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語法

法律語法,法國符號學家A.J.格雷馬斯提出的一個法律符號概念,指法律的深層結構。法律語法的內容涉及立法者和法官在法律通訊中的地位與作用。立法者是法律通迅中的一種多元角色。他首先是法律通訊中的發訊者,即作為國家意志的代表,是具體法律制度的設立者和控制者。他通過立法命名行為,使非法律的符號客體轉化為法律的符號。另方面,他又是這一通訊過程的最後收訊者。即他以法律的主體客體的姿態出現。立法行為只是法律通訊的開始。雖然它是法律語法的一個具有獨立性的階段,有其自身意義,但是它是不完全的,只是一個潛在的法律世界,有待於進一步地把意義賦於行為。法官是法律通訊的一個補充的發訊者,當他適用法律時,潛在的法律世界就現實化了。法官在運用法律的過程中,把一般的立法信息變成特殊的司法信息,從而與實際的社會生活相聯繫。法律不僅決定法律邏輯中的小前提是什麼,而且還正式確立了法律規則的地位。格雷馬斯認為,法律語法是明確的、公開的、是有意構造的語法。這是法律語法所產生的法律符號體系又不同於其他符號體系的地方。法律是意志的反映,是行為的記錄。因此,明確性是法律語法的首要標誌。如果某物不是用法律明確地表達出來的,那么它就不作為法律的目的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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