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工作暫行辦法》是1984年1月19日河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該辦法的實施,對加強我省人大代表工作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隨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不斷完善和代表工作的不斷改進,辦法的主要內容已被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所替代。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定,廢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履行職責,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代表的聯繫,充分發揮代表在建設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暫行辦法。
第二條
代表受人民的委託,參與管理本省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
第三條
代表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模範地遵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要保守國家的機密。
第四條
代表應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保持密切聯繫,認真學習和積極宣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並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省人民政府和當地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五條
代表應努力學習,不斷提高思想覺悟,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刻苦鑽研業務,積極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六條
代表有權在實施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等方面,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及其所屬機構和工作人員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有關機關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認真研究,及時處理,並負責作出答覆。
第七條
代表應經常聽取和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之前,代表要收集人民民眾和有關方面的意見,為審議大會的各項議題進行準備。
第八條
代表可以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可以參加所在地的縣(市)或市轄區人大代表小組的活動。
第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召開代表座談會或者委託代表進行專題調查時,代表應積極參加。
第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視察工作或者到基層進行調查研究時,可以組織當地省人大代表參加。
第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會議,可以邀請有關代表參加。
第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人大代表所反映的人民民眾和有關單位的意見和要求,必須認真受理,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處理的,應認真處理,並作出答覆;屬於其它機關處理的應及時轉交並督促有關機關負責處理和答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代表來訪要認真接待。
第十三條
全省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各政黨、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必須尊重代表的民主權利,積極支持代表的工作。凡是對代表開展工作有意刁難、阻撓或打擊報復者,必須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代表非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審判;如果因為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必須立即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十五條
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任何公民或者單位都可以檢舉揭發違法亂紀或者嚴重失職的代表,原選舉單位有權依法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
第十六條
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的省人大代表,可參照上述辦法在本選舉單位單獨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