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辦法

河北省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河北省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辦法》提出,在重點行業、領域、企業有序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建立排污者負責、第三方治理、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的創新機制,完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體系,加快節能環保戰略性新興產業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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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名 稱: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辦法的通知
索 引 號:
000217883/2016-00415
發布機構:
省政府辦公廳
文 號:
冀政辦字〔2016〕150號
主 題 詞:
發布日期:
2016年09月18日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檔案發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河北省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9月14日

檔案全文

河北省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環保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提升環境污染治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河北省環境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國辦發〔2014〕69號)、《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實施意見》(冀政辦發〔2015〕17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重點行業、領域、企業有序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按照“治污付費,責任共擔,集中治理,政策推動”的原則,建立排污者負責、第三方治理、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的創新機制,完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體系,加快節能環保戰略性新興產業快速發展。
第三條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應根據本辦法,在公共服務等領域積極推動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編制本行政轄區實施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項目目錄,積極推動項目與市場服務主體對接。
第二章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實施
第四條 鼓勵在公共服務等領域開展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一)環境公共服務領域。河流(湖庫)整治、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城鎮污水、垃圾處理特許經營服務;城鎮集中供熱契約減排治理與設施運營;大氣、水環境質量監測設施建設、運營;
(二)工業園區污染治理與設施運營服務領域。工業園區的環境治理、監測、環保設施運營服務;工業園區委託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採取“打捆”方式開展環境治理、監測和設施運營等綜合契約環境管理服務;
(三)重點行業。列入限期治理且逾期不能完成治理任務的鋼鐵、水泥、電力、玻璃、焦化、化工、製藥、印染、電鍍、製革企業。
第五條 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對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進行登記和推薦。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開展相關業務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具備滿足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污染物監測能力及檢測分析等硬體設備;
(二)有相關領域項目合作實例,市場業績良好;
(三)具備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工作質量控制管理體系和預防、應對、妥善處置突發污染事故的能力;
(四)社會信用評價良好,在社會信用系統中無失信記錄;
(五)合法經營,自身經營行為符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第六條 排污企業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市場規則,簽訂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契約時,應明確治理標準、內容、費用等委託事項要求,以及雙方權利義務、履約保障、相互監督、糾紛調解、退出機制等內容。
第七條 開展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排污企業或單位,須在排污申報登記時,將開展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情況報當地環保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以便於日常監管。
第八條 排污企業或單位要將污染治理、污染物排放等情況,按照企業信息公開規定通過企業網站或媒體向社會公開,並抄送當地環保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作為環境服務糾紛調解重要依據。環保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依據現場監督檢查結果,按季度公布其治理效果、履約情況等信息,納入誠信檔案。
第九條 環保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和數據共享機制,健全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聯席會議制度,共享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相關信息。
第三章 監 管
第十條 對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實行信用管理。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對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實施信用評價,由環保部門負責建立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誠信檔案,納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黑名單”制度,對有監測數據造假、偷排偷放等環境違法行為,以及由於管理失職等人為可控原因造成環境污染事故、信用評價結果屬於“差”等級的,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建立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信用評價制度。鼓勵行業協會或專業機構對開展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雙方進行信用評價,重點對排污企業或單位、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履行契約約定情況,以及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等進行信用評價。
第十二條 鼓勵行業協會或社會組織研究制定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務標準和規範,對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進行綜合能力評估、業務培訓等,強化行業自律與社會化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排污企業或單位、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有環境違法行為的,可向環保部門進行舉報。對舉報查證屬實的,按環境污染有獎舉報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三條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應承擔以下責任:
(一)依據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向排污企業或單位提供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務,並承擔相應責任;
(二)對排污企業或單位生產設施等技術工藝、提供的相關數據保密;
(三)將污染治理、污染物排放等相關信息及時提交排污企業和環保部門;
(四)對排污企業、單位排放污染物與契約約定情況嚴重不符、超出污染治理設施正常處理能力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應保存證據,並及時向排污企業、單位和環保部門通報情況;
(五)接受環保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等管理和公眾監督。
第十四條 排污企業、單位依法承擔排放污染的主體責任。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過失致使排污企業、單位受到行政處罰的,按照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對排污企業、單位或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逃避監管違法排污的,依法從嚴處罰。
第四章 服務保障和鼓勵措施
第十六條 建立環境服務糾紛調解管理機制。由省環保部門牽頭,建立由省有關部門代表和法律、環保專家共同參與的環保服務業糾紛調解法律援助小組,負責全省環境服務契約糾紛的調解。契約雙方可申請環保服務業糾紛調解法律援助小組進行調解,也可通過司法訴訟解決糾紛。
第十七條 建立由政府部門參與、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支持的治理服務費第三方支付保障體系。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建立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務費第三方支付平台,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治理服務費支付提供保障服務。
第十八條 對開展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排污企業、單位,採取以下鼓勵措施:
(一)在污染治理資金安排、專項資金獎補支持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
(二)實施排污費差別收費。企業污染治理設施由第三方運營的實施排污收費減免,具體減免額度按照《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環境保護廳關於調整排污費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冀發改價格〔2014〕1717號)執行;
(三)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減排量,未獲得當年度財政獎補的,計入有償獲得排污權的排污企業排污權賬戶,排污企業作為排污權交易和收益主體。企業對污染治理設施自行提標改造、結餘的排污量經排污權核定後可用於企業生產需要,也可將結餘的排污權指標進行交易、限期儲備或申請環保部門回購;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鼓勵措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在本省開展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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