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徵評價法是黃合水等人1990年在關於電視廣告的研究中,依據心理測量的基本思想,針對直接評價法的標準表面信度高提出的[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特徵評價法
- 提出人:黃合水
- 提出時間:1990年
- 針對:針對直接評價法的標準表面
基本概念,相關公式,方法評價,
基本概念
什麼是特徵評價法
其基本假設是:任何優秀、有效的廣告都可能具備某些穩定的特徵,這些特徵不一定對廣告的有效性起多大作用,但它們卻能在某種程度上反映出廣告的有效性。如果一條廣告具備這些特徵,或者在這些特徵上表現明顯,那么該廣告就能獲得較為理想的效果。反之,如果這些特徵不明顯或不具備,那么該廣告就難以獲得較好的宣傳效果。
相關公式
黃合水的研究發現,“廣告語言由模特兒表達”(特徵X1)、“產品名稱讀音響亮”(特徵X2)、“畫面與產品聯繫緊密”(特徵X3)、“解說詞的播讀速度適當”(特徵X4)、“廣告新穎獨特”(特徵X5)、“廣告具有人情味”(特徵X6)是廣告給觀眾留下好印象(Y)的幾個代表性特徵,這些特徵與印象評價的關係形成如下函式式:
Y=0.56×1+0.36×2+0.30×3+0.57×4+0.23×5+0.28×6-3.10
在具體運用時,只要讓若干評價者(專家或目標觀眾)對上述六個特徵作評價。X1特徵作有無判斷,記分為“1”或“0”。X2至X6特徵的評價根據特徵在廣告中表現出來的鮮明性斟酌判分,最高分為“5”分,最低分為“1”分。然後求出各評價者對每一廣告每一特徵評分的平均值,並代入函式式計算,即可得出觀眾對廣告的印象評價值。分值高為優,分值低為劣。該方法適合於不同廣告作品之間的優劣比較和選擇。
方法評價
特徵評價法的評價
特徵評價法的優點是它跟直接評價法一樣,簡單易於實施,而且可以降低評價者的主觀性。它的不足之處是評價特徵代表性不容易被理解,而且隨著廣告的發展,廣告創作水平的提高,賴以評價的代表性特徵可能會發生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