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基本部門

法的基本部門,在法的體系中,以最基本、最重要的社會關係領域為調整對象的法的部門。一般包括憲法部門、民法部門、刑法部門、行政法部門、訴訟法部門。法是人類社會的經濟和階級鬥爭發展到一定階段,伴隨著國家一起產生的。歷史上不同時期,不同國家的統治階級,在制定法律並以此作為鞏固國家政權、發展社會經濟的手段時,必然首先把視線落在與之關係最密切的、最為重要的社會關係領域。這些社會關係領域,包括在國家各種基本制度和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關和國家領導人的產生等方面的社會關係;在國民經濟運行、發展過程中,商品所有者之間的社會關係;在追訴犯罪和判處刑罰方面的社會關係;在國家對社會實行行政管理方面的社會關係,以及在審理不同性質的案件過程中的社會關係,等等。統治階級通過立法,分別對上述各方面社會關係的有關內容做出規定,於是,便形成了分別集中不同性質而眾多法律規範的不同門類的法,即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訴訟法等。這些不同門類的法,和統治階級制定的其他門類的法一起,共同構成國家的法的體系。由於它們在國家的法的體系中占有最重要的地位,是最基本的法的門類,於是,人們在對國家的法的體系進行部門劃分時,便將它們稱作國家的法的基本部門。法的基本部門,一般總有一部法典作為其核心法律。法典中的法律規範與分布在其他法律、法規中的有關的法律規範有機結合、相互制約和補充,共同構成該法的基本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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