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督導條例(草案)

2021年9月26日至29日,河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召開,《河南省教育督導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提請會議一審,提出河南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教育督導工作的領導,設立教育督導委員會作為教育督導機構,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督導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教育督導條例(草案)
  • 目的:統籌協調區域內的教育督導工作
內容介紹
《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設立教育督導委員會作為教育督導機構,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教育行政部門,承擔教育督導委員會日常工作;縣級以上政府設立的教育督導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獨立履行教育督導職能,並接受上級教育督導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教育督導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教育督導機構統籌使用。
督學隊伍建設是教育督導工作有效開展的重要保證,《條例(草案)》規定了督學的定義、分類和比例配備,細化了督學的迴避情形,明確了專、兼職督學的任職程式、條件和任期。同時,為提高督學隊伍的專業化、職業化水平,條例草案對督學的培訓、考核、獎懲等內容作了詳細規定。
《條例(草案)》結合督導工作要求,分別對督政和督學的具體督導事項進行了細化規定,對經常性督導、綜合督導和專項督導的周期、方式、程式和督導的相關職權作了詳細規定;明確在教育督導責任區設定責任督學對學校實施經常性督導;根據工作實際,教育督導機構可以委託第三方專業評估監測機構參與教育督導評估監測工作,提高社會參與度。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應當每五年至少實施一次專項督導或者綜合督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應當每三到五年至少實施一次綜合督導。
《條例(草案)》著重從六個方面強化督導結果的運用:要求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規定建立健全督導事項複查制度,確保整改成效;規定及時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告教育督導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建立對被督導單位相關負責人的約談制度;將教育督導報告作為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將約談、整改情況作為制定教育政策、改進教育工作和安排教育項目的重要依據;對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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