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調解原則

法庭調解的原則,是指“當事人自願原則”,它有兩個含義:1、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完全出於自願,同意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終結訴訟;2、雙方當事人協商的內容和結果完全出於自己的意志,法庭不得施加任何壓力和影響。民商事案件適用調解原則,但不是所有案件都經過調解程式。

法院調解,指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對雙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自願協商,達成協定,解決糾紛的活動。調解案件時,當事人應當出庭;如果當事人不出庭,可以由經過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人到場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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