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開展、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辦法

《河北省新開展、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辦法》是河北省物價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04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新開展、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辦法
  • 發文字號:冀價行費[2005]26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物價局
  • 發布日期:2009年06月04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各設區市、擴權縣物價局、衛生局,有關醫療機構:
為了加強我省醫療機構新開展、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管理,根據《價格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經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新開展、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附: 1.河北省新開展、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辦法
2.河北省新開展、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申報表
3.河北省新開展、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成本測算表
河北省物價局 河北省衛生廳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檔案全文

主題詞:醫療 服務 價格 管理 通知
抄 報:國家發改委,省政府
河北省新開展、新增醫療服務
價格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管理,規範醫療機構醫療收費行為,引導醫療機構合理運用新的醫療技術、醫療方法,提高醫療技術的科技含量和醫療機構的服務質量,更好地滿足廣大民眾日益增長的醫療服務需求,維護醫患雙方正當權益,根據《價格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河北省行政區域內所有對社會開放的各級各類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第三條 新開展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是指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發改委頒布的《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試行)<2001年版>》(以下簡稱《項目規範》)中已經包括,但我省目前尚未開展和制定指導價格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
第四條 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是指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發改委頒布的《項目規範》中尚未列入,醫療機構為提高診斷、治療水平,經臨床套用有確切療效,確需增加並需要向患者收費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凡購置的醫用新儀器、設備、用品,其診斷、治療內容與《項目規範》所列項目相同,只是功能的改進、增加,或僅是材料、試劑的差別,以及為患者提供的商品等,均不得列為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
第五條 市、縣醫療機構新開展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由設區市物價、衛生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省物價、衛生主管部門審批。省級醫療機構新開展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直接報省物價、衛生主管部門審批。
第六條 市、縣醫療機構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由設區市物價、衛生主管部門進行初審提出立項意見及建議價格,報省物價、衛生主管部門審批。省級醫療機構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由其自主提出立項意見及建議價格,報省物價、衛生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條 各級醫療機構申報新開展、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時,必須提供下列資料:
(1)申報新開展、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報告;
(2)新開展、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申報表;
(3)新開展、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成本測算表;
(4)其它有關資料。
第八條 根據《河北省醫療服務價格專家評審辦法》規定,新開展、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實行專家評審制度。各設區市物價、衛生主管部門在申報新開展、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前,應組織本市專家(不少於5名專家)進行初審,提出具體意見和建議價格,並加蓋設區市物價、衛生主管部門公章。省級醫療機構在申報前,應通過本級醫療機構專家(不少於3名專家)進行初審,提出具體意見和建議價格,並加蓋本醫療機構公章。省物價、衛生主管部門在接到《新開展、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申報表》後兩個月內,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評審。
第九條 省物價、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結論,並按照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實際成本及同類項目合理比價,確定試行價格,對申報部門予以書面批覆。確定的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試行期不超過兩年,同時要報國家發改委、衛生部備案。
第十條 各級物價、衛生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新開展、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管理。對於超越價格管理許可權審批新開展、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或未經批准擅自設立新開展、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並收費,以及新開展、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試行期滿未經批准繼續執行的價格違法行為,由物價部門依據《價格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專家評審會議的會務工作可委託學會、協會組織。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物價、衛生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以前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公開程式:經局內審核後公開
責任部門:河北省物價局價格二處
冀價行費字(2005)第29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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