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85-08-20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散裝水泥的試行辦法
(1985年8月2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快散裝水泥的發展,節約更多的造紙木材、電力和資金,減少水泥損失,保證水泥質量,降低工程造價,提高運輸效率,改善工人勞動條件,提高社會經濟效益,按照國發〔1985〕27號批轉國家經委《關於加快發展散裝水泥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發展水泥散裝運輸,是世界上工業已開發國家所走的共同道路。要切實加強對發展散裝水泥工作的領導,納入工作計畫,使我省散裝水泥工作有一個較大的突破和發展。全省散裝水泥占水泥總產量的比例:一九九0年為百分之三十,二000年達到百分之七十。
第三條立足於改革,建立以管理服務為主的經濟責任制,為社會、基層、企業服務。要加強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按規定範圍專款專用。
第二章 提取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範圍
第四條提取節包費
(一)國家(省)統配水泥企業按物價部門規定的差價收取的節包費,一律上交省散裝水泥辦公室,集中管理,用於發展散裝水泥。
(二)地方水泥企業(含鄉鎮企業)供應散裝水泥節省的節包費,可繼續執行按不同比例上交各地、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分給水泥廠及用戶用於發展散裝水泥的辦法。
第五條收取紙袋押金
(一)國家(省)統配水泥企業,逾期押金百分之五十上交國家財政,百分之五十上交省散裝水泥辦公室作為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二)地方水泥企業(含鄉鎮企業),現已演變為無有紙袋押金,根據小水泥廠的實際情況,企業可按每噸袋裝水泥收取二元作為發展散裝水泥的專項資金,上交各地、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專款專用。
第六條提取散裝設施折舊費
國家或企業對散裝水泥設施、車輛的投資(含節包費),形成的固定資產,要按有關規定提取折舊費,作為發展散裝水泥的專項資金,不得挪用。
第七條跨省、市、自治區供應散裝水泥的節包費,由供需雙方省級散裝水泥辦公室各半分成。
第八條各地、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每年從收取的節包費、紙袋押金總額中提取百分之五上交省散裝水泥辦公室,作為新技術引進、科研試驗、信息交流、推廣宣傳等費用。
第三章 實行差別稅率和優惠辦法
第九條在現有產品稅率(年產二十萬噸以上為百分之十,二十萬噸以下為百分之五)的基礎上,袋裝水泥提高百分之一,散裝水泥降低百分之二。
第十條對新建經營散裝水泥中轉庫(站)、銷售網點和專業氣卸車隊的銷售、運輸收入,從經營的月份起,免徵營業稅和所得稅三年;對原有企業,可按上述精神,從一九八六年起,經稅務部門審批給予三年免稅照顧。
第十一條對供應城市粉磨站水泥熟料的企業和新建的用散裝水泥生產商品混凝土的企業,可從產品銷售的月份起,按實際供應量,經稅務部門審批,免徵產品稅和所得稅三年。
第十二條對水泥熟料粉磨站生產銷售的散裝水泥和全部使用散裝水泥生產的水泥製品,按照規定納稅有困難的,企業可以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按稅收管理體制審批後,定期給予減、免稅照顧。
第十三條鑒於目前散裝水泥氣卸車貨運量不足,虧損嚴重,從一九八六年起,三年內交通部門對氣卸散裝水泥車給予一定的扶持,具體辦法另定。
第十四條為支持發展散裝水泥所增、減、免的稅款和利潤,只能作為發展散裝水泥的專項資金,不得挪用。
第十五條凡積極推廣散裝水泥,一九九0年以前散裝水泥占水泥總產量比例達到百分之四十,二000年前達到百分之七十的水泥企業,在留成的專項基金中可適當提高獎勵和福利基金比例,但兩項基金合計所占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
第四章 散裝基金的使用
第十六條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其主要用途包括:
(一)經計畫、經濟部門審查的新建、擴建投資總額100萬元以內的中轉庫、站儲存設施;
(二)專用車輛、船舶等運輸工具和裝、運、儲、卸、用五個環節的配套設施;
(三)經計畫、經濟部門審查的老水泥企業散裝設施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
(四)建造、購置、儲存等散裝設施的低息借貸和補助;
(五)科研、試製、新技術引進、開發和勞動安全保護設施;
(六)經各級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批准的零星固定資產的購置;
(七)推廣宣傳,信息交流;
(八)獎勵、表彰先進集體和個人(限制在資金總額百分之零點五)。
第十七條申請專項資金建設項目,要按基建程式編制預算,經計畫、經濟部門審查,由各地、市散辦統一匯總上報,省散裝水泥辦公室批准,並抄送省財政廳備案後,開戶銀行按照批准的預算撥款,在企業的專用資金帳戶內監督使用。
第十八條大中型中轉庫(站)、直達庫和生產廠裝火車、汽車等大中型設施的建設資金,仍按國家計畫體制納入各地區各部門的計畫申請解決。
第五章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管理監督
第十九條水泥企業要按規定收取散裝專項資金,按時上交各級散裝水泥辦公室。各級經委散裝水泥辦公室要設專職人員,單立帳戶,加強管理。
第二十條建立健全財務報表制度,按時編報月、季、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各級散裝水泥辦公室,使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必須按年度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預、決算。
第二十一條各地、市經委(散裝水泥辦公室)要編制中長期和年度發展散裝水泥規劃和使用資金計畫,按審批程式報省散裝水泥辦公室批准。
第二十二條建立經濟責任制,對每個散裝水泥建設項目都要事前進行調查,進行經濟分析;根據輕重緩急發展散裝網路,保證重點,集中使用。列入基建、技措項目的工程,所需材料各級計畫物資部門要列入計畫供應。
第二十三條財政、審計、稅收、主管部門和開戶銀行要對散裝資金的提取、使用、計畫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二十四條各有關單位要接受檢查監督,如實反映情況。對於違反本實施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一)任意改變本實施辦法的;
(二)改變設計,擴大使用資金範圍,挪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
(三)盲目擴建、改造、購置散裝設施,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大力開展就廠散裝供應,離廠(中轉庫)運輸半徑100公里以內或來廠自提的水泥都應供應散裝。
第二十六條凡新建、擴建、技術改造水泥廠,設計部門和設計審批主管部門,必須考慮散裝水泥的生產和流通,否則不予設計和審批。
第二十七條改變以袋裝出廠的方式,重視和支持散裝工作。水泥的生產、運輸、使用、供應、計畫分配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實行散裝水泥“三優先”:優先開票、優先供應、優先發運。
第二十八條發展散裝水泥所需要的車輛、三大主材、油料等物資,各級計畫部門要在分配計畫中給予安排和支持。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文到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