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價局關於加強民用爆破器材價格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物價局關於加強民用爆破器材價格管理的通知》是河北省物價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1年05月24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物價局關於加強民用爆破器材價格管理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價管〔2011〕20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物價局
  • 發布日期:2011年05月24日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擴權縣(市)物價局:
為進一步適應我省民用爆破器材(以下簡稱民爆器材)經營體制變化,加強民爆器材價格管理,規範民爆企業價格行為,促進民爆行業穩定發展,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民爆器材出廠價格嚴格按照國家發改委制定的出廠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執行。
二、民爆器材銷售價格實行最高差率控制。即以出廠價格為基礎,順加綜合差率和稅金制定。最高綜合差率為35%,各設區市、擴權縣(市)政府可在不突破省定最高綜合差率的基礎上,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綜合差率,報省物價局備案。銷售價格作價公式為:
銷售價格=出廠價格×(1+綜合差率)+稅金。
綜合差率包括進貨運雜費率、管理費率、倉儲費率、利息率和利潤率。稅金按國家規定徵收。
三、規範民爆器材服務收費管理。民爆器材服務收費指民爆器材自經營企業倉庫出庫至用戶指定作業點完成爆破過程中的收費,分配送和爆破服務收費。
民爆器材的配送、爆破服務收費標準授權各設區市、擴權縣(市)政府制定,報省物價局備案。
四、民爆器材原材料收費標準參照民爆器材收費標準執行。
五、民爆器材生產、經營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出廠價格以及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流通費率標準,並實行明碼標價。除實施配送、爆破服務的企業按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收取配送、爆破服務費外,不得在銷售民爆器材時加收其它任何費用。
六、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民爆器材價格及收費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價格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切實維護民爆器材市場價格秩序。
七、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執行。河北省物價局、原河北物產企業(集團)公司《轉發〈關於加強民用爆破器材經營收費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冀價工字〔1995〕第156號)同時廢止。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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