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發展與改革廳

海南省發展與改革廳

海南省發展與改革廳是綜合研究、擬訂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進行總量平衡與巨觀調控,指導總體經濟體制改革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原組成部門。省經濟動員辦公室是省國防動員委員會的正廳級辦事機構,掛靠省發展與改革廳。

2003年11月17日,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3〕22號),原海南省發展計畫廳改組為海南省發展與改革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發展與改革廳
  • 性質:海南省人民政府原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主要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以及對外開放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全省國民經濟、社會發展以及經濟體制改革、對外開放方面的法規、規章,以及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提出全省國民經濟發展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和政策;提出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省政府委託向省人大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研究分析全省經濟形勢和發展情況,進行巨觀經濟的預測、預警;研究涉及國家及本省經濟安全的重大問題,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綜合協調經濟社會發展;負責全省日常經濟運行的調節,組織解決經濟運行中的有關重大問題,並向省政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負責匯總和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組織實施全省產業政策和價格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產業、價格政策的執行效果,監督檢查產業政策、價格政策的執行情況;制定和調整省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與收費標準;負責本省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
(四)研究本省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全省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我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改革開放促進發展的建議,指導和推進全省總體經濟體制改革。
(五)提出全省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規劃重大項目和生產力布局;安排財政性建設資金和建設項目,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引導民間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規劃和政策;參與管理國家和省財政撥款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負責全省重大項目的稽察工作。
(六)推進全省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全省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並協調全省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重大問題,銜接全省農村專項規劃和政策;指導全省工業發展,推進工業化和信息化;制定全省工業行業規劃,指導全省工業行業技術法規和行業標準的擬訂;擬訂全省能源、交通運輸發展規劃;推動全省高技術產業發展,實施技術進步和產業現代化的巨觀指導;指導全省引進的重大技術和重大成套裝備的消化創新工作;指導鹽業管理工作;負責本省有關國防科技工業(含民用爆破器材)的管理;負責本省有關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工作事務。
(七)研究分析全省區域經濟和城鎮化發展情況,提出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實施中部開發戰略的規劃,提出全省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負責全省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
(八)研究分析市場的供求狀況,負責全省重要商品的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編制全省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監督計畫執行情況,並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畫進行調整;搞好全省糧食巨觀調控,提出全省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戰略和規劃。
(九)做好全省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以及國防建設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提出本省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協調社會事業發展的重大問題。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擬訂全省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參與組織編制生態建設規劃,提出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政策,協調生態建設、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全省環保產業工作。
(十一)研究全省多種所有制經濟的狀況,提出最佳化所有制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的建議,促進各種所有制企業的公平競爭和共同發展;研究提出促進我省中小企業和非國有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強巨觀指導,協調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十二)參與研究促進全省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
(十三)負責對所屬事業單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方針政策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協同有關部門監管其非經營性國有資產。
(十四)承辦省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海南省發展與改革廳內設省物價局1個副廳級機構,共設16個處級職能機構:
(一)辦公室。
起草和審核有關綜合性檔案和重要報告;負責會議組織、信息綜合、文電處理、文書檔案管理和機要保密工作;組織制定廳機關內部規章制度;負責機關電子政務的組織實施;負責本廳信訪、計畫生育、安全保衛和資產管理等工作。財務管理職能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體制改革處(政策法規處)。
研究全省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全省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改革方案;提出推進全省經濟體制改革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議;對全省經濟體制改革進行指導;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負責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情況的調查研究;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
(三)組織人事處(機關黨委、工會、團委)。
按管理許可權負責廳機關及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管理和人事工作;負責本系統的幹部培訓工作、老幹部服務工作;負責幹部職工勞動工資、保險、檔案管理、因公出國出境政審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評審和報批工作;負責廳機關及下屬單位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管理教育工作以及工會、共青團工作。
(四)規劃綜合處。
進行全省巨觀經濟的預測、預警;組織研究並提出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包括年度的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目標和政策;提出促進經濟成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等巨觀調控目標,以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研究提出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專項規劃;提出推進城鎮化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研究全省服務業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組織編制服務業發展規劃,協調服務業發展;負責有關信息發布工作;承擔省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經濟運行處。
