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積極性

社會主體通過自身的主動性與積極性以及法律規則的促進作用,自覺按照法律規範行為的活動

法律積極性,一種自覺自愿的活動,表現為對法律的興趣,對法律的尊重,是法實現的特徵之一。法的實現的基本內容是主體的合法行為,是主體行使法律權利,履行法律義務的活動;也就是說,法律規範的要求是在人們的合法行為中實現的。合法行為是法律關係參加者積極的,有法律意義的行為的一種,它是人們按照法律規範的要求自覺自愿地實現自己的主體權利和法律義務,也是人們的創造性和積極性的自然表現。這種積極性就在於,它體現了人們具有較高水平的法律意識,能夠深刻地認識自己的權利和法律義務,具有高度的自覺性。社會主義國家所關心的就是最大限度地發揮每個社會關係參加者的全面的創造積極性。社會主義法首先表現在它為人的發展提供有利的社會條件,在法律上保證權利主體從事一定行為的尺度,使主體具有選擇和行為的自由,保證他們創造性地改變生活條件,獲取一定必要的社會財富。在社會主義社會,法愈來愈成為個人、勞動集體、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等主體發展的一個因素,成為促進他們進行積極的實踐活動的一個因素。因此,不能把社會主義國家的法的實現,簡單地歸結為個人意志服從國家意志,歸結為對主體的行為的社會控制。社會主義國家法律規範的實現,不僅是公民積極主動的履行自己承擔的法律義務,而且是公民對國家法律賦予的各項權利和自由的積極享用。它是人民民眾及其社會組織、國家機關、企業發揮自己的主動性和創造性的過程。如果法的實現限制了人民民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那就不符合社會主義法的本質要求了。法律積極性由三個相互聯繫的要素組成:一是獲取,領會和掌握法律知識活動的積極性,二是參加制定和討論法律規範方面的積極性,三是實現法的實踐活動方面的積極性。個人的法律積極性還表現為首創精神,法治感和對不良行為和現象作鬥爭的積極態度。個人在法律領域的積極活動不僅是法律現象,同時也是政治現象。沒有對法律思想實質的深刻理解和掌握,法律積極性便不能自覺地表現出來。因此,法律積極性的主觀方面決定於個人對法律思想內容的覺悟水平,法律積極性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個人積極地行使權利和自由,遵守法律的活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