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014〕69號印發《關於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該《意見》分總體要求、推進環境公用設施投資運營市場化、創新企業第三方治理機制、健全第三方治理市場、強化政策引導和支持、加強組織實施6部分22條。
主要目標是:到2020年,環境公用設施、工業園區等重點領域第三方治理取得顯著進展,污染治理效率和專業化水平明顯提高,社會資本進入污染治理市場的活力進一步激發。環境公用設施投資運營體制改革基本完成,高效、優質、可持續的環境公共服務市場化供給體系基本形成;第三方治理業態和模式趨於成熟,湧現一批技術能力強、運營管理水平高、綜合信用好、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環境服務公司。
(概述圖參考資料來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
- 發布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字號:國辦發〔2014〕69號
- 發布日期:2015年01月14日
意見
國辦發〔2014〕69號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簡稱第三方治理)是排污者通過繳納或按契約約定支付費用,委託環境服務公司進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第三方治理是推進環保設施建設和運營專業化、產業化的重要途徑,是促進環境服務業發展的有效措施。各地區、有關部門已經在第三方治理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初步成效,但還存在體制機制不健全,法律、政策有待完善等問題。為推行第三方治理,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排污者付費。根據污染物種類、數量和濃度,排污者承擔治理費用,受委託的第三方治理企業按照契約約定進行專業化治理。
2.堅持市場化運作。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尊重企業主體地位,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積極培育可持續的商業模式,避免違背企業意願的拉郎配。
3.堅持政府引導推動。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創新投資運營機制,加強政策扶持和激勵,強化市場監管和環保執法,為社會資本進入創造平等機會。
(三)主要目標。到2020年,環境公用設施、工業園區等重點領域第三方治理取得顯著進展,污染治理效率和專業化水平明顯提高,社會資本進入污染治理市場的活力進一步激發。環境公用設施投資運營體制改革基本完成,高效、優質、可持續的環境公共服務市場化供給體系基本形成;第三方治理業態和模式趨於成熟,湧現一批技術能力強、運營管理水平高、綜合信用好、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環境服務公司。
(五)推進審批便利化。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開展的第三方治理項目,要認真編制實施方案,從項目可行性、財政負擔能力、公眾意願和接受程度等方面進行科學評估和充分論證,相關部門要依法依規加快規劃選址、土地利用、節能、環評等前期建設條件的審查。各地區要改進審批方式,提高審批效率。有條件的地區要建立聯合審查制度,在政府統一的政務審批平台上實行並聯審批。
(六)合理確定收益。對特許經營、委託運營類項目,要參考本行業平均利潤、銀行存貸款利率等因素,科學確定投資收益水平,並逐步向約定公共服務質量下的風險收益轉變,政府不得承諾不合理的高額固定收益回報。對環境績效契約服務類項目,要建立公平、合理的績效考核和評價機制,公共財政支付水平與治理績效掛鈎。完善價格調整機制,明確約定中標價的調整周期、調整因素和啟動條件等。
(七)保障公共環境權益。統籌好公益性和經營性關係,對項目經營者處置相關的特許經營權、土地使用權、設施和企業股權等資產及其權益作出限制性約定,不得隨意轉讓。建立退出機制,制定臨時接管預案,在項目經營者發生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情形時,及時啟動臨時接管預案。
(九)規範合作關係。研究制定第三方治理管理辦法,發布標準契約範本,保障相關方合法權益。排污企業和第三方治理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市場規則,簽訂委託治理契約,約定治理標準、內容、費用;通過履約保證金(保函)、擔保、調解、仲裁等方式,建立健全履約保障和監督機制。
(十)培育企業污染治理新模式。在工業園區等工業集聚區,引入環境服務公司,對園區企業污染進行集中式、專業化治理,開展環境診斷、生態設計、清潔生產審核和技術改造等;組織實施園區循環化改造,合理構建企業間產業鏈,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治理綜合成本。在電力、鋼鐵等行業和中小企業,鼓勵推行環境績效契約服務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
