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暫行辦法

河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暫行辦法》是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2005年1月1日起發布施行的。為加強和規範工傷醫療的管理,保障工傷職工醫療、康復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制定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暫行辦法》
  • 字號:冀勞社[2004]97號
  • 功能:保障工傷職工醫療、康復的權益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工傷醫療的管理,保障工傷職工醫療、康復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用人單位應採取積極措施,儘快將工傷職工送到簽訂服務協定的醫療機構進行救治。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經治療渡過不穩定期後,應按規定及時轉入簽訂服務協定的醫療或康復機構進行治療。
第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含不穩定期和恢復期。不穩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階段,指工傷或者患職業病人員在初診醫院搶救治療時間內傷情尚未穩定,可隨時發生影響愈後變化的時期;恢復期是指工傷或者患職業病人員經治療,傷情平穩,逐漸恢復好轉的時期。
第四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由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河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與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確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傷職工、用人單位和經辦機構。
第五條 對於多部位或組織器官受到損害,以受損部位對應停工留薪期時間最長的部位計算停工留薪期。但各受損部位的停工留薪期時間不得累加。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未列入目錄的傷害部位,以臨床治癒或者經治療相對穩定的時間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 第六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不能恢復工作仍需治療的,工傷職工或者用人單位應當提前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的鑑定申請,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是否延長工傷停工留薪期。鑑定結論做出前,工傷職工仍可享受工傷停工留薪期待遇。
第七條 對工傷職工申請延長工傷停工留薪期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專家,根據工傷職工受傷部位實際癒合情況做出結論。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又未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鑑定申請的,用人單位可以暫停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福利待遇。經辦機構暫停支付工傷醫療費用。待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為其鑑定後,按其鑑定結論,享受相關待遇。
第八條 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停工留薪期確認,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按本辦法第四條執行。 第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