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實施意見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國辦發〔2014〕69號)精神,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加快推動環境服務業規範、有序發展,不斷提高環境污染治理效率和水平,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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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國辦發〔2014〕69號)精神,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加快推動環境服務業規範、有序發展,不斷提高環境污染治理效率和水平,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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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對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等決策部署,以治理環境突出問題為核心,以產業園區、重點工業企業、環境公用設施、餐飲服務等“小散”企業為重點,以市場化、專業化、產業化為導向,著力打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和政策環境,廣泛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積極推行排污者付費、第三方治理的市場化治污機制,有效提升環境污染治理效率和水平,不斷改善生態環境質量。
(二)主要目標。到2018年,重點領域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試點工作取得明顯進展,推出一批示範項目,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體制機制,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到2020年,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取得顯著進展,基本形成高效、優質、可持續的市場體系和完善的治理機制,湧現一批創新性強、國內領先、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專業環境服務機構,環境污染治理效率和專業化水平明顯提高,為改善京津冀地區生態環境質量作出更大貢獻。
二、明確環境污染治理責任

(一)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排污單位是污染治理主體,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支持排污單位自願選擇第三方治理機構開展污染治理,並與第三方治理機構簽訂環境服務契約,按照契約約定履行相應責任。
(二)強化第三方治理機構治理責任。第三方治理機構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及排污單位的委託要求,承擔約定的污染治理責任。第三方治理機構未達到相關治理標準及委託契約約定事項而造成污染的,應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並依據契約補償排污單位經濟損失。對排污單位委託的治理內容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的,第三方治理機構可進行檢舉,並可依據契約向排污單位追索經濟補償。
三、嚴格污染物排放控制與環境監管

(一)強化標準約束。按照與國際標準接軌、嚴於國家標準的原則,以大氣、水和土壤污染防治為重點,完善與生態紅線、環境質量底線相銜接的生態環境標準體系,制定更加嚴格的大氣污染排放標準和垃圾填埋場、建築垃圾資源化處置場、渣土消納場等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依法實施排污許可制度,嚴格控制排污總量。以揮發性有機物治理、餐飲油煙治理、鄉鎮污水治理、污泥治理、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工業污染場地修復等為重點,研究制定環境污染治理相關技術指南和規範。
(二)加強監管執法。嚴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加大環境監管能力建設,推廣格線化環境監管模式,實行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強化環境污染物排放監管,定期開展污染源普查。擴大污染源自動連續監測實施範圍,逐步實現大氣、水主要污染源線上監測全覆蓋,特別要加快推動規模化餐飲企業安裝線上油煙監控系統。嚴格環境監察執法,對偷排漏排、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偽造或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惡意違法行為,依法嚴厲處罰。做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相互銜接和協調聯動,嚴厲打擊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對連續2年因違法排污行為被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制生產、停工、停產整治、停業的排污單位,督促其實施限期第三方治理,確保排放達標。制定本市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辦法,健全第三方治理監督機制,強化準入、運營、退出全過程監管。依法公開第三方治理機構環境違法信息。
(三)鼓勵社會監督。完善有獎舉報制度和投訴受理機制,積極引導新聞媒體、公眾和民間機構參與環境污染治理的社會監督。搭建信息化平台,全面推進大氣、水等環境信息和第三方治理機構信息公開,加大自行監測和監督性監測信息網上公開力度,按月公布環境違法信息。鼓勵第三方治理機構發布年度環境責任報告。
四、進一步完善第三方治理實施機制

