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戶外廣告設施管理辦法

《蘇州市戶外廣告設施管理辦法》已於2021年3月15日經市政府第1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開發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戶外廣告設施管理辦法
蘇州市人民政府令(蘇州市戶外廣告設施管理辦法)
《蘇州市戶外廣告設施管理辦法》已於2021年3月15日經市政府第1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開發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2021年3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蘇州市戶外廣告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城市戶外廣告設施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美化城市市容環境,建設美麗蘇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廣告條例》《蘇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台鞏勸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利用建(構)築物、公共設施、公共場地(所)、工地圍擋、交通工具、低空漂浮物等載體設定的,在戶外公共空間發布廣告的設施,包括展示牌、電子顯示屏、燈箱、布(條)幅、投影、實物造型等。
戶外廣告設施包括商業戶外廣告設施和公益戶外廣告設施。
第四條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美觀整潔、安全環保的原則。戶外廣告設施應當與城市區域功能和風貌相適應、與街區歷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與周圍市容環境和城市景觀相協調。
第五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和綠化、交通運輸、水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氣象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施的日常管理,督促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者履行維護管理責任。
第七條戶外廣告行業協會應當引導協會成員依法開展經營辨剃狼匙活動和規範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戶外廣告設施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九條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者或者經營者有義務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並按照要求發布應急和預警信息。
第二章規劃管理
第十條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專項規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的禁設區、限設區、展示區,確定戶外廣告設施總量、類型以及設定密度等指標。
編制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專項規劃,應當規劃一定比例公益戶外廣告設驗端提施。
第十一條縣級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專項規劃編制轄區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詳細規劃,經市城市管理部門組織論證通過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詳細規劃應當確定戶外廣告設施的數量、類型、位置和規格等。
第十二條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城市容貌、規劃、環保、安全等方面的技術要求,會同市場監管、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編制戶估循趨外廣告設施設定技術規範。
第十三條編制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和技術規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將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和技術規範草案公示,並採取座談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廣告行業組織和社會公眾意見。公墓影示時間不得少於30日。
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和技術規範經批准後,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入口網站予以全文公布,並對廣告行業組織和社會公眾意見的採納情況戒戰旋予以答覆。
第十四條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和技術規範經批准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編製程序進行修改。
第十五條禁止在下列位置或者區域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一)交通信號設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標誌牌、交通執勤崗設施、永久性測量標誌;
(二)道路隔離欄、人行天橋護欄、高架軌道隔聲窗(牆)、道路防撞牆與隔聲窗(牆);
(三)主次道路設定布(條)幅;
(四)橋樑及其防撞牆與隔聲窗(牆);
(五)建築物頂部或者超出建築物頂部;
(六)城市建成區內建設高立柱廣告設施;
(七)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位置或者區域;
(八)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禁止設定的位置或者區域。
前款第(四)(五)(六)項已經取得許可的戶外廣告設施,在許可期限全虹婆歡內可以繼續保留。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一)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永久性測量標誌使用的;
(二)產生噪聲污染、光污染,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的;
(三)延伸擴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四)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
(五)利用行道樹或者損壞綠地的;
(六)妨礙相鄰方通風、採光、通行等權利的;
(七)影響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禁止設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禁止在下列位置或者區域設定商業戶外廣告設施:
(一)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的建築控制地帶;
(二)學校、幼稚園、醫院、宗教活動場所建設用地範圍;
(三)歷史建築、古建築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四)河道、湖泊、濕地的管理範圍;
(五)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位置或者區域;
(六)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禁止設定的位置或者區域。
第十八條下列區域為戶外廣告設施的限設區:
(一)居民住宅小區;
(二)城市重要景觀區;
(三)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
第十九條下列區域為戶外廣告設施的展示區:
(一)商業中心、商業街區、夜間文旅消費集聚區;
(二)會展中心、演藝中心、體育中心等;
(三)建材、家具、小商品等交易市場;    
(四)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
第三章設定管理
第二十條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專項規劃、詳細規劃要求,並依法辦理許可手續。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批准的地點、位置、形式、規格、數量、期限以及技術規範要求設定;需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原許可程式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利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建(構)築物、公共設施、公共場地(所)、公共汽車、公交場站、候車亭等以及利用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或者機關事業單位所有的建(構)築物設定商業戶外廣告的,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有償取得設定權。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通過本條第一款方式出讓商業戶外廣告設定權的,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將發布一定數量、時長或者比例的公益廣告作為出讓條件。政府機關超出規定和約定義務範圍要求發布公益戶外廣告的,應當支付廣告費用。
