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的認識職能

法學的認識職能,法學的社會職能之一,其宗旨在於認識法律現實的各個方面及其發展中的問題和規律性,如研究法的規律性,法的原理和法學技術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學的認識職能
  • 定義:法學的社會職能之一,其宗旨在於認識法律現實的各個方面及其發展中的問題和規律性,如研究法的規律性,法的原理和法學技術等
該功能與法律實踐直接相關。總的來看,法學為統治階級,提供治國的思想模式和體制,如闡明人治與法治的理論和制度,論證民主、法治、自由、紀律、人權等問題,促進社會成員主動性、創造性的發揮;論證國家制度及其基本原增,促進國家制度的鞏固、發展及其職能的發揮,認識法與經濟基礎、生產力等關係,促進經濟的發展,認識法與精神文明等現象關係,促進法律調整的實現。在法的創製過程中,需要提出對社會關係進行法律調整的理由,提出完善法律制度的途徑和手段,確定新法律的近期和遠期目標以及達到目標的法律調整方法,預測該法律實施的社會後果;研究實施該法律過程中可能遇到的積極和消極的社會因素影響;在法的實現過程中,需要研究社會關係參加者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積極性,分析各種社會因素(如社會分工、社會分層、社會控制形式、社會心理等)對合法行為和非法行為的影響,研究各種法律影響方法(法律鼓勵、賦予權利、委以義務、預防違法等)的社會效果,分析法律適用機關發揮功能的條件、方式、效果及發展和完善的趨勢,研究犯罪和其他違法行為的預防和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問題,還要認識重大的社會變遷對人們行為的法律形式(守法、利用法、違法和執行等)的影響等,認識職能發揮的程度直接受闡釋功能的影響,而認識功能又影響著預測功能的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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