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儲備糧食管理若干規定

《河南省地方儲備糧食管理若干規定》是河南省於1995-12-29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602
【發布文號】豫政辦[1995]129號
【發布日期】1995-12-29
【生效日期】1995-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

檔案來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河南省地方儲備糧食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
(豫政辦〔1995〕129號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現將《河南省地方儲備糧食管理若干規定》發給你們,望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建立地方儲備糧食制度,是地方政府實行巨觀調控的重要措施。當前,我省的地方儲備糧食制度剛剛建立,工作還很不完善。各地在貫徹執行《河南省地方儲備糧食管理若干規定》的過程中要注意總結經驗,不斷改進工作,以促進地方儲備糧食制度的健康運行,充分發揮其調控糧食市場的作用。
河南省地方儲備糧食管理若干規定
糧食是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直接關係到城鄉人民生活,關係到經濟和社會的穩定,政府必須實施巨觀調控。建立地方糧食儲備制度,是實現對糧食市場進行巨觀調控的重要物質手段。為完善地方糧食儲備制度,加強地方儲備糧食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一、地方儲備糧食實行省、市地、縣(市)三級儲備制度。全省糧食儲備在二年內要逐步達到10億公斤,其中:省級儲備4億公斤,市地、縣(市)儲備6億公斤。各地糧食儲備的具體數量和品種,由省糧食廳、財政廳、農業發展銀行聯合提出方案,報省政府批准後下達,各地要保證落實。省級儲備糧食原則上應儲存在省級以上糧庫和銷區。地方儲備糧的購入和銷售應堅持“旺季購入、淡季銷售”的原則。
二、省級儲備糧所有權歸省政府,儲備糧的調整和動用,由省糧食廳、財政廳共同提出具體意見,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市地、縣級儲備糧所有權歸同級政府,儲備糧的調整和動用,由市地、縣(市)政府確定,同時報省糧食廳、財政廳備案。
三、國有糧食企業應把地方儲備糧與經營性周轉庫存糧分開,對地方儲備糧的管理要達到“一符(帳實相符)、三專(專人、專帳、專倉)、四落實(數量落實、質量落實、品種落實、地點落實)”。各級儲糧單位要嚴格按照拋售、動用或推陳儲新的規定,實行進出計畫與出入庫手續雙重控制制度,確保儲備糧安全。同時,實行地方儲備糧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制度,及時掌握情況,解決存在問題。
四、地方儲備糧所需的貸款資金,在落實地方財政貼息和費用的條件下,由農業發展銀行按照有借有還、到期歸還、專款專用、按季付息、挪用加息的信貸原則,從收購貸款中予以保證,並按收購貸款期限掌握髮放,執行國家優惠利率。因儲備數量增加、推陳儲新糧所需資金,可比照上述貸款解決。
五、省級儲備糧的成本計算,現有庫存、新購進以及推陳儲新補充庫存糧,分品種、等級按省糧食廳、財政廳共同確定的統一結算價進行核算,實際支付的購價高於或低於省定結構價的差額部分單獨反映,作增減糧食風險基金處理。市地、縣級儲備糧的成本計算,由各地參照省級的辦法制定。
六、地方儲備糧的保管費用和銀行貸款利息,分別由各級財政從糧食風險基金中解決,必須保證補貼資金及時到位。省級儲備糧費用補貼標準,按每年每公斤8分計算;利息補貼按實際儲存數量、時間和銀行優惠利率,以省定結算價計算。市地、縣級儲備糧的費用和利息補貼標準,由各地自定。
七、建立地方儲備糧推陳儲新機制。在確保存量的基礎上,各地要根據糧食產銷、價格和市場情況,結合糧食的吞吐調節,適時進行儲備糧的推陳儲新。為確保糧食質量,防止庫存糧陳化變質,庫存糧在規定期限內(稻穀3年,小麥5年)必須進行輪換。省級儲備糧輪換,由儲備單位提出輪換時間、數量、出入庫價格和輪換費用標準,報省糧食廳和財政廳共同批准,並報省農業發展銀行;市地、縣級儲備糧輪換,應比照省級輪換程式,報同級糧食局、財政部門共同批准。省級和市地、級儲備糧輪換時發生的價差收入或支出及不超過輪換數量0.2%的損耗和輪換費用,分別作增加或減少省級和市地、縣級糧食風險基金處理。
八、建立健全地方儲備糧的吞吐調節機制,適時平抑市場糧價,保護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利益。省內定購糧食自求平衡結餘時,可以拿出一部分轉為地方儲備糧;市場糧食價格過高時,要積極組織儲備糧拋售,平抑糧食價格,穩定糧食市場。拋售儲備糧按先縣級後市地級再省級的原則進行。拋售價格由各級財政、糧食價格管理部門按略低於市場價格的原則制定出具體方案,報政府批准後執行。拋售儲備糧要通過國有糧食商業企業零售網點公開持牌銷售。
拋售地方儲備糧實行單獨核算。拋售價格高於結算價的價差收入,扣減必要的費用和不超過銷售量0.2%的損耗後,分別交存省級和市地、縣級糧食風險基金;拋售價格低於結算價格(含費用及損耗)的價差支出,分別由省級和市地、縣級糧食風險基金彌補。
九、省級儲備糧的調撥實行取貨制。火車、汽車開動前的一切費用由調出方負責,火車、汽車開動後的一切費用由調入方負擔。
十、為保證地方儲備糧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各級糧食部門和儲備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儲備計畫,嚴肅調撥和結算紀律。地方儲備糧要由產區向銷區和多災地區轉移,將分散在各儲備點的儲備糧逐步向掛牌的省級儲備庫和交通便利的大型儲備庫集並。
十一、建立健全地方儲備糧會計、統計制度。省級和市地、縣級儲備糧實行專項統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糧油統計制度,並實行專項會計報告制度。各儲備單位上報會計、統計報表,必須及時、全面、準確,保證帳實相符,帳表相符。
十二、本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糧食廳、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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