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語體

【法律語體】書面語體的一種。在法律領域進行交際時,根據法律工作的性質和任務而形成的言語體式。可分為立法語體和司法語體兩個細類。前者包括法律、法令、法規等;後者包括報告文書、起訴文書、裁判文書等各類法律文書。其主要特點有:一、莊重。它是由立法條文和法律文書的權威性、強制性所決定的。它在詞語上大量使用書面語詞,適量使用古語詞,極少使用口語詞,準確使用褒貶詞,在書面語詞中,選用不具備描繪性和形象性詞語;在句型上,多使用主謂句,非主謂句只限於動詞非主謂句;在句法成分上,大量使用限定性定語,極少使用修飾性定語。二、平實。這是由法律工作的性質和任務決定的。目的是為了準確、恰當、客觀地敘述事件,剖析事理。它用辭遣句,力求質樸,務去華麗,不用概念模糊詞語、猜測性詞語以及稱代提示成分;一般不用感嘆語、象聲語等獨立成分,並以多層定語或狀語使語言具有確切性、嚴謹性。三、簡約。它一般運用概括性’敘述和分類說明的方法,大量使用明確、凝練的詞語和程式化的行文用語,以及概括性很強的“的”字短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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