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工傷認定,第三章 工傷待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及國家和河北省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校在職在崗職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參加工傷保險。以在職在崗職工月工資總額為基數,以0.5%的比例每月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二章 工傷認定
第三條 職工因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後,當事人及所在單位應當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7日內向人事處報告,學校向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本人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個人負擔。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第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七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見證人書面證明材料;
(三)申請人所在單位書面意見;
(四)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第八條 工傷認定程式:
(一)個人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所在單位出具意見;
(二)校勞動鑑定委員會初步認定;
(三)提交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相關部門進行認定。
第九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三章 工傷待遇
第十條 被認定為工傷或職業病的職工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一)定點就醫:職工治療工傷應當按照河北省有關規定在定點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脫離危險後轉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石家莊市的工傷定點醫療保險機構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白求恩國際和平醫院(石家莊市中山西路398號)。
(二)治療費用: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對於工傷職工所發生的非工傷保險規定的藥品費用,由學校校醫院進行鑑定,如確屬治療工傷疾病發生的費用學校予以報銷,否則費用由個人承擔。
(三)一伙食補助: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由學校按照因公出差一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一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學校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四)康復治療費用:工傷職工需進行康復性治療的,需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出申請,得到批准後可到定點醫院進行康復性治療;符合規定的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五)輔助器具的配置: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購買個人使用的器具,如座便器、拐杖等物品所發生的費用由本人承擔。
第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工傷職工所在基層單位指派專人護理。
第十二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十三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四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按河北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契約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契約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按河北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第四章 工傷簡易辦理
第十七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針對省直事業單位行業風險性較小的特點,經研究決定:省直事業單位職工受到事故輕微傷害,不再按照規定的工傷認定、工傷鑑定、工傷經辦的程式辦理,而是由用人單位直接向經辦機構申請,實行工傷簡易辦理。