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豬定點屠宰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是一項政府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生豬定點屠宰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 發布文號:河北省貿易廳[96]44號
- 發布日期:1996-03-06
- 生效日期:1996-03-06
【發布文號】河北省貿易廳[96]44號
【發布日期】1996-03-06
【生效日期】1996-03-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一)貫徹國家和本省有關畜禽屠宰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性檔案。
(二)監督、保障《辦法》的貫徹和落實。
(三)審核定點屠宰場的規劃、布局,幫助籌措場點配套設施建設所需資金。
(四)協調部門關係,排除推行定點屠宰工作中遇到的障礙和阻力。
(五)解決推行定點屠宰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重大問題。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和本省畜禽屠宰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性檔案的貫徹落實和具體實施工作。
(二)參與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畜禽定點屠宰的法規、規章和政策性檔案。
(三)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畜禽定點屠宰的規劃方案並組織實施。
(四)對本行政區域內定點屠宰場點執行定點屠宰管理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查處違反《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行為。
(六)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生豬定點屠宰場點除具備《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外,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檢疫、衛生、環境保護以及屠宰生產技術條件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二)充分利用現有國有大中型屠宰企業的先進設備,併兼顧其它經濟成分及中小企業。
(三)結合當地的豬源和市場銷售情況,堅持適當規模經營。
(四)生豬定點屠宰場點不宜太少,應當方便民眾,一般每個轄區市設四至五個,縣級及縣級市所在城鎮設一至二個,鄉鎮設一個。
(五)在審查定點條件時對有關部門提出的不同意見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報當地人民政府或其設定的畜禽屠宰管理領導機構決定。
定點屠宰證由省貿易部門統一印製。全省統一標記和編號,有效期三年,獲得《畜禽定點屠宰許可證》的企業,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應重新提出申請,經複查合格,換髮《定點屠宰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