(一)創新第三方治理實施方式。根據不同領域與行業特點,開展差異性、競爭性的第三方治理。針對餐飲、汽車修理等量大面廣的“小散”企業,支持排污單位委託第三方治理機構採取分散收集、集中處理處置或再生利用的模式,處理餐廚垃圾、廢棄機油、廢舊電瓶等廢棄物。在流域治理、農村環境治理等領域,推廣環境績效契約服務模式,推進區域環境質量達標。在城鎮污水、生活垃圾處理等領域,原則上引入社會資本建設和運行新建設施,採取特許經營、委託運營等方式引入社會資本運行存量設施。在發電、供暖、石化、建材等重點行業,鼓勵推行委託治理與委託運營模式。在污染治理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污染源監督監- 4 - 測、重點區域環境質量監測、機動車排放監測等領域,積極探索政府購買服務的社會化運營模式。對於新建產業園區、開發區,積極引入專業化第三方治理機構進行園區生態設計和集中式環境綜合服務。支持第三方治理機構創新治理模式,積極促進環境污染治理市場專業化、精細化發展。推廣“資本 技術 服務”的綜合解決方案模式,鼓勵第三方治理機構延伸業務鏈,提供一體化環境綜合服務。引導本市企業以資本、技術、股權等投資形式,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合作組建平台公司,參與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投融資等服務。推動本市環保企業參與曹妃甸協同發展示範區、北京新機場臨空經濟區、張(家口)承(德)生態功能區、天津濱海-中關村科技園區等京津冀協同發展重點區域的環境設計以及環境治理設施的建設、運營與維護。
(二)規範第三方治理契約。發布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契約範本,明確委託事項、治理邊界、責任義務、相互監督制約措施、賠償補償機制等內容。對非政府投資項目,由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治理機構協商確定收費標準與投資回報。對特許經營、委託運營類的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要參考行業平均利潤率、銀行存貸款利率等因素,科學確定投資收益水平。對資金回報率較低的公益類項目,可通過運營補貼、資本金投入等方式,穩定投資回報。
(三)構建第三方治理誠信體系。建立第三方治理機構誠信檔案制度、信用累積和服務水平分級制度。將第三方治理機構不規範運營、偷排漏排以及運營設施不達標排放等信息,納入本市企業徵信系統和社會公共信用服務平台,並作為融資、擔保等經濟活動的重要參考信息。對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第三方治理機構,在政府採購、工程投標、用地審批、融資、財政獎勵補貼等方面依法採取限制或禁止措施。
(四)引導行業自律。支持第三方治理機構成立行業協會,借鑑國內外先進經驗和做法,開展業務培訓、案例分析、技術諮詢、績效評估等,及時總結推廣成功的商業模式。引導行業組織建立行規行約和自我約束機制,加強內部監督、能力評估和等級評定等工作,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強綜合政策支持。探索調整財政支出方式,將部分環境污染直接治理資金,調整為第三方治理項目投資運營補貼或獎勵。推行環境污染治理綜合服務採購,其中由政府負責委託第三方治理的,應實行政府採購。優先支持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治理項目申報中央和本市補助或獎勵資金。將第三方治理作為生產性服務業、節能環保低碳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落實相關稅收、獎勵補貼、融資、人才、服務平台建設等產業扶持政策。
(二)完善價格和收費政策。按照處理設施正常運行併合理盈利的原則,完善垃圾、污水、危險廢物處理收費政策,逐步覆蓋全處理成本,並提高收繳率。落實發電機組脫硫、脫硝、除塵等環保電價政策。建立健全鼓勵使用再生水、促進垃圾資源化的價格政策。加大差別化電價、水價實施力度。落實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政策,加大排污費徵收力度。
(三)創新金融服務。加快建立排污權交易市場,第三方治理機構取得的污染減排量,計入排污單位的排污權賬戶,由排污單位作為排污權交易主體和收益主體。鼓勵商業銀行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推廣綠色信貸,最佳化流程,為第三方治理機構提供融資服務。建立第三方治理政策性融資擔保機制,鼓勵本市商業融資擔保機構積極參與第三方治理融資擔保,探索創新收費權質押貸款、排污權質押融資等融資模式。支持第三方治理機構上市融資,發行企業債券。
(四)強化履約保障。通過履約保證金(保函)、擔保、調解、仲裁等方式,建立健全履約保障和監督機制。鼓勵通過第三方平台託管治污資金,排污單位將應支付的污染治理資金存入第三方平台賬戶,第三方平台依據治理效果,支付第三方治理機構費用,保障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治理機構權益。引導保險機構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和其他相關保險業務。制定臨時接管預案,在項目經營者發生危害公共利益與公共安全情形時,及時啟動臨時接管預案,保障公共環境權益。
六、做好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協調。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要加強統籌協調,制定推進第三方治理的投融資、財政獎勵等政策。市環保局要健全環保標準和政策,強化執法監督。市市政市容委、市水務局要深化城鎮環境公共基礎設施領域改革,加強建設和運營管理。市金融局會同北京銀監局、北京證監局、北京保監局,配合有關部門研究支持環境服務業發展的金融政策。市屬國有企業要帶頭參與和實施第三方治理。
(二)開展試點示範。結合本市當前環境污染治理工作實際,選擇重點領域、重要產業園區和典型企業開展第三方治理試點。積極推進京津冀地區第三方治理聯合試點工作。及時總結經驗,完善政策機制,以點帶面,推動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深入開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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