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現代性

法的現代性,法社會學用語,現代社會的法區別於傳統法、習慣法、宗教法和特權法、專製法的特點。梅因曾把法的進化過程概括為“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古代法以身份為特徵,而現代法以契約為特徵。杜爾克姆認為,古代社會的法律制度建立在無分工和機械連帶性的基礎上,表現為以刑法為代表的“壓迫法”,而現代社會建立在分工和有機連帶性的基礎上,表現為以契約和侵權行為法為代表的“恢復法”。韋伯認為,現代社會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一直在從實質性向形式性,從不合理性向合理性的方向發展。最發達的法律制度是形式合理的法律制度,以大陸法係為代表。近年來也有不少學者對上述法的現代性觀點提出挑戰。他們認為,梅因所提出的“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只適合於他的時代,即自由資本主義時代,而當代資本主義法又有回覆到由“身份”決定的趨勢。有人認為,按照法的現代性的上述特點,當代資本主義制度的法許多不具有現代性。同時,有些第三世界國家即使移植了現代西方法律制度,由於社會經濟制度的非現代化,也不能認為它們的法具有現代性。另一方面,還有的學者認為,象日本這樣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其法律制度許多地方保留東方的傳統,但把它們說成是“非現代的”也是不公允的。因此,考察一個國家法律制度是否具有現代性,沒有統一的模式,歸根結底看它們是否適合於這個國家社會生活的現代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