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督導條例

《河南省教育督導條例》是為了保證教育法律、法規、黨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促進教育公平,推動教育事業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國務院《教育督導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並結合本省實際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規。2021年11月27日經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教育督導條例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信息,條例全文,審議情況,

發布信息

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73號
《河南省教育督導條例》已經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1年11月27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1月27日

條例全文

河南省教育督導條例
(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督學的管理
第三章 督導的實施
第四章 督導結果的運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教育法律、法規、黨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促進教育公平,推動教育事業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國務院《教育督導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範圍的各級各類教育實施教育督導,適用本條例。
教育督導包括以下內容: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教育法律、法規、規章、黨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督導;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幼稚園和其他教育機構(以下統稱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督導;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教育發展狀況和教育質量組織開展評估監測。
第三條 教育督導應當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以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為目標,以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為中心,堅持遵循教育規律,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依法、科學開展,堅持對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關職責的督導與對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督導並重、監督與指導並重。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教育督導工作的領導,設立教育督導委員會,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督導工作。
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教育行政部門,承擔教育督導委員會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作為教育督導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獨立履行教育督導職責,並接受上級教育督導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教育督導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 鼓勵、支持學生及其家長、社會組織、社會公眾依法有序參與教育督導活動。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教育督導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相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督學的管理
第八條 教育督導實行督學制度。
督學是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實施教育督導工作的人員,包括專職督學和兼職督學。
第九條 專職督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和程式任命,包括總督學、副總督學和其他專職督學。
兼職督學由教育督導機構根據教育督導工作需要聘任,任期為三年,可以連續任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三個任期。
專職督學和兼職督學的比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督學隊伍建設。督學數量按照國家規定比例和實際需要配備。
第十一條 督學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政治素質、政策水平、道德品質、學歷、教育教學經驗、業務能力和身體條件。
第十二條 督學應當服從教育督導機構的管理,認真履行經常性督導職責,按時完成督導工作。
督學實施教育督導,應當客觀公正地反映實際情況,不得隱瞞或者虛構事實。
第十三條 實施教育督導,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被督導單位的情況匯報;
(二)查閱、複製財務賬目和與督導事項有關的其他檔案、資料;
(三)要求被督導單位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四)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開展調查;
(五)參加被督導單位有關工作會議或者組織召開座談會;
(六)開展問卷調查、測評、個別訪談等;
(七)向被督導單位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提出獎懲建議;
(八)依法可以行使的其他職權。
被督導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依法實施的教育督導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十四條 實施教育督導的督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是被督導單位主要負責人近親屬的;
(二)是被督導單位工作人員的;
(三)從被督導單位離職不滿三年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客觀公正實施教育督導的情形。
督學的迴避應當由督學本人或者被督導單位向指派督學的教育督導機構提出申請,由教育督導機構決定。
教育督導機構發現實施教育督導的督學存在應當迴避情形的,可以直接決定督學的迴避。
第十五條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將督學培訓納入教育管理幹部培訓計畫,做好分級分類培訓工作,提升督學隊伍專業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條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加強對督學實施教育督導活動的管理,定期對督學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考核,建立督學退出機制。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督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按照規定解決兼職督學因教育督導工作產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勞務等費用。
第三章 督導的實施
第十八條 實施教育督導可以採取經常性督導、專項督導和綜合督導等方式。
第十九條 教育督導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下列事項實施教育督導:
(一)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規章、黨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情況;
(二)各級各類教育規劃布局、規劃落實和協調發展情況;
(三)義務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發展情況;
(四)教育經費的投入、管理和使用情況;
(五)校長隊伍建設和教師配備、管理及待遇保障情況;
(六)協調推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親職教育情況;
(七)安全、衛生健康監督管理工作落實情況;
(八)處理社會關注的教育熱點、難點問題和處置突發事件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政策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教育督導機構對學校的下列事項實施教育督導:
(一)依法依規辦學情況;
(二)黨建及黨建帶團建、隊建情況;
(三)實施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情況;
(四)教育教學水平、教育教學管理、教育教學改革等情況;
(五)教職工隊伍的管理和專業化建設情況;
(六)德育工作和師德師風、校風學風建設情況;
(七)招生、學籍、收費等管理情況;
(八)安全、衛生健康等制度的建設和執行情況;
(九)保障學生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情況;
(十)教學、生活設施設備的配備和使用等教育條件的保障情況;
