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基本特徵

法基本特徵,是指法和上層建築的其它現象相比較而言所具有的主要特點。包括:(1)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具有國家意志性。國家制定指由有權制定法律的國家機關按照一定的程式創製法律。國家認可指國家承認和賦予某種習慣、判例、法理具有法律效力。(2)法律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範,它是統治階級從自己的利益出發,通過國家調整人們的社會關係和比較定型的、基本的行為規則,它規定人們可以這樣行為、應該這樣行為或不應該這樣行為,從而為人們的行為提供一個模式、標準或方向,它的對象是柚象的、一般的人,在同樣的條件下可以反覆適用。

法憑藉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國家強制力以國家的強制機構為後盾(如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與國家制裁相聯繫,表現為對違法者採取國家強制措施。法通過規定社會關係參加者的權利、義務來確認、保護和發展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法有其確定的創製和表現形式。法需要通過特定的國家機關,按照特定的方式,表現為特定的法律檔案形式才能成立。
  1. 法律是一種行為規範系統
    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範系統,具有如下兩個法律基本特徵):
    第一,具有規範性和普遍性。法律的規範性是指法律規範是一種一般的、抽象的行為規則,不針對具體事或具體人,而是為人們規定一種行為模式或行為方案,在相同的條件下可以反覆適用。法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規範在國家權力所及的範圍內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對社會全體成員有效,人人必須遵守。
    第二,具有嚴格的結構和層次。法律每個法律規範在邏輯上都由假定、處理和制裁三個部分組成;不同規範之間有緊密的聯繫,不同法律部門和法律制度構成緊密聯繫的整體。法律有法定的創製方法和表現形式,不同等級的規範檔案之間有嚴格的效力從屬關係
    2、法律是上升為國家意志的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範系統。
    制定或認可是國家制定法律規範的兩種基本形式。制定,是指由國家機關在某職權範圍內按照法定的程式創製規範性法律檔案的活動,一般是指成文法創製的過程。認可,是指國家承認某些社會上已有的行為規則具有法律效力。
    3、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範系統
    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國家強制力包括軍隊、警察、監獄、法庭等國家暴力機關,這些機關的執法活動使法律實施得到直接保障。國家強制力使法律獲得了對全社會的普遍約束力,這種約束力不僅對敵對階級存在,而且在本階級內部也存在。當然,並非法律的每一個實施過程都必須藉助於國家強制力,國家強制力常常是“備而不用”。但是,法律如果失去了國家強制力,就無異於“一紙空文”,也就失去了法的屬性。不同性質的國家的法律,其國家強制力具有不同性質和目的。
    4、 法律是以規定人們的權利義務作為主要調整手段的法律行為規範系統
    法律與權利義務是不可分的,它把一定生產方式要求的行為自由規定為法律權利,把與之相對應的社會責任規定為法律義務,使一定社會形態中人們的相互關係轉化為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規定人們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做什麼,必須做什麼,禁止做什麼,並通過國家強制力保證這些權利和義務的實現,以此來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係與社會秩序。法律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不僅是指公民、社會組織、國家的權利和義務,而且包括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職權和職責。
法律的三大基本特徵:
1、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
2、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3、法律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
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指統治階級(泛指政治、經濟、思想形態上占支配地位的階級),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式,所頒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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