利用非政府投資建設的資源設定商業戶外廣告的,可以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或者協定出讓等方式取得設定權。
第二十二條公益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用於發布公益廣告,不得發布商業廣告。
第二十三條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期限不超過3年,但是電子顯示類的設定許可期限不超過5年。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期限屆滿需要繼續設定的,應當在設定許可期限屆滿30日前向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第二十四條舉辦商業展銷、開展公益宣傳等活動的,可以申請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期限應當與活動期限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向城市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許可手續。
第二十五條申請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向城市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定申請表;
(二)場地、建(構)築物、公共設施等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資料;
(三)設施的位置示意圖、設計效果圖、全景圖等;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準許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城市管理部門受理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申請後,應當組織現場勘查,並根據實際需要,對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影響交通安全、綠化景觀或者產生光線、噪聲污染等的,徵求公安、園林和綠化、生態環境等部門的意見,必要時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有關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新建、改建的建(構)築物需要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納入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同步設計。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設計方案審查階段應當徵求城市管理部門意見。
第二十八條設定電子顯示類的戶外廣告設施,不得違反光污染、噪聲污染、電磁輻射污染等規定。
第二十九條在沿街建(構)築物內部透過玻璃幕牆、玻璃門窗等透明材質,以懸掛、張貼等形式設定廣告的,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以及相關管理規定。
第三十條利用車輛、船舶、飛行器、升空器、氣球等發布戶外廣告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有關技術規範,並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法許可。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另行制定管理細則。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者應當按照規定執行:
(一)許可期限屆滿後,不再設定或者重新申請許可未獲得批准的,應當自許可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自行拆除;
(二)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之日自行拆除;
(三)設施達到安全使用年限的,應當自行拆除;
(四)行政許可被撤銷、註銷的,應當在被撤銷、註銷之日起10日內自行拆除。
依法拆除許可有效期內的戶外廣告設施的,拆除人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條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者是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責任人,應當加強檢查、維護,保證設施結構牢固、安全。
委託經營的,設定者和經營者應當簽訂安全生產責任協定,明確各自義務,依法承擔相關安全責任。經營者應當安全作業,定期檢查、維護,防止戶外廣告污損、脫落。
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設定者和經營者應當立即進行修復、加固或者拆除。
第三十三條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施工、驗收、維護、檢測等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安全生產的相關要求和標準。涉及鋼結構的,其設計、材料、施工、驗收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
第三十四條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安全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五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設施日常巡查制度,對違法設定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設施及時處置。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在公共汽車、計程車等車輛上違法或者不符合技術規範設定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法查處;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八條機關事業單位違法設定公益戶外廣告設施的,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督促其自行拆除;經督促仍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門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2月5日發布的《蘇州市市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蘇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同時廢止。
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和技術規範經批准後,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入口網站予以全文公布,並對廣告行業組織和社會公眾意見的採納情況予以答覆。
第十四條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和技術規範經批准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編製程序進行修改。
第十五條禁止在下列位置或者區域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一)交通信號設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標誌牌、交通執勤崗設施、永久性測量標誌;
(二)道路隔離欄、人行天橋護欄、高架軌道隔聲窗(牆)、道路防撞牆與隔聲窗(牆);
(三)主次道路設定布(條)幅;
(四)橋樑及其防撞牆與隔聲窗(牆);
(五)建築物頂部或者超出建築物頂部;
(六)城市建成區內建設高立柱廣告設施;
(七)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位置或者區域;
(八)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禁止設定的位置或者區域。
前款第(四)(五)(六)項已經取得許可的戶外廣告設施,在許可期限內可以繼續保留。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定戶外廣告設施:
(一)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永久性測量標誌使用的;
(二)產生噪聲污染、光污染,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的;
(三)延伸擴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四)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
(五)利用行道樹或者損壞綠地的;
(六)妨礙相鄰方通風、採光、通行等權利的;
(七)影響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禁止設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禁止在下列位置或者區域設定商業戶外廣告設施:
