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關於加快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政府關於加快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是一項由河北省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政府關於加快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6-03-29
  • 發布文號:冀政[1996]23號
  • 生效日期:1996-03-29
  • 失效日期:1998-09-02
【發布單位】80302
【發布文號】冀政[1996]23號
【發布日期】1996-03-29
【生效日期】1996-03-29
【失效日期】1998-09-02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
關於加快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冀政[1996]23號1996年3月29日)
黨中央、國務院十分重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於1994年7月作出了《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1995年12月,在上海召開了全國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經驗交流會,解決了房改中遇到的問題。我省於1994年召開了河北省第三次房改工作會議,全面貫徹國務院關於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制定了《河北省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冀政[1995]10號)。目前各市(地)和大部分縣(市)深化房改方案已出台,通過滄州、邯鄲市深化房改試點,取得了一定的經驗。為貫徹上海全國房改工作經驗交流會精神,加快全省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步伐,尤其是推動全省公房出售進程,現就有關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快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步伐。住房制度改革是解決民眾住房問題的重要出路,是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住房問題關係到經濟發展和尋找新的經濟成長點,關係到城市的繁榮和社會的穩定,關係到改善居民消費結構,減輕企業負擔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關係到人民民眾生活水平和質量的提高。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城鎮居民住房問題十分關心。全省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並把這項改革切實抓緊抓好,到本世紀末,使城鎮居民居住條件有較大的改善。
加快公有住房出售,有利於實現住房體制轉軌,加速實現住房商品化進程,建立穩定的住宅建設投資融資渠道,大量回收資金,逐步建立住宅建設良性循環的新體制。各級領導一定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在“九五”期間,把加快公有住房出售作為房改的重要內容來抓,推進這項改革的深入開展。各省轄市要率先推進公房出售工作,今年(1996年)上半年全面鋪開,年內取得成效。
二、加強領導,建立健全房改工作機構。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項長期的任務,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必須建立健全政府直接領導下的、獨立的、具有綜合協調能力的房改工作機構,這是深化房改、加快公有住房出售的關鍵。省政府已調整河北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各市(地)都要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和要求,規範地建立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設立辦公室,健全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形成房改“一條龍”工作體系,保證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順利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由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和社會各界代表組成,負責住房制度改革有關政策的制度,決策公積金繳交、管理、使用中的重大問題。各市(地)住房改革辦公室是政府所屬的獨立工作機構,負責本地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凡是掛靠有關部門的都要獨立設定,以保證工作正常運行(其人員編制不足部分,可從房管部門調劑解決)。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領導下的專門管理機構,代表政府對住房資金進行統一管理、統一營運,確保住房資金保值增值,為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在當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的領導下,充分利用房改資金,以解危解困為重點,以住房困難戶、中低收入者和無力建房的企事業單位為主要對象,搞好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
三、全面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公有住房出售的前提。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個人住房資金,是專項用於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特殊的社會資金。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有利於住房資金的積累、周轉和政策性抵押貸款制度的建立,有利於提高職工購、建住房能力,促進住房建設,任何部門和單位都無權拒建和拖建。全省所有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目前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都必須在今年(1996年)5月底以前建立起來。要抓好虧損企業住房公積金繳交工作,單位和個人的繳交比例可以適當降低一些,但制度必須建立。各省轄市1996年住房公積金歸集率要達到90%以上,各縣(市)要達到60%以上。力爭到1998年,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到全體職工,使大多數職工通過積累,能夠購買一套經濟適用的住房。
四、加強對住房資金的統一管理和使用。要按照房改委決策、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具體負責、銀行開設專戶、財政實施監督、專款專用的原則,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對住房資金進行統一管理和計畫使用,不設財政專戶。售房款是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專項資金,所有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資金,全部留產權單位,不再按比例上交財政,要及時存入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在銀行的專項帳戶。並全部用於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各級房改辦要加強對集資建房款的管理,保證用於住宅建設。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完善的住房資金管理系統,從歸集、管理到使用必須做到程式化、規範化、科學化、制度化。要嚴肅房改政策和財經紀律,住房資金的使用必須經當地房改委研究決定,不準以任何藉口挪用房改資金,必須保證專項使用。對過去已經挪用的,在6月30日前必須歸還,否則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房改金融業務由人民銀行確定的專業銀行承辦。
五、認真執行公房出售的有關政策,積極推進公房出售工作。為加快公有住房出售,根據國家要求,近兩年內,全省各級政府在公房出售工作中要掌握以下政策規定:
(一)各市(地)、縣範圍的直管公房和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的自管公房,在近兩年內,除特殊房屋、已列入舊城改造規劃地段的住房、地處臨街宜改造為營業用房的住房、代管房屋、產權有爭議的和其他原因不能出售的外,均可向幹部、職工出售。校園內的住房,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出售。
(二)出售的公有住房價格,按省政府房改領導小組批准的各市地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三)職工購買現住房,1996年執行5%的優惠。
(四)積極鼓勵職工購買住房一次性付清房款,對一次性付清購房款的,可以減交20%的購房款。
(五)職工集資建房款可以抵交購房款。
(六)允許職工家庭用住房租賃保證金、房改債券、住房公積金購買住房。
(七)舊房出售年折舊率可以執行2%的比例。
(八)職工購買現住房和安居工程住房,市場交易管理費按評估價1‰由產權單位交納。產權產籍登記手續費按房價的2‰計收,產權單位和購房職工各承擔一半,其他費用一律免繳。
六、職工購買住房可以實行政策性抵押貸款辦法。對經濟特困戶幹部職工購買住房,各市(地)、縣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給予適當照顧,也可以實行職工購、建住房政策性抵押貸款辦法。
七、提倡以成本價出售公房。凡是成本價接近規定的標準價的城鎮,均應實行成本價售房。按成本價出售公有住房,可以享受按標準價出售的各種政策,房屋產權全部歸職工個人所有。
八、按規定面積出售公房。幹部、職工家庭原則上只能購買一套規定面積的住房,因工作變動可允許幹部、職工二次購買住房,但第一次購買的住房必須出售給原產權單位。對離休幹部除特殊規定外,原則上也可按規定購房。
九、加大租金改革力度,逐年提高住房租金。提高住房租金,才能促進售房。在現有租金基礎上,今後房租以職工平均工資2%逐年提高,到本世紀末,住房租金原則上應達到占雙職工家庭平均工資的15%左右。具體提租幅度和次數,各市(地)根據本地實際作出規劃,報省政府房改辦批准後執行。
房租提高后,對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五保戶及社會救濟戶,在不超過住房規定面積的範圍內、各市(地)、縣可根據情況制定減免辦法給予適當照顧。
十、加強房屋售後的物業管理。各級政府要加強房屋的售後服務、社區服務工作,搞好住宅的物業管理。根據《河北省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暫行規定》(冀建房[1996]86號),建立健全城市物業管理機構,明確所有權人、物業管理企業及其他管理部門的權力和義務,確保管理區內居民住宅供水、供熱、供氣、供電、排水等公用設施維修保護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使居民購房後有一個清潔、安全、舒適、方便的居住環境,消除後顧之憂。
十一、嚴肅房改紀律,加強廉政建設。要建立健全監督機制,紀檢監察部門要和房改部門密切配合,房改工作要和清理住房工作緊密結合。在公房出售過程中,嚴禁低價售房,反對弄虛作假等不正之風,對違反房改政策和房改資金管理規定的要嚴肅處理。
十二、本通知由省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各市(地)要根據本通知要求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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