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是河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發文時間是2010年02月12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
  • 發文字號:豫政〔2010〕16號
  • 發布時間:2010年02月12日
  • 發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檔案全文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提升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總體水平,切實保障困難民眾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實現人民民眾安居樂業,現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充分認識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重大意義
  1.法律援助是黨和國家設立的維護困難民眾合法權益、保障人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實施法律援助,可以使社會貧弱群體在遇到涉法矛盾糾紛時,能及時通過法律援助獲得政府無償法律幫助和有效保護,從而減少不和諧因素,實現社會和諧穩定。目前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存在基礎薄弱、公眾知曉率低、覆蓋面不高、供需矛盾明顯等突出問題,嚴重影響和制約了法律援助服務社會職能作用的有效發揮。加強法律援助工作,對維護困難民眾合法權益、妥善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推進我國民主法制建設具有重要現實意義。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作為首要任務,把維護社會穩定作為首要責任,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二、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2.指導思想。緊緊圍繞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目標,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貫徹落實“重在持續、重在提升、重在統籌、重在為民”的工作部署,建立以政府為主導、部門協作和社會參與相結合的法律援助工作體系,提高法律援助組織建設、物質保障、管理工作、服務工作和社會影響能力,逐步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提升法律援助總體水平和服務質量,全面實現應援盡援,切實發揮法律援助工作在維護困難民眾合法權益、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加快中原崛起中的重要保障作用。
  3.基本原則。堅持法律援助無償性原則;嚴格履行政府責任與切實保障公民權利相結合的原則;政府主導與社會力量參與相結合的原則;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與增強法律援助服務能力相結合的原則;中央、省級財政保障與同級財政保障相結合的原則;法律援助事業發展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原則。
  4.主要目標。到2012年,法律援助公眾知曉率達到70%以上;法律援助覆蓋面達到全省總人口的35%以上;農村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民眾在鄉鎮即可申請並得到便捷的法律援助,城市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居民在2平方公里範圍內可申請並得到便捷的法律援助。在全省建立高效的法律援助實施體系,法律援助提供能力和服務質量大幅度提高。
  到2015年,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總體水平基本滿足困難民眾需求,法律援助社會化程度明顯提高,公益性得到充分體現,對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保障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三、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重點任務
  5.建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條件、事項範圍和案件補貼“三項標準”動態調整機制。“三項標準”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核心內容,各級政府要圍繞解決涉及民眾利益的難點、熱點問題,綜合考慮民眾法律援助需求、法律援助資源狀況以及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適時調整“三項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確保法律援助事項範圍不斷擴大,經濟困難標準不斷放寬,門檻不斷降低,促進法律援助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為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務。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狀況,適時調整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促進司法行政部門不斷提高法律援助的服務能力和服務質量。
  6.提高法律援助公眾知曉率。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宣傳工作長效機制,按照善於策劃、廣泛傳播、持之以恆的要求,利用各種渠道,採取多種方式和途徑,注重對基層農村的宣傳,注重對目標群體如農民工、困難職工、下崗失業工人、殘疾人和低保人群的宣傳,在行政村、大型社區、廠礦、勞務市場、交通要道和貧困人口相對集中的區域設立法律援助統一宣傳標識,讓廣大民眾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增強運用法律援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
  7.大力推行便民利民措施,為困難民眾提供便利服務。在全省所有鄉鎮(街道辦事處)司法所和市、縣兩級信訪、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設立法律援助受理點,選擇部分律師事務所設立法律援助受理點,保證公民能夠就近申請、獲得法律援助。建立困難民眾申請法律援助免審查經濟條件制度,為符合條件的困難民眾發放法律援助證,對持證人員申請法律援助免審查經濟條件。對老弱病殘等有特殊困難的民眾提供電話申請、郵寄申請、上門受理等服務,逐步推行網上受理法律援助申請。確保“12348”法律援助諮詢專線電話暢通,提高諮詢接待能力,提升服務水平。法律援助機構要建設標準化法律援助接待室,設立無障礙通道,聘請手語翻譯,方便困難民眾特別是殘疾人進行法律諮詢。
  8.提升法律援助服務能力,實現應援盡援。加大法律援助實施力度,確保每一位符合條件的公民都能獲得及時便捷的法律援助。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過程中,選擇對受援人最有利的方式解決糾紛,確保受援人合法利益最大化;集中力量辦理突發性、群體性、信訪涉法涉訴法律援助案件;突出重點,切實加強對殘疾人、老年人、婦女、未成年人、下崗失業人員、農民工等重點群體的法律援助,針對不同特殊群體的特點,提供個性化、專業化服務;2010年起全面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在全省所有的中級、基層法院設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辦公室,積極為涉法公民提供及時、便捷、免費的法律援助。完善法律援助異地協作機制,提高維權效率。
  9.加強監督管理,提高法律援助服務質量。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強化監督,探索制定法律援助服務標準,規範服務行為,推動法律援助工作規範運行。建立法律援助服務質量、案件質量評估制度,對法律援助服務質量和案件質量進行等級評價。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社會監督機制,拓寬監督渠道,對法律援助管理人員和實施人員進行監督。推進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建設,實現對法律援助案件諮詢、申請、受理、指派、辦理情況等環節的實時掌控,不斷提高法律援助服務質量。
  10.充分發揮政府法律援助主導作用,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社會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的重要補充,要廣泛利用社會資源,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工作,支持、引導、監督和規範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老齡委、高校等民眾團體和事業單位利用自身資源開展法律援助活動,做好法律援助工作與民眾團體維權工作的銜接;在律師資源豐富的地方和高校建立法律援助志願者隊伍,充實法律援助實施力量,探索困難民眾自由選擇志願律師工作;鼓勵社會力量對法律援助事業進行捐助。
  四、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措施
  11.切實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把法律援助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社會穩定工作機制,列入政府為民辦實事項目;要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的領導和監督,落實法律援助工作責任制,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地方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司法行政部門要切實履行管理職責,各有關部門和全社會要積極支持配合,形成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的合力。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訪、公安、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要幫助、引導有需求的民眾及時獲得法律援助。民政部門要配合司法行政部門做好睏難民眾申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證明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與法律援助工作的銜接;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工商、檔案部門對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要積極支持,減免所涉及的費用,共同降低法律援助成本。實現法律援助與司法救助無縫對接,互免審查申請人經濟條件。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各級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12.理順法律援助管理體制,加強法律援助隊伍建設。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要根據本地法律援助工作的實際需要,進一步健全和充實法律援助工作機構。要制定、完善法律援助人員準入標準,積極引進和吸收優秀人才,建立一支高素質的法律援助人才隊伍。
  13.建立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各級政府要按照中央關於政法經費實行“明確責任、分類負擔、收支脫鉤、全額保障”的要求,落實規定的保障責任,切實加大對法律援助經費的投入,建立法律援助經費動態增長機制。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斷完善法律援助經費管理辦法,做好法律援助經費保障工作。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法律援助經費的管理,嚴格執行經費開支範圍和標準,確保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政法經費保障體制改革後,市、縣級法律援助經費預算不得低於改革前水平,而且不得以中央和省級法律援助轉移支付的資金抵頂本級應安排的支出。
  14.加強法律援助業務裝備和基礎設施建設。各級政府要按照分類指導、分步實施、資源共享、確保基本需要的原則,在省級財政、政法部門制定的司法行政機關業務裝備配備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的政法機關基礎設施建設標準指導下,制定本地司法行政機關業務裝備配備和業務基礎設施建設規劃,逐步提高基層法律援助辦案裝備水平,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務設施,滿足困難民眾特別是各類特殊群體對法律援助工作的需求。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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