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與自然科學

法學與自然科學:自然科學是研究自然界的各種現象、性質及其發展規律,以及如何利用這些規律來指導人們改造自然的科學。它包括基礎科學和套用科學及技術兩大類。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法學與自然科學之間的關係越來越密切。一方面,自然科學技術的發展極大地影響法所調整的範圍和方法。首先,科學技術的發展導致了交通法、太空法、核法、環保法等一些新的法律部門的出現,從而促進了法學研究範圍的不斷擴大;其次,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由於引進科學技術的物質成果和運用自然科學的研究方法,因而改善了法律調整機制並提高了法律的調整效果;再次,科學技術的發展對人們的法律意識也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如隨醫學技術的發展,人們對傳統的死亡學說提出了異議。另一方面,法調整自然科學技術的活動,並對其起促進或限制的作用:首先,法律可以用來組織科學技術活動,如設定科學技術的領導機構、編制科研計畫等;其次,法是鼓勵科學技術發明創造的重要手段,從而充分調動科學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再次,法律可以把有關生產操作、環境保護等技術性規範納入自己的調整範圍,使之成為法律規範,為人們嚴格遵守這些規範提供了法律保障;最後,法可以確認科學技術的發展方向,不同社會性質的國家和法把科學技術的成果用於不同的目的,為不同的階級服務。如原子能既可用來開發自然資源,造福於人類;又可用來製造進行侵略戰爭的殺人武器,威脅人類和平。社會主義國家的法一般都把為人類造福作為發展科學技術的宗旨。當然,法學與自然科學的區別也很明顯,法屬於上層建築範疇,是以法律現象及其規律為研究對象的,而自然科學技術屬於生產力範疇,它主要研究自然現象及其發展規律以及如何利用規律來改造自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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