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的意識形態職能

法學的意識形態職能是法學的社會職能之一,旨在表達一定階級的法律意識形態,捍衛一定階級的利益和有利於本階級的社會生活秩序,並力圖形成社會成員統一的法律意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學的意識形態職能
  • 所屬學科:法學
法學的意識形態職能的內容歸根結底是由該社會的經濟基礎決定的。法學處於意識形態鬥爭的前沿,該功能直接體現了法的階級性,其性質和內容取決於法學所服務的階級以及法學與社會進步之間的聯繫,階級的局限性影響該功能的發揮。該功能實現的方式是:“提供信息,即法學使人們認識法的規律性及其表現形式,法的原理、制定和實現法的工作方法和手段;價值衡量,即法學表述一定的法律觀和價值觀,發展和改變法律意識形態和法律意識的內容,灌輸新的法律價值要求,清理過時的法律觀點和價值。馬克思主義法學的意識形態功能在於,通過大量的法律實踐和理論分析來論證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政權的合理性、合法性,宣傳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治的巨大優越性,對一切抵毀、破壞社會主義法律系統和政治系統的言論和行為予以揭露和批判,教育廣大人民自覺守法,維護法治的尊嚴,形成積極的法律信念及法律價值觀,積極爭取和行使權利、自覺履行法律義務和社會責任;在國際交往和國際意識形態鬥爭中,國際政治經濟秩序、人權的國際保護、民族自決等都涉及法律問題,法學在此方面積極捍衛國家主權,反對外來干涉,通過國際關係準則的法律化來促進國際合作,宜傳社會主義法在保障和促進公民的經濟權利、政治權利、文化權利和人身權利等方面的巨大成就,斥駁國際敵對勢力對本國政治法律制度的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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