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各級人民法院收取民事訴訟費用的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83年05月07日
- 實施時間:1983年05月19日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1983年5月7日河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八十條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 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本辦法向訴訟當事...
六、河南省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經濟糾紛案件徵收訴訟費的試行辦法河南省各級人民法院收取民事訴訟費用的暫行辦法 七、關於刑事辦案期限和審批手續問題的決定 八、關於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縣的決定 九、關於設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小組的決定 十、關於省人民代表可以隨時檢查物價的決定 十一、河南...
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訴訟費用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96.01.16由財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訴訟費用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頒布單位 財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時間 1996.01.16 實施時間 1996.01.01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收費辦法(試行)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和經濟糾紛訴訟,應當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交納下列訴訟費用:(一)案件受理費離婚案件每件收十元至五十元,其涉及財產分割的,不另收費。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收五元至二十...
《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已於9月1日開始實行。為了加強訴訟費用的管理工作,特作以下規定:(一)各級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訴訟費用屬於國家規費。考慮到目前財政困難,撥給法院的業務經費還不能完全滿足審判工作的需要,法院依法收取的訴訟費用暫不上交財政,以彌補法院業務經費的不足。(二)各級人民法院應按照最高人民...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條第3款規定提供當地民族通用語言、文字翻譯的,不收取費用。交納退還 根據《交納辦法》,訴訟費用的交納和退還按以下的規定: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抗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第二條 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交納下列訴訟費用:(1)案件受理費 非財產案件每件收三元,由原告在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時交納。離婚案件涉及財產分割的,也按非財產案件收取受理費。財產案件按爭議財產價額或金額收取,由原告在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時預交。爭議財產價額或金額在五百元以下的每件收...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本規定收取訴訟費用。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訴訟中應由當事人支付的鑑定費、勘驗費、翻譯費、訴訟資料副本製作費、證人誤工補貼,以及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它費用。第三條 當事人在本省管轄區域內進行民事訴訟,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下列訴訟費用:非財產...
(一)原告人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勞動報酬的訴訟和社會福利、救濟事業單位的訴訟;(二)刑事附帶民事的訴訟(如刑事訴訟部分原告人撤訴或人民法院駁回起訴,民事部分成為獨立訴訟時,仍應收取訴訟費用);(三)宣告失蹤人死亡、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認定財產無主、選民名單等按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程式問題的答覆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1年01月09日發布,自1951年01月0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易新先生所提幾個問題答覆如下:一、中央人民政府尚未頒布統一的民刑訴訟法,各地人民法院現在都按各當地的具體情況分別定有辦理民刑案件暫行辦法,因之對於民事案件是否要收審判費,各地辦法尚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訴訟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貫徹執行〈民事訴訟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和《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具體適用〈民事訴訟法(試行)〉若干問題的解答》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已往所作的其他有關民事訴訟方面的批覆、解答,凡與民事訴...
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第五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的兩個問題的批覆》在1982.12.1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的兩個...
現將財政部《關於下達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財預字〔1995〕27號)轉發給你們。請你們及時與財政部門聯繫,遵照執行。並將該通知轉告所轄下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訴訟費用的管理,在沒有新的管理辦法出台之前,仍按...
法院一律公開宣告判決,同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抗訴權利、抗訴期限和抗訴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超過抗訴期沒有抗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判決、裁定。第二審程式 第二審程式(又稱抗訴程式或終審程式),是指由於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抗訴期間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是為了依法及時有效地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2007年10月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對執行程式中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和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的通知在2007.11.1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和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
2019年10月14日,《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77次會議通過,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修正情況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1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77次會議《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法律援助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以下簡稱《司法救助規定》),以及其它相關規定,結合法律援助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立法缺陷 1、關於訴權消滅主義。訴權是民事訴訟理論的基本理論之一,根據通行的學說,訴權包含有...
關於經濟糾紛案件的級別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可以按訴訟單位的隸屬關係、訴訟標的金額及案情繁簡考慮確定:訴訟單位屬地區、省轄市以下的(含本級),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作第一審,但標的金額較大、案情比較複雜的,也可以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第一審;屬省、...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1992]22號)第135條調整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六、《最高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民事訴訟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民事訴訟卷》是2020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人民法院出版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0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9月21日起施行。二○○○年九月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全文 編輯 語音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於2008年11月10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53次會議通過,2008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釋〔2008〕14號公布。本《解釋》共43條,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該解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解釋》根據國家賠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工作實際,針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對契約標的為外幣的案件在收取訴訟費用時不得收取外幣等問題的通知 2000年12月25日 法辦〔2000〕326號 已被《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代替 3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年1月...
《民事訴訟法(試行)》(以下簡稱民訴法)頒布以來,各級人民法院在執行中積累了不少經驗,也提出了一些問題。為了正確地適用民訴法,我們根據該法的有關規定和各地的經驗,提出以下意見,供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參照執行。一、管轄問題管轄是確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分工的問題。各級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在1994.12.2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不再適用,但此前依據這些司法解釋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
2009年1月,中國“12368”司法服務熱線首個試點單位——北京法院“12368”司法服務熱線正式開通。“作為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首個試點單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12368”司法服務熱線經過兩年建設,初步投入使用。已開通的“12368”司法服務熱線可為社會公眾提供各類訴訟知識、北京市各級法院的地址路線及聯繫方式等靜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