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用調解原則是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和調解方式結案的原則。行政訴訟區別於民事訴訟的一項特殊原則。行政訴訟實行不適用調解原則,是因為行政訴訟的當事人的處分權受到嚴格限制,當事人只能處分某些訴訟程式上的權利,不能處分實體上的權利,這就使以自由行使處分權為基礎的調解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礎;同時,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只能根據事實和法律,依法作出裁定或者判決,而不能由行政訴訟雙方當事人互相讓步、互相諒解來判明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
中國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這並不排斥人民法院可在對行政案件作出裁判前,對雙方當事人就客觀事實與行政機關的執行情況作些思想工作,導致原告申請撤訴的情況。不適用調解原則的例外情形是在行政侵權賠償訴訟中可以適用調解。參見“行政侵權賠償訴訟適用調解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