(一)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的建築控制地帶;
(二)學校、幼稚園、醫院、宗教活動場所建設用地範圍;
(三)歷史建築、古建築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四)河道、湖泊、濕地的管理範圍;
(五)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位置或者區域;
(六)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禁止設定的位置或者區域。
第十八條下列區域為戶外廣告設施的限設區:
(一)居民住宅小區;
(二)城市重要景觀區;
(三)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
第十九條下列區域為戶外廣告設施的展示區:
(一)商業中心、商業街區、夜間文旅消費集聚區;
(二)會展中心、演藝中心、體育中心等;
(三)建材、家具、小商品等交易市場;    
(四)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
第三章設定管理
第二十條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專項規劃、詳細規劃要求,並依法辦理許可手續。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批准的地點、位置、形式、規格、數量、期限以及技術規範要求設定;需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原許可程式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利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建(構)築物、公共設施、公共場地(所)、公共汽車、公交場站、候車亭等以及利用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或者機關事業單位所有的建(構)築物設定商業戶外廣告的,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有償取得設定權。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通過本條第一款方式出讓商業戶外廣告設定權的,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將發布一定數量、時長或者比例的公益廣告作為出讓條件。政府機關超出規定和約定義務範圍要求發布公益戶外廣告的,應當支付廣告費用。
利用非政府投資建設的資源設定商業戶外廣告的,可以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或者協定出讓等方式取得設定權。
第二十二條公益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用於發布公益廣告,不得發布商業廣告。
第二十三條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期限不超過3年,但是電子顯示類的設定許可期限不超過5年。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期限屆滿需要繼續設定的,應當在設定許可期限屆滿30日前向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第二十四條舉辦商業展銷、開展公益宣傳等活動的,可以申請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許可期限應當與活動期限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向城市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許可手續。
第二十五條申請設定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向城市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定申請表;
(二)場地、建(構)築物、公共設施等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資料;
(三)設施的位置示意圖、設計效果圖、全景圖等;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準許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城市管理部門受理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申請後,應當組織現場勘查,並根據實際需要,對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影響交通安全、綠化景觀或者產生光線、噪聲污染等的,徵求公安、園林和綠化、生態環境等部門的意見,必要時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有關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新建、改建的建(構)築物需要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納入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同步設計。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設計方案審查階段應當徵求城市管理部門意見。
第二十八條設定電子顯示類的戶外廣告設施,不得違反光污染、噪聲污染、電磁輻射污染等規定。
第二十九條在沿街建(構)築物內部透過玻璃幕牆、玻璃門窗等透明材質,以懸掛、張貼等形式設定廣告的,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以及相關管理規定。
第三十條利用車輛、船舶、飛行器、升空器、氣球等發布戶外廣告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有關技術規範,並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法許可。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另行制定管理細則。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者應當按照規定執行:
(一)許可期限屆滿後,不再設定或者重新申請許可未獲得批准的,應當自許可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自行拆除;
(二)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之日自行拆除;
(三)設施達到安全使用年限的,應當自行拆除;
(四)行政許可被撤銷、註銷的,應當在被撤銷、註銷之日起10日內自行拆除。
依法拆除許可有效期內的戶外廣告設施的,拆除人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條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者是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責任人,應當加強檢查、維護,保證設施結構牢固、安全。
委託經營的,設定者和經營者應當簽訂安全生產責任協定,明確各自義務,依法承擔相關安全責任。經營者應當安全作業,定期檢查、維護,防止戶外廣告污損、脫落。
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設定者和經營者應當立即進行修復、加固或者拆除。
第三十三條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施工、驗收、維護、檢測等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安全生產的相關要求和標準。涉及鋼結構的,其設計、材料、施工、驗收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
第三十四條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安全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五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設施日常巡查制度,對違法設定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設施及時處置。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在公共汽車、計程車等車輛上違法或者不符合技術規範設定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法查處;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八條機關事業單位違法設定公益戶外廣告設施的,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督促其自行拆除;經督促仍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門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2月5日發布的《蘇州市市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蘇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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