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原則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的過程中,起著指導作用的準則。包括:(1)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原則。人民調解委員會從調解開始到調解協定的達成和履行的整個過程中,都必須在雙方當事人完全自覺自愿的基礎上進行,不允許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同時,在調解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的合法權益都應受到保護,任何一方的違法行為都應受到制裁。(2)真實、合法原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時,一方面要實事求是,調查研究.掌握確實、充分的證據,査明糾紛的事實真相,真正做到以事實為根據;另一方面,又要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作為調解糾紛的標準和尺度,以便使民間糾紛得到合法合理的解決,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3)調解不是起訴必經程式的原則。人民調解屬於訴訟外調解,凡是糾紛雙方當事人不願意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或者經調解未達成協定.,或者達成調解協定後又翻悔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得阻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