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政廳關於全面推進民政法治建設的意見

《河北省民政廳關於全面推進民政法治建設的意見》是河北省民政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6年03月1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民政廳關於全面推進民政法治建設的意見
  • 發文字號:冀民〔2016〕25號
  • 發布日期:2016年03月10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民政廳
檔案全文
河北省民政廳關於全面推進民政法治建設的意見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廳機關各處(室、局)、廳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河北省委關於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法治河北建設的實施意見》、《民政部關於全面推進民政法治建設的意見》,以及2016年全省依法行政工作會議精神,更好地發揮法治在推進民政事業發展中的引領和規範作用,結合民政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全面推進民政法治建設的重要意義和總體要求
(一)全面推進民政法治建設的重要意義。“十三五”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戰決勝期,全面推進民政法治建設,提高民政工作法治化水平,是民政事業從理念到方式的重大轉變。近年來,全省各級民政部門堅持依法履職、依法行政,加大民政政策法規宣傳落實力度,不斷推動民政事業健康發展。但也要看到,全省民政法治建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一些民政幹部法律觀念仍然比較淡薄,官本位思想依然存在,缺乏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的應有意識;機關內部管理鬆懈,存在不作為、亂作為現象,對民眾的訴求不答覆,或沒有在法定時間內答覆,導致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急劇增加,造成工作被動;民政法制力量薄弱、法制機構不夠健全問題仍較突出,目前全省仍有6個市民政局法治建設工作由辦公室或其他科室代管,且存在工作職責不清、人員嚴重不足問題。各級民政部門要高站位認識全面推進民政法治建設的重大意義和迫切要求,切實增強責任感、使命感,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和務實有效的舉措,把民政法治建設作為一項長期性、基礎性、全局性工作抓緊抓好,充分發揮法治對民政工作的重要保障作用。
(二)全面推進民政法治建設的總體要求。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特別是要牢牢銘記習近平總書記2013年7月12日在省民政廳調研指導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切實強化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以五大發展理念為引領,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民政部《關於全面推進民政法治建設的意見》、省委八屆十二次全會精神,以及全省依法行政工作會議精神,圍繞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立法、執法、守法、普法一體建設,以問題為導向,以體制機制創新為突破口,以構建完備的民政法律制度體系、推動民政法律法規嚴格實施、確保民政權力規範高效運行、提高民政部門依法行政能力為著力點,全面推進民政法治建設,奮力開創法治政府建設新局面,為建設經濟強省、美麗河北提供堅強的法治保障。
二、加強立法工作,構建完備的民政法律制度體系
(三)編制立法和規範性檔案制定規劃。各級民政部門要堅持統籌規劃、突出重點、銜接配套的原則,及時編制民政立法或規範性檔案制定計畫。對列入計畫的項目,要積極推進計畫項目的組織實施。要將民政法規政策立改廢釋工作與深化改革相對接,做到改革於法有據。對民政重大事項,各級民政部門要提請同級黨委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對不適應形勢發展要求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要儘快報請相關部門按照法定程式加以修訂;對立法條件尚不成熟而實際工作又亟需規範的業務領域,從實際出發,先行制定規範性檔案,逐步形成上下銜接、配套互補的民政法規政策體系,使民政各項管理服務工作有法可依,為民政事業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推進重點領域立法。按照中央和省委關於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進社會治理體制創新的要求,重點完善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社會救助、社會組織、減災救災、志願服務、優撫安置、殯葬管理、行政區劃、基層民主、老齡事業等方面的政策法規體系。按照省人大、省政府的立法計畫,省民政廳要加快推進《河北省居家養老服務條例》、《河北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辦法》、《河北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的制定修訂工作,各市也要出台配套法規規章。
(五)提高立法創製質量。要深入探索民政立法創製的規律和特徵,在不具備立法條件的領域,要本著急用先立、逐步完善的原則,先行制定規範性檔案,待條件成熟後再上升為地方性法規、規章。改進和完善立法創製方式,健全專家諮詢論證制度,暢通民主立法渠道,廣泛聽取各方意見,不斷增強立法針對性、實用性。要加快推進立法計畫的實施,妥善解決立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嚴格遵循立法許可權和立法程式,加強溝通協作,做好立法調研論證工作,提高立法工作水平。
(六)嚴格制發規範性檔案。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法定程式制定規範性檔案,禁止制髮帶有立法性質的檔案,各類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健全規範性檔案清理制度。制定完善機關內部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對經過評估認定不符合上位法或已經不符合工作實際的規範性檔案,採取即時清理和定期清理的方式,及時修改或者廢止,並向社會公布。
(七)注重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要按照改革決策和立法決策相銜接的要求,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民政事業改革,認真貫徹執行現行民政法律制度,要充分利用法律法規提供的制度空間和條件,大膽探索、勇於創新,對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重大經驗和做法,逐級上報至民政部,推動上升為法律制度。
三、規範執法行為,提高民政依法行政水平
