤點的審核;參與市容有關建設項目的審核。
(五)環境衛生管理處
負責城市環境衛生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全市道路、公廁清掃保潔工作;擬訂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專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環境衛生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及運營管理;負責檢查指導環境衛生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環境衛生行業監督管理;參與環境衛生有關建設項目的審核;負責市區城市管理系統國家生態城市創建工作。
(六)垃圾分類管理處
擬訂垃圾分類治理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餐廚廢棄物的專項管理;統籌處置城鄉生活垃圾;負責市垃圾處理中心的管理;負責市級建築垃圾處置和餐廚廢棄物處置等處置項目的監管;承擔市城鄉垃圾分類和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綜合整治處
擬訂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的實施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區域綜合整治項目編排;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的組織協調、推進工作;牽頭組織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和考評;負責指導整治責任主體開展環境整治安全監管工作;承擔市城市環境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車輛秩序監管處
負責市區公共腳踏車網點布局的規劃、建設和系統運行的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市區機動車輛清洗站(點)市容管理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監督、指導市區非機動車停放管理;按規定參與市區停車場(點)建設項目的審核。
人員編制
市城市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42名。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3名,機關黨委書記1名;正副處長(主任)16名,其中正處長(主任)7名,副處長(副主任)9名。
直屬單位
(一)承擔市城管委辦公室日常工作,履行市城管委辦公室相關職能。負責運用“12319”智慧城市管理系統平台履行對城市管理責任主體的監督、協調和指揮職能,實現問題發現、派遣處置、指揮協調、跟蹤督辦、考評考核等環節的城市管理流程。
(二)負責統一協調指揮縣(市)區城管隊伍開展重大活動,對城市管理執法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考核。在市區範圍內進行經常性的現場巡視,承辦、交辦、會辦、督辦城市管理問題。
(三)負責指導督促市區範圍內重大活動市容秩序保障工作。參與指導市區涉及城市管理突發情況、突發事件和輿情監管處置工作。指導、參與市區城市管理臨時性突擊任務的應急增援工作。承擔市區施工工地現場揚塵考核工作。承擔局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工作。
(四)負責對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隊容風紀等情況進行督察。
(五)負責行使崇川區、港閘區範圍內城市建設方面(不含破壞綠化類、侵占城市道路類)、規劃管理方面(不含未批先建類)、房產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和相應的行政強制權。
1.綜合處
負責擬訂全年工作計畫、各項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起草有關檔案報告;負責中心(支隊)重點工作落實督辦工作;負責黨風廉政建設和機關作風建設工作;負責中心(支隊)人事管理、工資福利、教育培訓、績效考核工作;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和中心(支隊)辦理一般程式案件的初審工作;承辦文秘、會務、財務、接待、後勤、檔案、建議提案辦理、固定資產、保密保衛、政務公開等日常行政事務工作;負責市城管委辦公室日常工作。
2.協調處
負責根據法律法規修改完善《南通市城市綜合管理案件接處工作規程》;負責對派遣案件的審核,確保按照法定許可權、法定程式派遣;負責對責任單位不明確的事件類案件進行協調處置;負責對回退案件、延期案件申請的審核把關;負責對逾時案件、重點交辦案件以及疑難案件進行跟蹤協調、督查督辦。
3.監管處
負責“12319”智慧城市管理系統平台的建設、維護和升級及公共信息資源整合和信息化建設;負責城管監督員在市區各責任格線的巡查與信息採集;負責受理各類城市管理案件信息及案件的立案派遣、跟蹤督辦、回復和核查結案工作;負責對平台信息受理員、派遣員、城管監督員以及系統各終端管理人員的培訓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格線化管理工作,做好格線劃分、部件、事件信息調查入庫和數據更新工作。
4.一大隊
負責對縣(市)區各城管行政執法隊伍履職情況進行督察,加強對市區各城管行政執法隊伍隊容風紀的督察工作,並定期開展考評考核與點評通報工作;負責指導市區城管行政執法隊伍標準化建設工作;參加機動應急執法管理活動。
5.二大隊
負責對市區市容秩序管理與執法情況進行督察;負責牽頭組織開展市區市容秩序整治行動;指導或牽頭查處市區重大違法違章案件;負責對“12319”智慧城市管理系統平台受理立案的無主案件的“代整治”;負責牽頭開展相關業務的培訓工作;參加機動應急執法管理活動;承擔局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工作。
6.三大隊
負責對市區環境衛生管理與執法工作進行督察,對暴露生活垃圾和建築垃圾清理工作進行督辦;負責市區建築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處置、市區餐廚垃圾處置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或牽頭查處市區重大違法違章案件;負責牽頭開展相關業務的培訓工作;參加機動應急執法管理活動;承擔市區施工工地現場揚塵考核工作。
7.四大隊
負責崇川區範圍內城市建設方面(不含破壞綠化類、侵占城市道路類)、規劃管理方面(不含未批先建類)、房產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工作;負責牽頭開展相關業務的培訓工作;參加機動應急執法管理活動。
8.五大隊
負責港閘區範圍內城市建設方面(不含破壞綠化類、侵占城市道路類)、規劃管理方面(不含未批先建類)、房產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工作;負責牽頭開展相關業務的培訓工作;參加機動應急執法管理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