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會議的舉行,第二章 工作報告的審議,國民經濟計畫和財政預決算的審查,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第四章 選舉、辭職和罷免,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第六章 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第七章 發言和表決,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會議的舉行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舉行的時間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舉行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不是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決定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決定有關機關、團體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四)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議程通知代表,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發給代表。
臨時舉行的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臨時通知。
第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須事先書面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請假,非經批准,不得缺席;在會議期間因故不能繼續出席會議的,須書面請假,經所在代表團同意後,報大會秘書長批准。
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依法終止其代表資格。
第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按照省轄市、地區、中國人民解放軍駐豫部隊和武警河南總隊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第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預備會議前,各代表團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進行審議,並對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關於會議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通過國民經濟計畫和財政預決算審查委員會名單、議案審查委員會名單。國民經濟計畫和財政預決算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議案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在該屆每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實行常任制。屆中需要對這兩個委員會的個別成員進行調整或補充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經省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通過。
預備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十二條 主席團主持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主席團決定事項,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三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大會每次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副秘書長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議案審理辦法;
(四)其他需要決定的事項。
第十四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如果主任不能出席,可以委託一位副主任召集。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大會秘書長召集。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對屬於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並可以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調整。
第十五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討論的情況應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可以舉行秘密會議。舉行秘密會議,經主席團徵求各代表團意見後,由主席團會議決定。
第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會議上的發言,整理簡報印發會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根據需要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
第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的日常事務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章 工作報告的審議,國民經濟計畫和財政預決算的審查
第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向會議提出工作報告,由全體代表進行審議。
第二十條 會議對各項工作報告的審議,由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審議。必要時可以由主席團決定召開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審議。
各代表團對各項工作報告提出的審議意見,應當報告主席團,由主席團決定對有關工作報告作必要的修改、補充,並由大會作出相應決議。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省人民政府應向會議提出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由全體代表進行審查。
省人民代表大會國民經濟計畫和財政預決算審查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進行審查,提出修改或補充意見,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並將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決議草案、關於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決議草案交由各代表團討論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不能提出上一年財政決算報告的情況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財政決算報告進行審查,並作出決議。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三條 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一個代表團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交議案審查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議案,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實施方案。
第二十四條 代表團、代表聯名提出議案的具體審議辦法,由大會秘書處擬定,經主席團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五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提供有關的資料,並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
第二十六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議案審查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審議的意見,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是否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七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過程中,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決定,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八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團提出,經大會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九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該地方性法規草案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審議,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地方性法規草案經各代表團審議後,需要進一步修改的,由議案審查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對該草案進行修改,並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大會審議,並將修改後的法規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在收到之日起三個月內予以答覆;個別情況複雜,三個月以內確實不能辦完的,應向代表說明情況,並在六個月內辦理完畢,答覆代表。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和組織再作研究處理,並限期答覆。
第四章 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的人選,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人選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提名和選舉。
省人民代表大會對本省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罷免和補選,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進行。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的具體辦法,由主席團依照法律規定提出,交各代表團討論後,由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大會執行主席宣布候選人的得票數,並公布當選人名單。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省人民代表大會接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的決定,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三十五條 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六條 主席團將罷免案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需要進一步調查的,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交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的報告審議決定,也可以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調查的報告審議決定,並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罷免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決定,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罷免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代表資格被依法終止的,其所任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自行解除,由主席團予以公告;大會閉會期間,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三十八條 代表團全體會議、主席團和國民經濟計畫財政預決算審查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對各項工作報告和有關議案進行審議時,省人民政府和它所屬的有關工作部門以及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對報告和有關議案作補充說明。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一個代表團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和它所屬各工作部門以及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質詢案,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四十條 質詢案按照主席團的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或者有關的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在主席團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在代表團會議上作答覆的,有關的代表團應當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提質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團對答覆質詢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第六章 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對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主席團、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後,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討論,並根據各代表團討論的意見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四十二條 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向它提供情況、材料。提供情況、材料者要求保密的,應當予以保密。
第四十三條 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調查結果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根據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七章 發言和表決
第四十四條 代表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五條 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分鐘,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鐘。
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代表,應當在會前向大會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
第四十六條 主席團成員和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十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四十七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大會執行主席當場宣布。
會議表決議案的方式,由主席團決定。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規則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負責解釋;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