(十一)突發事件預防及應對處置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政策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根據上級教育督導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結合本行政區域教育工作實際,制定年度教育督導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布局設立教育督導責任區,指派督學對責任區內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實施經常性督導,經常性督導每學期不得少於兩次。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根據教育發展需要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可以就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一項或者幾項事項對被督導單位實施專項督導,也可以就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所有事項對被督導單位實施綜合督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應當每五年至少實施一次綜合督導;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實施專項督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所屬的學校應當每三至五年實施一次綜合督導;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實施專項督導。
第二十四條 專項督導、綜合督導按照下列程式實施:
(一)確定督導事項,按照規定成立督導小組,督導小組由三名以上督學組成;
(二)向被督導單位提前發出書面督導通知,明確督導時間、內容和要求,採取暗訪等方式的除外;
(三)要求被督導單位自評的,被督導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自評報告;
(四)審核被督導單位的自評報告,確定督導重點,實施現場督導;
(五)徵求公眾對被督導單位的意見,並採取召開座談會或者其他形式專門聽取學生及其家長和教師的意見;
(六)督導小組對被督導單位的自評報告、現場督導情況和公眾意見進行評議,形成初步督導意見向被督導單位反饋。
第二十五條 被督導單位對專項督導、綜合督導意見有異議的,按照下列程式處理:
(一)被督導單位對初步督導意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初步督導意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教育督導機構提交書面申辯意見;
(二)根據初步督導意見,綜合分析被督導單位的申辯意見,向被督導單位發出書面督導意見書,對存在的問題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議;
(三)被督導單位對督導意見書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督導意見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上一級教育督導機構申請覆核,上一級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四)被督導單位應當根據督導意見書進行限期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告教育督導機構。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教育督導信息化平台,形成由現代信息技術和大數據支撐的智慧型化督導體系,提高教育督導的信息化、科學化水平。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教育督導評估監測制度和體系,完善教育督導評估監測標準和規程,建設安全共享的教育督導評估監測信息化平台,對教育發展狀況和教育質量進行評估監測。
第二十七條 教育督導機構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託第三方專業評估監測機構參與教育督導評估監測工作。
第三方專業評估監測機構應當按照教育督導評估監測標準和規程,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評估監測工作,接受教育督導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方專業評估監測機構接受教育督導機構的委託開展評估監測,不得向被評估監測單位收取費用、財物,不得向被監測單位泄露影響公平公正的督導評估監測數據、程式、結果等信息,不得出具虛假的評估監測報告。
第四章 督導結果的運用
第二十八條 經常性督導結束後,督學應當向被督導學校反饋情況並向教育督導機構提交教育督導報告;需要下達整改通知的,應當向教育督導機構提交書面建議,由教育督導機構下達整改通知書;發現違法違規辦學行為、侵犯師生合法權益或者危及師生生命安全隱患等重大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學校和相關部門處理,並向教育督導機構報告。
第二十九條 專項督導或者綜合督導結束後,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督導報告,並報上一級教育督導機構備案。
督導報告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十條 教育督導機構對教育督導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告,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發現的涉嫌違紀違法問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督導事項複查制度,根據需要對被督導單位整改情況及時進行複查,確保整改成效。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構建教育督導與監察、審計、督查、考核等相貫通的監督體系,建立教育督導與教育行政執法聯動機制,實現結果共享。
第三十三條 教育督導機構發現被督導單位存在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和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徹底、履行教育職責不到位、教育攻堅任務完成嚴重滯後、辦學不規範、教育教學質量下降、校園安全問題較多,或者拒不接受教育督導等情況的,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其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並將約談書面記錄報送被督導單位所在地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將教育督導報告作為考核、獎懲被督導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重要依據;將約談、整改情況作為制定教育決策、改進教育工作和安排教育項目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被督導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導機構通報批評並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教育督導機構向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
(一)拒絕、阻撓教育督導機構或者督學依法實施教育督導的;
(二)隱瞞實情、弄虛作假,欺騙教育督導機構或者督學的;
(三)未根據督導意見書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告教育督導機構的;
(四)打擊報復督學的;
(五)其他嚴重妨礙教育督導機構或者督學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三十七條 督學或者教育督導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導機構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對督學還應當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督導工作的;
(二)玩忽職守,貽誤督導工作的;
(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影響督導結果公正的;
(四)濫用職權,干擾被督導單位正常工作的;
(五)其他嚴重影響教育督導工作情形的。
督學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由教育督導機構給予批評教育。
督學發現違法違規辦學行為、侵犯師生合法權益或者危及師生生命安全隱患等情況而未及時督促學校和有關部門處理的,由教育督導機構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審議情況

根據立法計畫安排,由省教育廳負責《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並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制度廉潔性評估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之後,根據立法程式,省司法廳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查修改。2021年8月9日,省政府第13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並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省人大教科文衛委承擔了《條例(草案)》初審工作。2021年9月下旬,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
一審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會同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委、省教育廳和有關專家學者等,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逐條研究修改,形成徵求意見稿,並傳送省直有關單位、各省轄市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繫點和立法基地等廣泛徵求意見;同時依託網路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10月中旬,法制委員會帶著立法中的問題,先後赴三門峽、洛陽等地進行了立法調研。為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立法工作進度,法制委員會還通過發函和電話聯繫的方式向山東等省學習立法經驗。10月29日,法制委員會組織召開了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委、省教育廳、省司法廳、有關專家學者、學校代表和督學代表等參加的座談會,堅持問題導向,根據各方面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再次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修改。
11月8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形成了《條例 (草案)》(審議修改稿)。11月15日,法制委員會將審議修改情況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主任會議決定按程式提請常委會會議進行二審。11月27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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