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城區生豬定點屠宰和肉品市場管理,促進“放心肉”工程健康實施,確保市民吃上“放心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縣城區規定範圍內(以城區市場為中心,西至城關鎮高橋綜合市場,東至三堰工業園區市場)從事生豬屠宰和生豬肉品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竹谿縣城區“放心肉”工程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由縣生豬屠宰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縣屠管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協同配合,實行聯合執法。
縣屠管領導小組下設生豬定點屠宰管理辦公室,對生豬定點屠宰工作履行日常管理職能,負責協調各成員單位之間的工作關係;並對定點屠宰場的生產經營活動實行監督和提供服務。
第四條凡進入城區銷售的豬肉品,必須是縣政府批准的定點屠宰場生產、加工或補檢的產品,胴體須蓋有動物產品檢疫(驗)合格證和驗訖印章。未經上述程式進入市場的肉品,由縣屠管辦匯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五條縣生豬定點屠宰場要加強企業管理,提高生豬屠宰加工技術和生豬產品質量,減少中間批發銷售環節,合理收費,合法經營,保障市場供應,平抑市場物價。
第六條除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未經定點屠宰生豬,非定點屠宰生豬的,由縣商務部門予以取締,並由縣商務部門會同工商、畜牧、衛生、公安等有關部門沒收非法屠宰的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對舉報私宰窩點屬實的市民,按沒收每頭生豬給予20元的獎勵。
第七條城區市場“放心肉”管理由縣商務、工商、畜牧、衛生部門負責,把好肉品零售市場關口,確保“放心肉”的質量標準。堅持每天巡迴檢查,杜絕未經檢疫的肉品進入市場銷售,發現問題及時查處。
第八條進入定點屠宰場的生豬,經營者應當持有動物檢疫合格證,並向屠宰場檢疫室報驗,經驗證驗查後,方可入場宰殺。
第九條凡在城區經營生豬肉品者,必須進入城區集貿市場,實行統一定點經營,堅決取締沿街、沿路為市行為。
第十條對城區集貿市場銷售生豬肉品的攤位,實行“放心肉經營戶”掛牌明示制度。由縣屠管辦負責,縣畜牧局配合,對“放心肉經營戶”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違規經營則予以取消。
偽造檢疫驗證印章和標誌的,由畜牧部門予以沒收,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實行《放心肉採購登記證》制度。縣城區內各飯店、賓館、集體一伙食單位,銷售或者使用的生豬產品必須是“一證一章”的生豬產品,並按照生豬肉品購銷登記管理制度進行登記,禁止購買非定點屠宰經行銷售的肉品;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並按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縣稅務部門要加強對定點屠宰場特別是私屠肉品的稅收征管工作,凡在生豬屠宰環節未繳納有關稅收的應依法補征;對私屠濫宰窩點、經營私屠肉品且有偷逃稅收行為的,要依法追繳所偷逃稅收,並處相應罰款。
第十三條縣衛生部門要認真抓好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肉品生產經營單位(個人)衛生許可證和經營人員健康證的發放,對生豬屠宰和肉品經營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要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縣公安部門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屢教不改或暴力抗法、故意妨礙執法的,堅決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縣生豬屠宰管理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照執法程式行使職權,秉公執法,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縣生豬定點屠宰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