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有效日期】1995-09-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1號)
《河北省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辦法》已經1995年9月1日省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 葉連松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六日
檔案內容
河北省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進口、安裝和使用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以下簡稱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全省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綜合管理。
市(地)、縣(市、區,以下簡稱縣)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綜合管理。
第四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管理必須遵循擴大電視廣播覆蓋率和維護社會安定的基本原則,實行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行政許可制度。
第二章 生產、銷售和進口管理
第五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實行定點生產。申請定點生產的企業,應當向市(地)電子工業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省電子工業行政部門初審,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報國務院電子工業行政部門審批;經國務院電子工業行政部門批准,領取《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生產許可證》後方可生產。
第六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實行定點銷售。申請定點銷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廣播電視、國內貿易、電子工業行政部門指定並予以公告。
第七條定點銷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只許向持有市(地)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開具購買證明的單位和個人或者經指定的其他定點銷售單位銷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
(二)所銷售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必須是國家定點企業生產的或者經國家批准進口的;
(三)不得銷售未經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認證合格的產品;不得銷售沒有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質量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的產品。
第八條進口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必須持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開具的證明,進口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專用元部件必須持國務院電子工業行政部門開具的證明,到國務院機電產品進出口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海關憑批准檔案放行。
禁止個人攜帶、郵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入境。
第九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質量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誌,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按照有關質量認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認證合格後發證;未經質量認證的,不得銷售和使用。
第三章 安裝和使用管理
第十條任何單位均可申請設定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內電視節目。
第十一條下列單位和場所可申請設定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
(一)三星級或者國家標準二級以上的涉外賓館;
(二)專供外國人和香港、澳門、台灣人士辦公或者居住的公寓;
(三)教育、科研、新聞、金融、經貿、外事以及其他確因業務工作需要的單位。
第十二條凡需設定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內電視節目的單位,應當向所在縣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報市(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並向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和國家安全部門備案。國家直屬單位、省直屬單位也可以直接報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經審查批准的單位,憑批准證明到定點銷售單位購買衛星地面接收設施,並由持《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證》(以下簡稱《安裝許可證》)的單位安裝施工,安裝完畢,經審批部門檢驗合格,發給《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內電視節目許可證》(以下簡稱《接收境內節目許可證》)後方可使用。
第十三條凡需設定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的單位,應當向所在縣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國家安全部門初審,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報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經審查批准的單位,憑批准證明到定點銷售單位購買衛星地面接收設施,並由持《安裝許可證》的單位安裝施工,安裝完畢後,經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會同國家安全部門檢驗合格,發給《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許可證》(以下簡稱《接收境外節目許可證》),並報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和國家安全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凡需設定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內教育電視節目的教育、教學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程式領取《接收境內節目許可證》,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並接受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和公安、國家安全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個人一般不得設定衛星地面接收設施。但在收不到當地電視台、電視轉播台、電視差轉台、有線電視台電視節目的區域,個人可申請設定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境內電視節目。
個人設定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應當憑所在單位證明,向所在縣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國家安全部門初審,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報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經審查批准的個人,憑批准證明到定點銷售單位購買衛星地面接收設施,並由持《安裝許可證》的單位安裝施工,安裝完畢後,經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會同國家安全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市(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會同國家安全部門檢驗合格,發給《接收境內節目許可證》後方可使用。
第十六條安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一人以上電子專業工程師和四人以上專業技術職工;
(三)具有檢測安裝工程技術質量的必要設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申請安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領取《安裝許可證》,方可承擔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安裝施工。
第十八條領取《安裝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向未經審查批准設定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安裝施工。
第十九條接收境外衛星傳送的衛星電視節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許可證載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內容、接收方式和收視對象範圍等要求,接收和使用衛星電視節目。
禁止擅自塗改或者轉讓許可證;需要變更或者註銷許可證的,應當按照審批程式報原審批部門換髮或者註銷許可證。
第二十條禁止在車站、碼頭、機場、商店和影視廳、歌舞廳等公共場所播放或者以其它方式傳播衛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
禁止利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傳播反動淫穢的衛星電視節目。
禁止電視台、電視轉播台、電視差轉台、有線電視台等系統轉播衛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擅自生產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由電子工業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生產。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擅自銷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經批准進口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或專用元部件的,由海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銷售未經質量認證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由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擅自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由縣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沒收其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要規定,未領取《安裝許可證》而承擔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施工的,由縣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接收和使用衛星電視節目的,由縣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沒收其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當事人對依照本辦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罰沒收入一律上交同級財政。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安裝許可證》、《接收境內節目許可證》由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河北省廣播電視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修正案
一、第五條修改為:“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許可的生產企業,應當將衛星地面接收設施銷售給依法設立的安裝服務機構。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
二、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經審查批准的單位,由持《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許可證》(以下簡稱《安裝許可證》)的單位安裝施工,安裝完畢,經審批部門檢驗合格,發給《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內電視節目許可證》(以下簡稱《接收境內節目許可證》)後方可使用。”
三、第十一條修改為:“凡需設定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的單位,應當向所在縣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設區的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國家安全部門初審,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報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經審查批准的單位,由持《安裝許可證》的單位安裝施工,安裝完畢後,經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會同國家安全部門檢驗合格,發給《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許可證》(以下簡稱《接收境外節目許可證》),並報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和國家安全部門備案。”
四、第十二條中的“第十二條”修改為“第十條”。
五、第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個人設定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應當憑所在單位證明,向所在縣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設區的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國家安全部門初審,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報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經審查批准的個人,由持《安裝許可證》的單位安裝施工,安裝完畢後,經省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會同國家安全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會同國家安全部門檢驗合格,發給《接收境內節目許可證》後方可使用。”
六、第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依照國務院《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