研究分析產業發展的情況,組織擬訂國家產業政策實施辦法,監督產業政策落實情況;提出本省鼓勵、限制和淘汰的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指導目錄;提出最佳化全省產業結構、所有制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的政策建議;監測分析工交行業經濟運行態勢,組織解決全省工交行業經濟運行的有關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工交行業經濟運行方面的政策建議;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工作;承擔本省國防科技工業(含民用爆破器材)的管理;負責本省有關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工作事務;提出研究中小企業、非國有經濟發展的有關問題,促進全省多種所有制企業公平競爭、共同發展;研究提出扶持全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和具體措施,加大對中小企業發展的巨觀指導和扶持;指導和促進全省中小企業的對外合作,健全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協調全省中小企業和非國有經濟發展中的問題。
(六)固定資產投資處。
監測分析全省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研究提出固定資產投資的總規模、結構和資金來源,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調控政策和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建議;指導和協調全省行政區域內的招投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招投標配套規定;參與監督、檢查項目的招投標、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概算控制情況;參與項目竣工驗收工作;承擔省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日常工作。
(七)國外資金利用處。
提出全省利用外資的規模、投向和政策;承擔全省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研究編制全省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國際商業性貸款和境外投資項目信貸資金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外商直接投資和境外投資的總量和方向;參與利用國外貸款項目的招投標、資金使用及稽察工作;參與外商直接投資和境外投資項目管理。
(八)地區經濟處。
組織擬訂全省區域經濟發展規劃,研究提出全省區域經濟發展政策;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編制地區生態建設和環境整治規劃及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協調地區經濟發展,指導地區經濟協作;編制全省“老”、“少”、“邊”、“窮”地區經濟開發計畫和以工代賑計畫,指導和組織實施以工代賑工作;承擔省加快中部地區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九)農村經濟處。
研究全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重大問題;提出全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和經濟體制改革建議;擬訂全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漁業、水利、氣象等發展規劃和政策;參與編制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規劃。
(十)工業處。
分析全省工業發展情況,研究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擬訂工業行業規劃和產業政策實施辦法,提出相關體制改革建議,對工業現代化實施巨觀指導;提出全省能源和交通運輸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和經濟體制改革的建議;提出全省能源節約和發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對交通運輸現代化實施巨觀指導;擬訂工業、交通、能源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鹽業管理工作;指導全省行業技術法規和行業標準的擬訂;指導引進的重大技術和重大成套裝備的消化創新工作。
(十一)高技術產業處。
研究提出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戰略,負責編制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提出科技成果產業化和高技術產業發展的政策建議;負責國家高技術產業化重大專項、示範工程、信息化項目和技術創新項目的上報和管理工作;組織研究高技術產業領域的重大問題;組織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聯合;推動全省國民經濟新產業的形成。
(十二)環境和資源綜合利用處。
研究解決全省經濟、社會與環境、資源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全省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政策;編制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參與編制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省生態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工作,編制我省生態年度計畫;組織協調環保產業有關工作,依法組織協調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組織協調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工作。
(十三)社會發展處。
擬訂和協調全省社會發展規劃與年度計畫;研究就業、居民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情況;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組織擬訂相關的體制改革方案,協調解決相關的重大問題;協調全省人口、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旅遊、政法、民政等發展政策;協調全省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
(十四)經貿財政金融處。
監測分析國內外市場狀況,負責省內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研究全省財政、金融體制改革問題,分析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執行情況並提出建議;編制全省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監督計畫執行情況;搞好全省糧食巨觀調控;提出全省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協調全省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全省直接融資政策和建議;參與確定全省有價證券的發行總規模、結構和投向;研究提出全省企業債券的發行總量和資金投向物價局。
(十五)價格處。
研究擬訂全省定價目錄;制定和調整政府定價目錄規定的工農產品、居民生活必需品、部分公益性、公用事業性、強制性、壟斷性、資源稀缺性產品(商品)的價格,擬訂價格管理政策和作價辦法,提出價格改革意見;擬訂全省放開價格的管理政策,提出價格總水平調控的政策建議;負責全省價格監測、預測、預警,分析價格形勢;對出口產品加工增值幅度進行審定,並會同有關部門發放鑑證書;監督價格政策執行,指導各部門及市、縣價格工作,協調、仲裁價格爭議。
(十六)收費管理處。
擬訂全省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收費管理目錄;擬訂國家機關收費和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公益性服務、公用事業服務、中介服務、經營性服務收費管理政策、辦法和法規,提出收費管理改革意見;擬訂或調整國家機關收費標準以及《海南省定價目錄》範圍內中介服務、重要經營性服務、部分公益性和公用事業性服務收費標準;監督收費管理政策和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收費項目、標準的執行;負責對收費進行清理整頓,做好收費公示工作,減輕農民、企業和社會負擔;協調、仲裁分管範圍內的有關收費爭議和糾紛;組織實施全省行政事業收費年審工作,負責收費許可證管理工作。

人員編制

海南省發展與改革廳機關行政編制98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省經濟動員辦公室主任1名(正廳級,由省發展與改革廳廳長兼任),副主任1名(副廳級,由省發展與改革廳1名副廳長兼任);省物價局局長(副廳級)1名、副局長(正處級)1名;正副處級領導職數36名(含機關黨委、工會、團委領導職數,不含省物價局副局長職數)。機關工勤人員財政預算撥款事業編制9名。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