(八)完善行政執法體制機制。繼續推進民政執法體制改革,整合民政部門內部執法職能和執法資源,相對集中民政行政檢查權、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推進民政綜合執法。全面規範民政行政處罰程式。認真貫徹《河北省民政廳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辦法》,嚴密執法程式,重視辦事書證和執法音像資料的梳理管理,切實提高民政行政執法人員的程式意識、證據意識、公開意識。根據工作需要儘快配備行政執法記錄儀等相應錄音、照相、錄像設備,保證執法全過程關鍵環節文字記錄的同時,做到音像同步記錄。要強化對立案、監督檢查、調查取證、行政決定等行政執法活動全過程的跟蹤,切實做到流程清楚、期限明確、文書規範、記錄全面,確保所有行政執法工作都有據可查。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裁量標準,規範裁量範圍、種類、幅度,避免執法的隨意性。健全民政部門與其他部門執法溝通協作機制,規範並暢通案件移送渠道。建立民政執法案卷評查和通報制度。定期組織對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行為案卷評查,並將評查結果進行通報。實行民政執法案例指導制度。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做出決定。對審核中發現的問題,責令有關部門及時糾正。
(九) 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要結合機構職能調整情況,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情況和行政執法實踐,梳理行政執法依據,進一步明確行政執法責任。要根據“三定”規定設定執法機構、配置執法崗位、分解執法職權。完善執法程式,科學設定工作流程,規範行政執法文書。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對違法或不當行政執法行為,根據後果或影響惡劣程度,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和人員的執法責任。
(十)建立執法檢查和綜合評估制度。要根據民政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實施情況,制定民政執法檢查計畫和工作方案。建立民政法治建設綜合評估制度。省民政廳每年要部署法治建設綜合評估工作,對本機關和下級民政部門法治建設情況進行檢查評估,並將評估結果納入目標考核指標體系。
 四、強化法制監督,健全民政權力制約體系
(十一)落實行政行為監督規定。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科學合理分解執法職權,將法定執法職權分解到具體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明確具體執法責任,形成職權與職責相統一的權責體系。加強行政執法層級監督,每年定期開展依法行政檢查和案卷評查,及時發現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自覺接受人大的法律監督和政協的民主監督,及時辦理人大代表的意見建議和政協委員的提案;自覺接受人民法院和監察、審計機關的監督,及時糾正不當行為;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不斷完善民眾舉報投訴制度,對民眾和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依法及時調查處理和回應。
(十二)完善民政信息公開制度。認真貫徹落實《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推進民政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健全民政信息公開發布機制,充分利用各級民政部門入口網站和民政報刊雜誌等公共信息平台,依法、及時、準確公開民政政務信息,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認真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
(十三)做好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做到符合條件的行政複議申請按時辦理率達到100%,按時辦結率達到100%,尊重並嚴格執行生效的法院裁決。健全民政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機制,建立行政複議答覆、行政訴訟答辯集體討論研究制度。民政部門負責人作為履行行政應訴職責的責任人,應當積極出庭應訴。建立民政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典型案例通報制度。加強對敗訴案件的分析研判,提出有針對性的解決方案和舉措。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案件背後暴露出的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問題,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建立民政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統計和檔案管理制度。對於可能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程式解決的信訪事項,要引導當事人通過法定途徑解決糾紛和爭議。
五、深化法制教育,提升民政法治理念
(十四)加強民政法制培訓。健全民政幹部學法用法制度,將基本法律、民政專項法律法規和依法行政要求列入民政幹部必學內容,制定年度學法培訓計畫,營造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濃厚氛圍。拓寬領導幹部學法用法渠道,採取立法調研、執法監查、案例討論、工作研討等形式,把學習法律與運用法律解決實際問題結合起來。健全民政法制培訓制度,大力加強行政執法資格培訓,全面實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是行政執法機關在編工作人員,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後,方可授予行政執法資格,頒發執法證件,準予上崗執法。
(十五)深化民政普法宣傳。科學編制並組織實施好“七五”民政普法規劃。繼續開展民政法制宣傳教育,加大對民政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不斷提高民政政策民眾知曉度。要認真落實“誰執法、誰普法”原則,把普法工作融入執法工作中。創新普法宣傳教育形式,加強與新聞媒體合作,利用好民政入口網站,多渠道、多形式進行民政法制宣傳教育,增進社會各界對民政法律制度和重要政策的了解。
六、加強組織領導,夯實民政法治工作基礎
(十六)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民政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建立健全民政法治工作領導機構,形成主要領導負總責、法制機構具體抓、職能機構負責任的工作機制。要把民政法治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民政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安排落實。把民政法治建設納入民政綜合工作考核,確保依法行政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十七)加強民政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各級民政部門要高度重視法制機構和行政執法隊伍建設,保證機構設定、人員配備與其承擔的工作任務相適應。具備條件的要設立獨立的法制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暫不具備條件的要有專職人員負責法制工作。要加大對民政法制工作的投入,為法制機構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要充分發揮法制機構的重要作用,堅持重大決策和重要會議有法制機構參與、重點執法環節由法制機構實施監督。全面建立民政法律顧問制度,建立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諮詢服務制度,依法辦理涉法涉訴案件,推進民政工作的法治化和規範化進程。
河北省民政廳
201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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