(十一)探索實施限期第三方治理。選擇若干有條件地區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行業,對因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或總量控制要求,被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企業,列出企業清單向社會公布,督促相關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委託環境服務公司進行污染治理。
(十三)加快創新發展。支持第三方治理企業加強科技創新、服務創新、商業模式創新,通過兼併、聯合、重組等方式,實行規模化、品牌化、網路化經營。以國家級環保產業園區、骨幹環境服務公司等為載體,建設一批產學研用緊密結合的環保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平台。
(十四)發揮行業組織作用。相關行業組織要積極借鑑國內外先進經驗和做法,加強對第三方治理的跟蹤研究;開展業務培訓和案例分析,及時總結推廣成功的商業模式;組織開展技術諮詢、績效評估等。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
(十五)規範市場秩序。對環境公用設施,一律採用公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特許經營方或委託運營方。實施綜合評標制度,將服務能力與質量、運營方案、業績信用等列為招投標條件,不得設定地域歧視性條件,避免低價低質中標。推動建立企業誠信檔案和信用累積制度,第三方治理企業要如實向社會公開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染排放情況。
(十六)完善監管體系。健全政府、投資者、公眾等共同參與的監督機制,實行準入、運營、退出全過程監管,探索綜合監管模式。探索實施黑名單制度,將技術服務能力弱、運營管理水平低、綜合信用差的環境服務公司列入黑名單,定期向社會公布。依法公開第三方治理項目環境監管信息。
(十八)加大財稅支持力度。對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治理項目給予中央資金支持,有條件的地區也要對第三方治理項目投資和運營給予補貼或獎勵。積極探索以市場化的基金運作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健全多元化投入機制。研究明確第三方治理稅收優惠政策。
(十九)創新金融服務模式。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開展節能環保信貸資產證券化,研究推進能效貸款、綠色金融租賃、碳金融產品、節能減排收益權和排污權質押融資;對國家鼓勵發展的第三方治理重大項目,在貸款額度、貸款利率、還貸條件等方面給予優惠。加快推行綠色銀行評級制度。鼓勵保險公司開發相關環境保險產品,引導高污染、高環境風險企業投保。
(二十)發展環保資本市場。對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治理企業,上市融資、發行企業債券實行優先審批;支持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公司債、中期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支持適度發展融資租賃業務,引入低成本外資。選擇綜合信用好的環境服務公司,開展非公開發行企業債券試點。探索發展債券信用保險。
(二十二)總結推廣經驗。選擇有條件的地區和行業,就第三方治理制度和模式進行改革示範。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要會同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密切跟蹤改革進展情況,協調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及時總結推廣各地成熟的經驗和做法,重大情況向國務院報告。
解讀
點評
規範
首先,應鞭策更多排污企業交給第三方治污。第三方治污模式成功的前提是要有市場需求,即更多排污企業需要第三方。但一些排污企業可能還是想自己治污,原因是自己治污有漏洞可鑽,例如,把一些污染物偷偷排放,自己就節省了治污成本,如果交給第三方治污,治污支出可能就是剛性的。
因此,應以多種措施鞭策所有排污企業儘可能交給第三方治污,如果鞭策效果不明顯,不妨強制所有排污企業交給第三方治污。這樣一來,不僅治污效果更好,還能吸引社會資本進入治污產業。
其次,政府與社會應發揮監督作用。一方面,政府環保部門要嚴格落實新環保法,再加上社會監督,共同倒逼排污企業減少污染或者交給第三方治污。另一方面,政府部門與社會要對第三方加強監管監督,既要防止排污企業與第三方勾結製造新污染,又要對第三方治污過程和結果強化監督。
再次,多鼓勵社會資金進入治污產業。無論是從我國污染現狀,還是從過去第三方治污情況來看,都說明治污產業發展嚴重不足。《意見》雖在財稅、金融、資本等方面支持第三方和治污產業發展,但還要支持治污技術等方面發展,尤其是《意見》今後要逐步變為剛性制度,給第三方和社會資本吃下定心丸。
最後,還要對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進行詳細規定,並對第三方治污標準進行科學制定,並監督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